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對於建築法第13條規定看法

阿屁屁 發表於 2008-2-21 14:04:44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24 6525
riufu 發表於 2008-7-21 14:26
公共建築物委託築師規/設計/監造,建築師事務所通常會派專人駐守工地,但所派人員素質常良莠不齊,專業能力和工作態度可以分成四種:
專業佳態度亦佳_上上
專業佳態度不佳_業主自求多福
專業差態度佳_業主自求多福
專業差態度亦差_求救無門?

所謂專業人員,應該要有專業的規範,善盡專業人員的社會責任;如果一昧爭錢諉過,要專業人員何用?
jeth 發表於 2008-7-21 21:51

回復 8樓 blueodie 的帖子

搞不清楚的是大大你吧
建築師從來沒有給過結構、土木技師任何一毛的監造費用
我們收取的是設計費用,而且費用少的可憐
建築師自認為是法定的監造人,怎麼可能讓小小的結構、土木技師去監造呢?
而且我們曾經僅針對「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的部份要求設立「結構特別監造」
亦即針對結構體重要的部份(如梁柱接合、焊接、隔減震設計等)獨立交由結構技師做獨立監造,但…
還不是被「偉大的建築師」以建築物的唯一監造人為「合法建築師為限」為由而擋了下去
試問你們建築師有落實到「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這個條文嗎?

建築師把整碗都拿去吃了卻不用負任何責任,這叫有道理嗎?
jeth 發表於 2008-7-21 21:56

回復 6樓 鬼王爺 的帖子

這位大大,您知道我們技師朋友們沒收過業主任何一毛「監造」費用
試問為什麼技師得到工地監造?
建築師自認為是建築物的「唯一」法定監造人,他們才應該到工地去監督吧!
建築師拿了業主的監造費卻不到工地監造?該負責任的是誰應該非常清楚了吧!
blueodie 發表於 2008-7-22 10:40
原帖由 jeth 於 2008-7-21 21:51 發表
搞不清楚的是大大你吧
建築師從來沒有給過結構、土木技師任何一毛的監造費用
我們收取的是設計費用,而且費用少的可憐
建築師自認為是法定的監造人,怎麼可能讓小小的結構、土木技師去監造呢?
而且我們曾經僅針對「建築 ...

我不知道大大的實際情況
但是以我的經驗有關結構設計這部分的收費
是包含設計、簽證及勘驗等費用
是否在大大的認定上勘驗不屬監造的範圍內?
況且多數的建築物的結構設計不是都有交給結構記失去設計簽證嗎?
一般的建築師事務所就算有能力也沒時間去畫結構圖吧
這部分難道大大的朋友都不收費的嗎?
如果是的話麻煩介紹一下吧
還有就算結構設計有問題的話
建築師一定會先被質疑並負責任吧

[ 本帖最後由 blueodie 於 2008-7-22 10:43 編輯 ]
jeth 發表於 2008-7-22 15:46

回復 14樓 blueodie 的帖子

不好意思,本人正好是執業的技師
我們收的結構設計費用並不包含勘驗
勘驗這部份通常是建築師硬ㄠ要求技師配合,況且結構設計費用不過只有造價的千分之六、七
如果含監造…這大大您是要我們連飯都沒得吃是吧
結構設計的確是交由技師負責,但監造呢?施工時最重要的不就是要有專門的人負責監督嗎?
你敢說建築師有幾個懂得耐震配筋的細則?或者焊接的細則?焊接有不對的地方建築師有能力看得出來嗎?
難道這部份不應該由專門的技師監督嗎?
我們現在討論的是結構監造的部份,並不是結構設計的部份
結構設計你們建築師在九二一之後早就怕了,不得不交由結構技師負責,但監造部份卻
不敢交出來,這說的過去嗎?
白色草原 發表於 2008-7-22 19:59

責任與代價

個人覺得應該修改建築師法第13條,尤其是監造人部分更應開放給具有結構土木等相關技師
資格的人擔任,而設計人部份,個人覺得通過相關資格考試例如建築設計,都市設計及建築法規
也應該開放給具有結構及土木背景的相關專業技師,我想這樣應該算合理吧
在台灣建築師一大堆,說句難聽的,結構技師事務所或土木技師事務所如果你有業務能力及設計能力接建築設計的案子,大可用請技師的費用再加個簽證費用,請個建築師來幫你執行業務發揚妳的名號, 名義上是合夥人,實際上由建築師簽證負責,你不用背負一棟建築物一輩子的責任,舉凡一氧化碳中毒,火警,地震,小朋友爬窗戶掉下來,瓷磚太滑行人摔斷腿等等責任,反過來說我有業務能力,我很贊成修改13條,這樣我就可以有很多機會可以選擇便宜,負責任專業,有正義感,具任何技師背景的建築簽證師來當合夥人,何樂而不為
其實大家都沒仔細想建築師的設計費及監造費與所負擔的責任根本不成正比,一但簽名就要負責一棟建築物一輩子的安全,舉例來說某建築師因建築物使用者陽台加窗造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必須判刑及民事賠償,或許真的設計上有瑕疵,但不可否認的風險真的很大,試問如果你來當建築師妳能保證這棟建築物在生命週期內不會發生意想不到的災難嗎?921地震震度已經超過法規規定的上限值,建物不倒算幸運,倒了呢?妳能斷言下一個921地震不會發生在妳設計的建築物上
我是一個有業務能力的建築 師,我對我要負的責任感到憂心,我的願望是有人能幫我分攤責任,但不要太貴
所以我覺得修改建築法13條是合理的
k122058 發表於 2008-7-22 21:34
原帖由 jeth 於 2008-7-22 15:46 發表
不好意思,本人正好是執業的技師
我們收的結構設計費用並不包含勘驗
勘驗這部份通常是建築師硬ㄠ要求技師配合,況且結構設計費用不過只有造價的千分之六、七
如果含監造…這大大您是要我們連飯都沒得吃是吧
結構設計的確 ...


說的沒錯,我們目前的確缺"監造技師"這的位置,應該趕快設立一套標準規範,讓有專業技術且通過檢定的"監造技師"來負責
白色草原 發表於 2008-7-24 13:10

監造責任

一棟建築物的監造責任不是僅僅只有結構安全而已
如果建築師考試考何謂監造,妳的答案只限於結構體的
安全肯定很低分,一般監造責任大概可分下列幾個範圍
一,施階段的責任
1.都市計畫範圍:例如放樣時監造有無查核建築線,騎樓線,退縮地等範圍,如果等到蓋到十幾樓才發現超過建 築線,哇!沒第二句話整棟拆除,看你要怎麼賠給業主,再來要祈禱附近的公共排水沒事,一但淹水監造也有事
常看新聞應該知道大眾是如何歸納責任,所以監造要時常拜拜要不然就要是全民超人
2.私權範圍:跟上面很像但涉及私權方面,如果放樣或施工時營造廠侵犯到鄰房或私有權,譬如鄰損等,很抱歉,半夜三點妳也要趕到工地,不要以為是營造廠的事,等妳要開具結構安全無虞切結書給四五十歲受損的鄰房保證他未來還在人間時的安全,妳就會知道監造費應該要比移民費用高才對
3.結構安全範圍:就如大家認知的一樣,鋼筋,混凝土等是否按圖施工,強度是否符合規定,另外要講的是水電部份,通常水電師父都沒結構上的觀念,所以你會看到很多水電管放在樑柱內,當你是監造請他修改,很抱歉鬼才理妳,妳又不付錢給他他聽妳的,找工地主任幫忙,運氣好他幫你改個一兩支管尊重一下,運氣不好業主哪給你時間修改直接灌漿,等到地震發生問題就會有一堆大眾來怪妳拿錢不辦事,不負責任,到時候法院都跑不完了哪還能有時間跟網友解釋
4.建築法令範圍:這個部分大概可以這樣講,現場施作如果不符法規規定就不用請領使用執照了,到時建管承辦會請你說明問妳是不是建築師嗎?為時麼監造時沒注意到,這個部分多如牛毛舉例來說:樓梯寬度不足?明明圖上畫淨寬120實際怎麼只有115,阿樓梯是不用粉刷嗎?,沒有扶手嗎?妳一定這樣想,很抱歉120就是120不容打折逃生避難就是很現實,沒人敢同意,這時候業主就會來問你妳有沒有在監造,預售延後交屋的損失是不是要監造解決,當整本技術規則都要符合時妳就知道監造真的要靠運氣吃飯
5.建築管理範圍:這裡指的是配合政府建築管理的建管責任,舉例:先行動工,業主在還沒取得建管查驗同意前就先動工,站在他的角度,頂多罰個小錢,補辦程序,但對監造來說嘿嘿!先送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懲戒,再來寫報告並簽證安全無虞,為了避免日後備網友奚落認真的在現場看鋼筋都來不及了,還有時間寫一疊前中後的報告
6.公共工程契約範圍:
7.還有很多先寫到這裡
二:建築物生命週期內監造的責任(下次寫)
白色草原 發表於 2008-7-25 18:50

監造責任-2

六.公共工程契約範圍:最近剛驗收完某公共工程水電,收到發文其中內容大該如下,本工程未抽驗及隱蔽部分由監造單位及承包商負責,本工程數量及金額由監造單位負責,不知道各位從業人員看到內容感受如何?這棟建築物已經完工兼使用將近十年後才驗收,妳是監造建築師看到這樣的公文妳的章蓋的下去嗎?
七.設計理念範圍:這部分屬比較積極的正面監造內容,監督現場完成設計者當初的設計想法,舉個例子大家耳熟能詳的西班牙建築師高第,我想就算他把施工圖畫的再詳細,現場也不一定可以了解完成後是什麼樣子,建築材料要如何運用,這就有賴高第大師自己到工地監造,這也是一般建築師心中認定的監造責任,就如室內設計,設計師一定要到現場監工一樣,這裡的監工代表的意思是監督現場完成設計師心中的創意
八.產權登記範圍:其實我講的有點重複了,如果按圖施工應該不會有這方面的責任,但就是有很多狀況讓現場無法按圖施工,舉個例,台北縣的雨遮設計是不能與樓板在同一個高程,所以一般都設計在樑下最大可向外懸挑深度達一公尺長度看窗戶大小而定,如果違反規定雨遮就無法登記產權面積,雨遮的銷售價格跟室內面積一樣,如果無法登記面積業主是不會放過妳的,現場施工一定是跟樓板在同一個高程比較安全且好施工, 鋼筋可以錨定在樑或樓板內,灌漿可1次完成,模板好釘好支撐,妳是有工程經驗的監造,當工地主任提出這樣的修改要求時妳一定也覺得合理,當15層蓋完竣工查驗時,妳就會看到皮球怎麼踢都會回到妳身上
ck0789 發表於 2008-7-30 13:44

以上爭論千萬不要以偏概全

爭論點是第十三條修改後究竟對人民有好處沒有
不管是何種技師,何種建築師,依法負責就是了。
批評技師不做監造的人要瞭解,服務就是要費用。
業主沒出費用憑什麼要技師去監造。
說建築師要去負監造責任,也要瞭解,監造不是第一線,第一線是施工
營造廠才是主要品質的控制者。
房子倒了大家都要負責任
法律之下,沒有人不用負責的,法院會依事實來認定
別再說一些情緒字眼。
若是你買的房子倒了,一定是找建商嘛!一定是找不到建商
求償無門就把矛頭指向建管單位和建築師。
這是人之常情。
不能把這樣的不幸,擴大為所有建築師都不負責,這樣是一種鬥爭...
技師法已經給技師許多執業項目,非常寬廣的道路,若是怕苦就不要當技師了
何必又到建築領域來淌渾水
建築又沒有比較好做,薪資也沒比較高。
更何況,許多工程顧問公司所接的景觀案子,裡面通常包含一些廁所、涼亭等建築物
也沒依法給建築師做,因為沒有申請建築執照,都是技師簽證蒙混過關。
這又要怎麼說
真的別再互相攻擊了....沒有好處的
真正要有好處,就是尊重他人專業,自己也要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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