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繳作業嗆「給零分」 師摑生挨告

里歐哈特 2009-2-5 17:07:40 發表於 人物訐譙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210 13264
od567cc 發表於 2009-2-14 18:17
不繳作業本來就是零分了.現在的家長都太疼小孩了.這樣也要告
_kazkaz 發表於 2009-2-14 18:48
原帖由 od567cc 於 2009-2-14 18:17 發表
不繳作業本來就是零分了.現在的家長都太疼小孩了.這樣也要告

這種打法告是正常的吧~

TO維尼:
了解,可以理解。
瘋狂eric 發表於 2009-2-14 20:13
原帖由 a7434226 於 2009-2-14 17:09 發表
你不會不知道頂撞的定義吧?
很簡單  由下往上 編一些不好的理由去反駁他的錯誤 經過師長勸導屢次不從  
  而不去面對錯誤並改正   這就叫做頂撞  每個人都知道  我教你這樣 你懂了嗎?  

出處為何你還是沒做交代,
也就是說這仍只是你個人的心證而已不是嘛!
更讓人憂心的是,
從你的論述中可以明確看出,
你對於教育的意義中隱含了『私相授受』、『鄉愿』、『背離法治』的因子,
對錯的判定都是由你個人的喜好來論定,
而無視於應該給予學生應有的『法治觀念』,
更讓人難以置信的是,
你竟然會認為家長依法提告會打擊教師信心,
如果這樣的理論可以成立,
那全台灣所有的受刑人是否都應該申訴自己的信心被打擊呢?
教師犯罪跟其他犯罪人有甚麼不同呢?
更別說教師有甚麼更高的道德更應潔身自愛了!
況且本人向來認為,
教師一旦觸犯『刑法』判刑確定就應予以解聘永不聘用,
至於其他教師如果因此而怠惰職務,
那我想也應該列入評等並考慮予以解聘,
從你的論述中也明顯看出,
在你的潛意識中仍隱藏著『體罰』的因子,
本人向來認為『體罰』是教師為了便宜行事的作為,
所以本人認為你應該時時警惕自己別觸犯法律以身試法,
最後~本人真心希望如果可以的話,
本人很想知道你從事教職的地區及學校,
因為我不想自己的小孩接受如你這種方式的教導跟觀念。
rexjian 發表於 2009-2-14 23:17
原帖由 瘋狂eric 於 2009-2-10 22:02 發表


『竊盜罪』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
也就是說任何人一旦發現都可以舉發。

第二個紅色的部分說到警方不會處理也不會法辦,
那就是我引用『刑法_第86條』的原因,
也藉此說明教師沒有資格扮演法官的角色予以執法、判定 ...


看來又是位中人X教育基金會的毒過深的版友,
開口閉口法治精神云云,
自以為抓住法律二字,
就站上論述的制高點,
好像自己依法而行就絕對沒錯,
完全不考慮真實世界,
我正正瞧不起此等人。

幾個簡單的問題戳破你自以為是又大義凜然的面孔:

如果你的小孩在學校偷拿了別人的橡皮擦用,
你支持學校派警員來依刑法竊盜罪上手銬押走嗎?

如果學校有小孩因家長失業一時繳不起營養午餐費,
你會說他是吃免錢的飯是民法上的不當得利,
立刻停掉他的午餐嗎?

如果你的老爸在室內餐廳抽了支煙,
老闆沒看到,
你會依菸害防治法規定立刻拍照檢舉你的老爸嗎?

如果你老兄因紅燈右轉被交警攔下,
警員見你無前科且態度良好,
打算放你一馬或改開較輕的單子,
你會立刻CALL警局督察室檢舉他瀆職嗎?

****
舉這些看似荒謬卻幾乎天天實際上演的案例,
只是要告訴你真實世界不是照著你幻想中的方式運行的,
"一切依法而行就不會有錯",是法匠或訟棍所為。
醒醒吧,
地球不是只靠你幻想中的方式在轉動的,
火星人。

若一個在學學生初犯偷竊,
情節不嚴重且有悔意的話,
老師可以有很多種處理方式,
直接送警局可能只有就你而言絕對沒錯,
卻是公認最失敗的方式之一。

押走那個採了2朵公有土地花草的員警及長官,
得到的不是稱許其鐵面無私的褒揚,
而是內部懲處。
你要說這是平息民忿也算對一半,
事實上這更是對執法者的警惕:
自以為依法行事卻任意膨脹執行公權力的手段,
毋寧是對法治的羞辱。

還有,
大部分指責本案中該學生及家長也需檢討的版友,
有人說老師沒錯的嗎?
老師情緒管理欠佳其一,
違法出手打人其二,
該懲處、該法辦就依規定辦理,
對你而言只要指責老師的不對就可以了,
然而我們還看到了本案中學生及家長的問題,
你看到了沒?

ok,
情緒失控的老師法辦了、撤換了,
那天下太平了嗎?
那個學生照樣作業不交、
他的家長照樣沒出事就啥都不管,
畢業後成了個啥都不會的廢柴,
如果能找到工作,
結果事沒辦好一被老闆指責就反嗆,
這是他應該有的人生嗎?

收起閣下的傲慢嘴臉吧。
真正從事教育工作者,
在本案中除關心打人的老師會被如何懲處外,
更會關心這個學生是否有學習障礙?
是否家庭失能?
要怎麼幫助他....等等,
而閣下的文章則完全對此視而不見。

因此自稱身份跟教育有關卻遮遮掩掩不敢明言,
(都有版友承認是現職教師了)
說到底可能也只是個中X本教育基金會的毒很深現職學生罷了。
瘋狂eric 發表於 2009-2-15 00:01
原帖由 rexjian 於 2009-2-14 23:17 發表


看來又是位中人X教育基金會的毒過深的版友,
開口閉口法治精神云云,
自以為抓住法律二字,
就站上論述的制高點,
好像自己依法而行就絕對沒錯,
完全不考慮真實世界,
我正正瞧不起此等人。

幾個簡單的問題戳破你自以為是又 ...

你真的看懂本人所要論述的重點了嗎?
我想以上所有的文中本人已經多次提及『教師沒有執法的權力』,
這才是我所論述的重點,
至於在本報導中關於學生的部分,
本人真不知道你是如何可以『確定』的看出該學生的家長沒有盡到管教的義務?
是憑你過人的報章閱讀觀察力?
還是你親身明查暗訪的調查結果?
倒是該教師涉及『刑法』的部分是連你都無法為之辯護的不是嘛!
在則對於學生日後的發展,
本人不可諱言的你的確具有驚人天馬行空的想像力,
不過無論他的將來是好是壞,
其必須承擔責任的人除了他自己再來就是他的家人,
本人好奇的想知道,
你這個從沒在他生命中關心過他的人,
如今是真的想要關心他嗎?
最後本人看到你最後的大膽猜測其實是相當開心的,
那讓我著實年輕了不少歲數,
附帶一提,
不論你對人X教育基金會有甚麼成見本人是一點都不以為意,
畢竟本人對那個組織也從來沒有好感過,
不過倒是建議你可以直搗黃龍到他的網站或所在地去好好的痛罵一番。
iwamoto 發表於 2009-2-15 00:02
原帖由 strpdm 於 2009-2-5 20:13 發表
這個事件看起來~~很明顯的老師的情緒管理失控~~這是很不好的~~縱使對的
也會變成管教失當,我是贊成要體罰~~但是要不帶情緒的體罰~~如果真的失控也不能打
報請相關單位看如何處分~~之後送交輔導室,學校有其相關單位各自 ...


看樣子你就是老師吧??
有人說老師的孩子最難教,因為自已滿口仁義道德
到頭來最寵孩子的就是老師吧???
現在這社會是不能用體罰的喔
否則小心被告到沒工作
勸你少管些閒事,免得那天新聞中出現的就是你
iwamoto 發表於 2009-2-15 00:09
原帖由 瘋狂eric 於 2009-2-14 01:52 發表

你問我的問題是『該怎麼做?』
我也很明確的回答你可以『依法提告』,
到底是誰看不懂呢?


既然沒有誰侮辱誰的問題,
那又何來『頂撞』的問題呢?
看來是你不敢正視問題喔!


教師不可體罰這是明文規定,
但我的重點在於既然教 ...

老師這行業是愈來愈不吃香了吧???
難怪我小弟寧願去當公務員,也不想當老師
據他的說法,公務員四等光繳完稅的錢就比老師做快10年還多了
如果真是這樣,那當老師的不但要擔心被家長告
辛苦之後還被學生幹譙
那我覺得還真為他感到慶幸哩
a7434226 發表於 2009-2-15 01:22
出處為何你還是沒做交代,
也就是說這仍只是你個人的心證而已不是嘛!
連頂撞師長這種道理還要依據  出處?  這你要去問你國中小學的老師就知道了  懂嗎?
這就是依據   哪有人連頂撞師長都不清不楚的 還要解釋的?   太誇張了吧!?
照你這樣說  毀謗   辱罵   騷擾等等字眼都需要依據  來源  和解釋嗎
這樣教你 你還是不受教  你還蠻像我任教班級的某一個學生的   講了老半天連頂撞師長都不懂
難怪不少學生頂撞了師長都還不自知  等到被叫到學務處才在那裡喊冤枉 還哭出來   

更讓人憂心的是,從你的論述中可以明確看出,
你對於教育的意義中隱含了『私相授受』、『鄉愿』、『背離法治』的因子,
對錯的判定都是由你個人的喜好來論定,而無視於應該給予學生應有的『法治觀念』,
哪裡私相授受   鄉愿  那不是我的意見  那你上教育部網站就查得到了  埃.....還真以為是我定義的勒
我還說過  如果家長要告  教師就得面對和接受法律結果   這不是背離法治 這叫守法  懂嗎?
我自己不會體罰  因為我很守法  哪來的背離法治了 ?   難道不體罰是犯法的嗎?  
體罰不是我教育的方式    我比較傾向於開導和關心   與家長保持聯繫  不用體罰來威嚇  因為祇會受傷而已
更讓人難以置信的是,
你竟然會認為家長依法提告會打擊教師信心,
如果這樣的理論可以成立,
那全台灣所有的受刑人是否都應該申訴自己的信心被打擊呢?
教師犯罪跟其他犯罪人有甚麼不同呢?
更別說教師有甚麼更高的道德更應潔身自愛了!
會打擊教師的信心就是因為  現在管教學生的分際不怎清楚  不只體罰  很多管教方式和老師講的話
家長都會動輒像你一樣的告告告   導致很多老師搞不清楚界線在哪  又不能很積極的管教學生  所以
不少老師會灰心   我看過很多都是這樣  有的老師準備錄音機  有的更準備DV來拍  管教他之前喔
不然不這樣做  到時候學生和家長講的一定是不一樣  讓家長誤以為是老師故意找學生麻煩
雖然現在管教學生動輒都會被告 我相信很多老師都還是堅持著教育學子的責任  
該教就教  該管就管   該堅持就堅持 遇到學生的偏差行為務必要把他教到改過來為止  
不會因為社會或是家長的干涉而有所懼怕或是遲疑
我舉一個例子  去年我班上就有一個學生  抄別人的作業來寫  結果被小老師發覺  直接告訴學務處主任那  
我也去學務處關心  主任就打這學生的電話給家長   告訴家長這學生的情形  結果那家長竟然回答說
"我兒子作業抄別人的  成績會變好  又有什麼關係!  不要這樣管教我兒子!"  害的主任氣的要死
我也是很無奈  連家長的觀念都這樣  我們不但不退縮 更是加倍地去教導這學生  費很大的力氣才有所改善

況且本人向來認為,
教師一旦觸犯『刑法』判刑確定就應予以解聘永不聘用,
至於其他教師如果因此而怠惰職務,那我想也應該列入評等並考慮予以解聘,
至於解聘 也就是你說的不適任教師  這就是一個大問題  我很同意   雖然有解聘的法條與標準
但是每次開教評會的時候  很多老師還是會偏袒其他出問題的老師
有老師在教學上或是管理學生上出很多問題  例如下面:
體罰學生:既傷害學生又於法不合 只會兇學生 打學生  沒有別的管教方式
教學不力: 教了老半天學生都聽不懂  做的版書毫無章法  學生會抗拒
班級管理不佳: 上課秩序不佳 無法控制秩序  處理班務一團糟  導致學生爭論四起
常常翹班找不到人: 該上課了結果找不到人  不然就去買東西  讓其他老師傻眼
還有不懂和學生保持分際的: 老師和學生好像情人一樣  沒有保持適當的距離   導致問題產生才來後悔
從你的論述中也明顯看出,
在你的潛意識中仍隱藏著『體罰』的因子,
本人向來認為『體罰』是教師為了便宜行事的作為,
所以本人認為你應該時時警惕自己別觸犯法律以身試法,
你放心  我任教很多年  從來不體罰學生  要我體罰學生  比死還難過  因為那不是教育學生的方式 最後~本人真心希望如果可以的話,
本人很想知道你從事教職的地區及學校,
因為我不想自己的小孩接受如你這種方式的教導跟觀念。

我是覺得eric你也許是個律師之類的吧  很懂得法律  我自己知道法律 但是沒有記得很詳細  
你有空的時候 我推薦你 大家都去上這個論壇去看看  就能看到裡面老師有不同的想法了
http://forum.nta.org.tw/   每一個教育事件  老師們卻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
也許你對於法律你很在行  但是對於教育你還是有很多可以參考的  上這論壇你可以了解到
很多事件背後的教育意義  以及不同老師的想法  當然有錯有對  平心靜氣地去看事情
如果你本身  或是你兒女在學校有受到不平等的處分 你有所疑問的時候  都可以來這裡和大家一起討論
不必很生氣的就罵我   因為我並沒有傷害你和你的家人  不必那麼氣憤  我願意幫你提供意見


[ 本帖最後由 a7434226 於 2009-2-14 18:12 編輯 ]
ironox 發表於 2009-2-15 01:27

回復 203樓 瘋狂eric 的帖子

「學校是社會的縮影」其實最適用在老師的身上,老師就是一個夾心階層,一方面要維持公正無私,另一方面又要諒解和寬恕違規的人;一方面要規訓別人,而自己又被種種建制所規訓。  
引用    規訓統治─李明慧


這個就是簡稱校規
台中市立安和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一、本要點依據「台中市立安和國中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之。
二、本要點參照95年6月30日府教學字第0950125485號函「台中市國民中學學生
    獎懲實施要點」修定之。
三、學生日常生活行為表現足堪嘉許,情節輕微,未達記嘉獎以上之獎勵者,得採適當方式予以口頭讚美或頒表現優良卡以資鼓勵。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參加親職座談會或參加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四)暑(寒)假作業書寫認真。
  (五)校內各項競賽獲獎者。
  (六)擔任班級或社團幹部服務盡責。
  (七)班務熱心或熱心助人。
  (八)擔任各科小老師服務盡責。
  (九)優良表現卡各班累積前三名者。
  (十)學習態度認真者。
  (十一)各項成果展表現優異者。
  (十二)拾金(物)不昧者。
  (十三)主動為公服務或資源回收工作認真負責者。
  (十四)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十五)值勤特別盡職者。
  (十六)運動比賽時表現優異者。
  (十七)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八)其他優良表現合於記嘉獎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者。
  (二)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三)被選為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四)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五)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六)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七)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八)拾物(金)不昧價值貴重者。
  (九)其他優良表現合於記小功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二)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三)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比賽成績特殊者。
  (四)參加各項服務,成績特優者。
  (五)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六)拾物(金)不昧價值特別貴重者。
  (七)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獎勵:
  (一)於同一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後,復因功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三)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確實,值得表揚者。
  (四)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表揚者。
  (五)其他特別優良行為合於特別獎勵者。
  前項各款特別獎勵應經獎懲委員會議通過,報請 校長核定後公布。
八、學生生活行為偶犯錯誤,情節輕微,未達記警告以上之處罰者,得採適當方式予以訓誡或愛校服務。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警告:
  (一)服裝不整潔,不合於規定者。
  (二)禮貌不周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三)與同學吵架情事輕微者。
  (四)上課不專心聽講,屢經提醒仍不知改正者。
  (五)不聽從班級幹部善意勸告者。
  (六)屢次不按時繳交作業者。
  (七)抽查作業或聯絡簿未交者。
  (八)暑(寒)作業缺交或未完成者。
  (九)於升降旗及各項集會時態度隨便者。
  (十)言行態度舉止輕浮者。
  (十一)值勤不盡職者。
  (十二)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者。
  (十三)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時態度消極怠惰者。
  (十四)無正當理由經常性遲到者。
  (十五)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或吹口哨,影響校園秩序者。
  (十六)亂丟垃圾,破壞校園環境者。
  (十七)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者。
  (十八)上課或集會無故離開者。
  (十九)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
  (二十)未依規定代表班級參賽者。
(廿一)偷閱他人日記或信件者。
(廿二)其他不良行為,應予以記警告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一)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影響他人者。
    (二)欺騙尊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較重者。
  (三)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四)攜帶或觀看不良書刊、圖片或CD影碟者。
  (五)攜帶違禁物品到校者。
  (六)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花木情節較重者。
  (七)隨地吐痰或拋棄髒物,妨害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
  (八)冒用或偽造師(家)長文書印章者。
  (九)不假離校外出者。
  (十)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十一)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價值貴重者。
  (十二)言行不檢經糾正後仍不聽者。
  (十三)奇裝異服經告誡後仍不聽者。
  (十四)竊盜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十五)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十六)擔任班級幹部未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七)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
  (十八)抽煙、嚼檳榔經查證屬實者。
  (十九)出入不正當場所者。
  (二十)攜帶或販賣盜版CD影碟者。
  (廿一)無故不參加重大集會或活動者。
  (廿二)毆打或勒索同學者。
    (廿三)行為不檢,有玷校譽,情節輕微者。
  (廿四)誣蔑師長,態度傲慢者。
  (廿五)其他違反第九條各款情節較為嚴重者。
  (廿六)其他不良行為,應予以記小過者。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二)集體毆打同學或械鬥,情節輕微者。
    (三)誣蔑師長,態度傲慢情節重大者。
  (四)考試舞弊情節重大者。
  (五)竊盜行為情節較重、勒索威脅者。
  (六)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影響他人者。
  (七)行為不檢,有玷校譽,情節重大者。
  (八)酗酒、賭博、吸食或注射任何有礙身心健康之物品,經查證屬實者。
  (九)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情節重大者。
     (十) 違反校規屢勸不改者。
  (十一)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二)惡意損毀公物,情節重大者。
  (十三)糾合校外人士到校滋事者。
  (十四)其他不良行為,應予以記大過者。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懲罰:
  (一)在校期間獎懲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二)組織或參加不良幫派,屢勸不聽者。
  (三)違反政府法令情節重大者。
  (四)竊盜行為情節重大者。
  (五)反抗師長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特別不良行為,應予特別懲處者。
*前項各款情形,應經學生懲處委員會會議決通過,校長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1.留校察看或由家長帶回管教(時間以兩週為限),管教期間得由導師及各科教師給予適當作業並不以曠課計,導師及輔導老師應做家庭訪問或以其他方式,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
2.留校察看或由家長帶回管教後,若故態復萌,再犯校規者,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但其犯規記錄僅作新校之參考,不作累積計算,俾使其深切悔改。
3.犯重大刑案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十二、所有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責任。嘉獎、警告、小功、小過,由簽辦人提出後,先簽會導師及訓導處,並通知導師、輔導室加強輔導。大功、大過亦同應先簽會導師及輔導處簽註意見,提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經校長核定後公佈。
十三、改過、銷過之申請,依據本校「改過、銷過辦法」辦理。
十四、學生改過銷過確定後,其紀錄不登入該生成績通知單,但應在個人資料上保留備查。
十五、學生在校期間所有獎懲均分項累積計算,並依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台中市政府補充規定辦理。
十六、學生獎懲應隨時列舉事實,通知家長。
jyx2 發表於 2009-2-15 01:44

回復 207樓 ironox 的帖子

坦言之,
現今一般與多數學校校規規定之
關於學生對師長態度不加進而懲處
甚是主觀
如此說法並非否定其規定
而是,即使其教師或學校立場,制定且實行如此主觀標準的規定
『有無』客觀程序以補,更是以平主觀標準而可能帶來之偏頗?
如果今天,學生隨便說幾句"相當平常"的話,就因可能微笑一下,
就被認為態度輕浮,傲慢,不佳等,這樣學生就被記過『耶』
合理?

[ 本帖最後由 jyx2 於 2009-2-15 01: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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