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對於建築法第13條規定看法

阿屁屁 發表於 2008-2-21 14:04:44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24 6524
joeliu1118 發表於 2009-8-22 17:26
17# k122058


看來看去還是k122058大大的回覆最中肯,那就來個"監造技師"吧..建築師及所有技師通通都亂做就好啦,反正有人監造..是這樣嗎?
挾著道德、莫名其妙的證據等..來爭取修法,我實在看不見其中的"道德",只看見利益,看見大家在爭奪利益,沒有人肯為自己的角色負責。
假如每個角色都扮演好自己應做的事,還需要監造嗎?這是我們台灣人永遠的可悲。
kogiga 發表於 2009-8-30 12:04
以下說的都是如果...
1.如果開業建築師只想當創意及統籌的設計人,那請將監造權開放出來,一則減輕(或分攤)責任;另則專業分工;不論是開業建築師或技師,監造範疇不限於上面許多大大所提,不懂的事,別強說懂。
2.但如果除了設計,開業建築師全體都覺得監造權必須由建築師執行,那請認真監造,真有能力不足的部分請複託託給相關專業技師,別用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態度監造,賺不該賺的錢。
3.至於,最大的爭議,也就是費用的事,如果相信這是自由市場經濟(誰在削價或降低服務品質競爭呢?),開業建築師或者技師應各憑本事向業主爭取,畢競殺頭生意有人做、賠錢的生意無人做吧!當然,不管是開業建築師或技師,賺到到殺頭錢的人,就要有之理準備。自古以來,建築工程就是風險很高的行業。
4.承上,如果開業建築師及技師們,認為建築法規不建全、責任與所得不成比例或風險非可承擔,那就從立法面競爭。立(修)法後,站在老百姓立場,仍然「拿錢其辦事、依法負其負」!管你是開業建築師還是技師,覺得太難為的,不妨考慮轉業。
以上,只是以本人是老百姓的粗觀點。
hsien726 發表於 2009-8-30 18:04
本帖最後由 hsien726 於 2009-8-30 18:37 編輯

其實先前的大大說的其實都沒錯,可是有一點一直都沒人討論,營造廠的責任呢?
大家一直在喊要建築師負完全責任,網友剛好當了十幾年的監造,節錄轉載他的發表如下:
訪客,如果你要檢視本文章隱藏內容請回覆
realeric 發表於 2009-10-7 13:32
沒收到錢 就連去關心一下也要計校 到底是錢的問題 還是人的問題
cwy01 發表於 2009-10-22 13:26
監造並不是僅針對「建築物結構」部分,要落實原有設計(空間、動線、材料、質感.......)才是監造的本質。結構只是其中一部份。
執業範圍只有結構設計、土木設計、機電設計等的技師能勝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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