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端殺人後姦屍,肢解,烹煮屍體,白目法官卻不判這種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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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依萍 2008-4-16 15:35:17 發表於 人物訐譙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73 9536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416/2/xdj1.html
更新日期:2008/04/16 07:10 記者黃瑞典新竹市報導

男子楊忠平被控強盜殺害任姓女子後,兩度姦屍還燙屍、煮屍意圖分屍,被求處死刑;法院審理時他翻供,辯稱愛慕任女潛入偷窺被發現才行凶,法官認為他兩度姦屍,確對任女有愛慕之意,非為劫財,改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合議庭法官並認為,雖然任女的女兒哭訴「母親慘死後生活全走樣,至今無法獨自入睡,內心恐懼無法平復」,楊忠平罪大惡極,理應處以極刑;但他當庭向任的女兒鞠躬致歉,並願坦承一切,已見悔意。

任姓女子去年八月廿二日被發現遭人勒死後姦屍,凶手為毀屍滅跡,姦屍後曾意圖用刀及煮燙方式分屍。警方事後逮捕與任女住同棟公寓的楊忠平(廿九歲),他坦承潛入行竊被任女發現,由偷轉強盜殺害對方後,姦屍、燙屍、煮屍。

檢方將楊忠平依強盜殺人等罪求處死刑,但楊在審理時,改口稱是為偷窺才潛入任女房間,被任女發現後,因任女一再呼救,情急下將任女勒死。後因見任女屍體僅著上衣、短褲,色心大起,清洗屍體後兩度姦屍,為毀屍滅跡,再用刀切割任女手肘、手腕、手掌不成,才把任女的手放入鍋內燒煮,並取走任女皮包、鑰匙等物故佈疑陣。

合議庭判決指出,楊與任女住同棟公寓,如為劫財大可選她不在時;調閱楊的通聯紀錄,楊確實常打電話給任女,且楊在殺害任女後,仍起慾念對她姦屍,足證他對任女存有愛慕之意,楊在檢警調查時的自白,是為掩飾偷窺誤導偵辦方向,應可認定。

合議庭根據楊犯後態度斟酌再三,認為未達須剝奪生命程度,因此殺人部分處無期徒刑,汙辱、損壞屍體等,分處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合併執行無期徒刑。

台灣的法官,到底有幾個真正站在被害人的立場想過?

哼,等到哪天某個兇手偷窺那個法官的女兒,然把她姦屍烹屍,最後再向那法官鞠躬認錯
法官才會真正懂得被害人家屬的心情!!

去他的咧!

已有(73)人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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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ipcfg 發表於 2008-4-16 15:38
都做分屍了還能以有愛意為理由逃過一劫@_@?
法官的邏輯真是奇怪
寂靜旋律 發表於 2008-4-16 15:41
有沒有搞錯啊!最好對著屍體二度姦屍叫做《有愛慕之意》啦!
那街上那些猥褻女生、或強暴犯是不是也可以跟法官說是對女生有愛慕之意啊!
真是敗給這樣的法官了 .....
ken19 發表於 2008-4-16 15:42
這個(或這些)法官都該被公佈姓名
希望他家發生這種事情的時候
也是秉持這種心情
這種判決怎對得起受害者的家屬
fzr750 發表於 2008-4-16 15:52
媽的咧!這法官是腦袋裝水泥嗎??腦袋是被六法全書打壞了嗎??檢察官一定要上訴到底啊!!否則被害家屬情何以堪??
axu 發表於 2008-4-16 15:56
對照陳金火的案子
這樣的判法還真是詭異
周海威 發表於 2008-4-16 16:06
若犯人以精神異常為由的話!
是很容易開脫的啦!
不過這個法官真的頭殼壞掉說!
悔意?
這樣子可以不用死!
要我怎樣都行喔!
chunghanglin 發表於 2008-4-16 16:09
看來這個人..有機會再出來犯案..
台灣的法律..真爛..
是在保護壞人吧!

真不知道那些人權團體喊著要廢除死刑時..有沒有想過被害者家屬的心情
Upgraded 發表於 2008-4-16 16:10
亞洲忽然吹起禁煙風 ~ 我們看到很多政府沒有 ball ~ 不敢全禁﹐但是做了很多小動作。

現在亞洲也吹人權風 ~ 好人壞人﹐變態﹐有儀態的全部也被人愛

殺人的人很可憐﹐死了的人關法官什麼事﹖當然是活著的人才可以給錢大官司嗎 ~

所以這就是人權啦 ﹗
moonnami 發表於 2008-4-16 16:12
高層有關單位應該好好正視這個案件
了解該位法官整個判決過程是否有圖利或收受紅包類似行為
或者本身有無勝任的行為
不然正常的法官是不會做出如此白目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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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生隨萬物之浮沉,安能瀟灑出於風塵之外?知不可奈何,遂放浪恣情,逍逸簡傲,得自在度日,率心而行,定乎內外之分,辨乎榮辱之境,斯已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