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對於建築法第13條規定看法

阿屁屁 發表於 2008-2-21 14:04:44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24 6523
921 大地震造成 87 人死亡的台北市東星大樓倒塌案,刑事責任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審結宣判,法官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大林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結構計算和配筋圖繪製的職員,陳金菊有期徒刑兩年半、監工宏程建設公司職員,徐茂雄有期徒刑 2 年; 6 位被害人家屬提出的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裁定移送民庭審理。另判決書指出,大林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張宗炘,將設計結構部分,交由不具專業結構技師資格的陳金菊負責,張宗炘審核時卻未發現錯誤。

....然而 921 之後,令人最印象深刻的事情,卻是『建築師公開聲稱自己監造的房子倒了不必負責任』。建築法 13 條規定建築師為設計監造人,但建築師自認監工人不等於監造人,以規避刑責。這種論調,社會大眾不懂,老實說我們也不懂。只覺得建築師拿業主的錢辦事,到底替業主做些什麼?

....其實,建築法 13 條是由更早以前的建築法第 4 條修改而來。建築法第 4 條原來規定是「建築物之設計人稱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科或土木科工業技師或技副為限。 --- 」,當時建築法是符合世界潮流的。民國 60 年,新修訂之建築法 13 條,卻悄悄改成建築物設計只有建築師可以設計監造。因此,今天我們倡議『建築法 13 條的修訂』,乃是要改回民國 60 年之前的正確,那不是倒流,是回歸正統。

....事實証明『監造不實為 921 大地震屋毀人亡的主因』,建築師獨攬設計與監造,專業不分工,權責不相符,是導致災害不斷發生的導火線,建築法實施 36 年的結果,已證明禁不起 921 大地震的考驗,為導正台灣建築管理的亂象,我們嚴肅的建議,建築法 13 條應立即修訂。條文的修法應擁有權責相符的精神,監造人,即屬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稱之監工人,即使土木技師和結構技師一旦當上監造人,也必須負責法律上的監造責任,是為公平、公正態度,不再像現在法定監造人的建築師,屢屢以監造非監工卸責,置百姓生命於不顧。

....如今,推動建築法 13 條修法仍無法突破瓶頸,原因除建築師公會和建築師背景出身的立委強力杯葛外,土木人對修法的推動共識不足亦為重要原因,尤其學界參與十分冷淡,土木相關科系師生投入度嚴重不足,值得重視。譬如說,在立法院召開建築法 13 條的公聽會時,建築系有六位系主任及十多位教授,號召大批同學一起捍衛他們所謂的工作權;反觀土木、結構技師方面,只有一、兩位教授,在為建築安全的修法而戰。甚至建築師討論區網頁,動作更是頻頻,建築系六位系主任,一再召開因應修法之對策會議,學生們也不斷向連署修法的立法委員施壓、陳情;而在校的土木工程系學生,連建築法 13 條的爭議性何在?尚且不知,遑論聲援建築法 13 條修法 … ,因此本文必須嚴正呼籲,為保障全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為土木工程系學子今後工作權的確保,土木系的教授與學子們,不宜再不食人間煙火,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建築學界的舉動,不也是值得參考的,是嗎?!

已有(24)人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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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uce99999 發表於 2008-2-21 18:21
建築師公開聲稱自己監造的房子倒了不必負責任~~~
我一直覺得建築師蓋章好像在蓋鈔票~~~有錢能使鬼推磨~~~都不用負責任
政府只印鈔票~~~不管誰收錢~~~反正你要繳稅~~~立法委員你自己投的~~~房子倒了有救難隊(還附救難犬呦)
大家的確應該響應這個文章
房子要自己蓋很麻煩耶~~~真是諷刺的社會~~~所有真正的社會亂源大都在立法院~~~因為立法委員不知道:對就是對、錯就是錯,這是一切的根本呀

[ 本帖最後由 bruce99999 於 2008-2-21 18:23 編輯 ]
ssszzzZ 發表於 2008-2-21 20:51
別忘了營造廠另有工地主任或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喔
依營造業法
第卅二條 營造業之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
二、按日填報施工日誌。
三、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料等管理。
四、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
五、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免依第三十條規定置工地主任者,前項工作,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為之。
各司其職各自分工,難道營造廠無責任嗎?
crihy 發表於 2008-2-21 22:06
未免有斷章取義之嫌,故將條文列出。
建築法
(民國 93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3    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
。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內,依法取得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證書者任之。
開業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不能適應各該地方之需要時,縣 (市) 政府得報經內政部核准,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事實上這件事已經爭議多年了,雖然呆呆不清楚大大的判決內容從何處取得...[方便的話跟呆呆說一下],一直有人提議依循國外作法將各技師及建築師的權責割清楚,但是卻一直卡在一個癥結點上,目前國內經濟環境及公部門的預算等等,所編列及支出的經費根本不可能是技師及建築師權責割開後所能負擔,何況是民間的案子。
舉例來說現在只需要找一個建築師簽證,當你權責割開後,大地、土木、結構、設計、繪圖、監造、電力、弱電、消防、空調、給水、排水、環工等等,各別要跟你收簽證費用,最少會造成3倍高於現在成本的支出。
事實上營建從業人員的道德心跟專業程度,才是決定一個建築物是否真的具有如期品質最重要的因素。
以上純屬參考,僅供各位參考斟酌。

[ 本帖最後由 crihy 於 2008-2-21 22:16 編輯 ]
PGLJUNL 發表於 2008-2-29 22:30
我認為訂法規訂法
主要問題是沒發生事都好
一但發生祇有找人背黑鍋
到時看誰後台應喔
鬼王爺 發表於 2008-3-1 00:23
建築業最重要的是講求品質
請各位大大摸摸自己的良知先,各大技師真正有到工地監督嗎
若有真的落實監督責任後再來暢談修法議題吧
ck0789 發表於 2008-3-31 16:22
判決文不是很清楚嗎?什麼樣的原因而導致事故發生才是關鍵,決不是一個人的問題,一定是一群人都有問題。
修法來讓更多人可以做設計人、監造人,並不能改變這些問題。
每一種專業,都有各自要做的工作,一個環節扣著一個環節,如果施工態度不改,工程品質不可能好到哪裡去,
一分錢一分貨,業主是否也想俗又大碗呢?營造廠的管理跟日本比起來差多少呢?官員訂法令就算盡責了嗎?
技師和建築師到工地晃一下就算監督了嗎?施工日報寫一寫就算是工地主任盡責了嗎?工人偷懶沒配鋼筋就灌混凝土
你能即時阻止嗎?2000PSI和3000PSI你能馬上看出來嗎?等驗出來已經7天硬化了,你是工地主任會主動敲掉嗎?
所有工地的問題不僅是知識、專業、還是一種良心。
制度只是希望糾紛與意外能降到最少.....是消極的,總有個案會出槌。
希望大家對於自己的工作戰戰兢兢,希望出槌的不是你...............
blueodie 發表於 2008-6-23 04:27
請問大大一件事
如果真的把監造權交給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真的就能改善上述的問題嗎?
真的就能確保建築物的安全性嗎?
還是只為了增取更多利益而已
其實依現在的法令建築師多數的案子有關結構的問題都交給相關技師處理
並收取建築師相關設計、簽證及勘驗費用
但是有多少技師真的有去現場勘驗,我相信大家心知肚明
racha777 發表於 2008-6-23 18:19

建築師真偉大

那位建築師的說法  就是在推責而已
因為他覺得他是個"大師"
四樓已經寫得很清楚了
不再贅述
建築師白目丿那麼清
是否能建立一個覆檢建築師執業資格的規定
品管師  勞安  每隔三年都要回訓一次
那淩駕所有之上的建築師們是否每隔二年也該來個更為嚴格的執業資格檢定
或再分級啊
因為建築師你偉大啊
ekvul31p4 發表於 2008-6-30 15:01
良心~良心~良心~
一個人吃多少~喝多少~老天爺早命中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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