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 大地震造成 87 人死亡的台北市東星大樓倒塌案,刑事責任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審結宣判,法官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大林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結構計算和配筋圖繪製的職員,陳金菊有期徒刑兩年半、監工宏程建設公司職員,徐茂雄有期徒刑 2 年; 6 位被害人家屬提出的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裁定移送民庭審理。另判決書指出,大林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張宗炘,將設計結構部分,交由不具專業結構技師資格的陳金菊負責,張宗炘審核時卻未發現錯誤。
....然而 921 之後,令人最印象深刻的事情,卻是『建築師公開聲稱自己監造的房子倒了不必負責任』。建築法 13 條規定建築師為設計監造人,但建築師自認監工人不等於監造人,以規避刑責。這種論調,社會大眾不懂,老實說我們也不懂。只覺得建築師拿業主的錢辦事,到底替業主做些什麼?
....其實,建築法 13 條是由更早以前的建築法第 4 條修改而來。建築法第 4 條原來規定是「建築物之設計人稱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科或土木科工業技師或技副為限。 --- 」,當時建築法是符合世界潮流的。民國 60 年,新修訂之建築法 13 條,卻悄悄改成建築物設計只有建築師可以設計監造。因此,今天我們倡議『建築法 13 條的修訂』,乃是要改回民國 60 年之前的正確,那不是倒流,是回歸正統。
....事實証明『監造不實為 921 大地震屋毀人亡的主因』,建築師獨攬設計與監造,專業不分工,權責不相符,是導致災害不斷發生的導火線,建築法實施 36 年的結果,已證明禁不起 921 大地震的考驗,為導正台灣建築管理的亂象,我們嚴肅的建議,建築法 13 條應立即修訂。條文的修法應擁有權責相符的精神,監造人,即屬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稱之監工人,即使土木技師和結構技師一旦當上監造人,也必須負責法律上的監造責任,是為公平、公正態度,不再像現在法定監造人的建築師,屢屢以監造非監工卸責,置百姓生命於不顧。
....如今,推動建築法 13 條修法仍無法突破瓶頸,原因除建築師公會和建築師背景出身的立委強力杯葛外,土木人對修法的推動共識不足亦為重要原因,尤其學界參與十分冷淡,土木相關科系師生投入度嚴重不足,值得重視。譬如說,在立法院召開建築法 13 條的公聽會時,建築系有六位系主任及十多位教授,號召大批同學一起捍衛他們所謂的工作權;反觀土木、結構技師方面,只有一、兩位教授,在為建築安全的修法而戰。甚至建築師討論區網頁,動作更是頻頻,建築系六位系主任,一再召開因應修法之對策會議,學生們也不斷向連署修法的立法委員施壓、陳情;而在校的土木工程系學生,連建築法 13 條的爭議性何在?尚且不知,遑論聲援建築法 13 條修法 … ,因此本文必須嚴正呼籲,為保障全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為土木工程系學子今後工作權的確保,土木系的教授與學子們,不宜再不食人間煙火,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建築學界的舉動,不也是值得參考的,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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