台灣法官對交通違規審理上,我感覺到有明顯偏於民眾的現象.
不是說不好,或許立意是良善.希望百姓在憎恨政府時,能有人可以做為平衡
講難聽點.有人扮黑臉.就有人搶著當白臉.在民怨沸騰時扮白臉往往會獲得更多
很多誇張判例
高速公路警抓超速.民眾上訴法院稱警未開警示燈執勤.如毒蘋果樹,警取證時不當故所得證據即違法.法官判民眾勝訴,超速不成立
警察攔下闖紅燈騎士.騎士不服上訴法院.法官裁決警察不能只有眼見為憑,還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當事人確有違規行為.闖紅燈不成立.
而這酒駕違規嚴格來算屬易使他人立即發生危害的故意行為.今天新聞又有件酒駕4死亡案件.
這種撞人別人死,如台南"那挖a出利,ok~"瓦斯行老闆,撞電桿自己死,如今天這四個掛掉的.
當一個喝了酒又超過標準值的人,如果他掌握了一台車,就有如掌握一台殺人機器.且他殺人對象可沒做選擇,不需怨恨,不需理由,也不會問你,更不會分男女老幼.一切都看無辜者的天命
今天喝酒者可用你沒看到我開車,或我只是不熄火在車上睡覺,這種理由就可以逃過他酒醉駕車的惡劣行為.
我想不久後,這種案例,比照這種說法的酒駕者會到處可見.
路上盡是停在路上未熄火的酒駕車,路上盡是遇警就靠邊停車暫避風頭的酒駕投機者.
只因他酒醉坐在駕駛座上,車沒開就不代表他酒駕.
你真認為酒醉駕車需要從嚴認定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