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雅妮家 欠稅23億,你覺得台灣還應該贊助她嗎?

 
sns 發表於 2010-5-5 08:49:28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280 96605
26918193 發表於 2011-4-10 17:18
罪不及妻孥喔... 這是基本人權

欠稅不應該,但株連九族也不是現代的作法 ~

一事歸一事,別混一起談...
saylind 發表於 2011-4-12 20:27
23億...
也太會欠了吧
不過那麼多是要怎麼討回來
她不羞愧嗎?還想伸手要贊助?
飛角 發表於 2011-4-12 22:17
這個問題 不是 支不支持

因該要換標題 說 妮妮家欠稅23億 台灣政府混不混

那要是真的 一各運動員 有能力 欠高額巨稅 哪官員不就爽死了
(隨便說說你就隨便聽聽)

這種新聞 跟放屁沒兩樣 我要是妮妮早就放棄台灣籍了

還要在這被汙辱 一堆國家 想要簽他 聽說是他爸爸不讓他走而已
mingstar 發表於 2011-4-12 22:24
這些錢會不會是她多次贏得比賽的獎金?

新聞報導中
她爸媽在台灣的房子也還好啊

如果是比賽的獎金納入個人 ...
ker2cv 發表於 2011-4-6 15:13

職業選手比賽獎金 當然要列入所得 課徵所得稅
她是台灣國民 難道不走台灣道路 不喝台灣水嗎?
道路與水庫是國民納稅建的
a02810109 發表於 2011-4-13 07:35
欠稅欠到23憶會不會太誇張了點啊,那些國稅局的人領了那麼多納稅人的薪水是領假的哦,再說台灣本來就應該幫她出錢比賽啊,不然每次有運動員得名了,政府就大肆宣傳她是台灣人幹嘛,真是不要臉到極點了。
ker2cv 發表於 2011-4-15 11:42
職業選手比賽獎金 當然要列入所得 課徵所得稅
她是台灣國民 難道不走台灣道路 不喝台灣水嗎?
道路與水庫是 ...
mingstar 發表於 2011-4-12 22:24



所以,只要不走台灣道路 不喝台灣水嗎就可以不用納稅嗎?
難怪他在美國買房子.....怪觀念

依照經濟學GDP.GNP而言
還要看是哪種算法

重點是:台灣政府在體育方面的教育.贊助不如外國
沒出到什麼錢,而是等人家有錢了再課稅
政府有多少撿現成的?

陳樹菊奶奶還不就一個例子,社會福利真要那麼好
還要一個辛苦賣菜的人去捐去幫助人家
等到是台灣之光了,多少政府官員把她侍奉的多好

官員拿我們的稅金不知道在做什麼?
有時間去跟樹菊奶奶合照,怎麼不把那些時間拿來
放在經濟.治安上面?
閻俊宇 發表於 2011-4-15 19:09
曾雅妮那麼有錢喔 我都不知道
但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
mingstar 發表於 2011-4-15 20:27
所以,只要不走台灣道路 不喝台灣水嗎就可以不用納稅嗎?
難怪他在美國買房子.....怪觀念

依照經濟學GD ...
ker2cv 發表於 2011-4-15 11:42

納稅是國民的基本義務
國家建設 國防及公僕人員都要拿薪資 錢從哪裡來?
國家也沒有刻意栽培我呀!我當工人也要乖乖繳所得稅
我很好奇 王建民有沒有向國家繳所得稅?
美國政府查稅很嚴的 美國公民到外地工作 也要向美國繳稅的
另外 陳樹菊女士的義行 是自願的 沒人逼她呀 她自己高興做就好
換作是我 我工作那麼辛苦 也要養家活口 哪有那個閒工夫?
不工作 有飯吃嗎?誰會幫助我?
曾雅妮如果不向國家繳稅 乾脆放棄國籍 去當外國人算了
mingstar 發表於 2011-4-15 20:51
欠稅欠到23憶會不會太誇張了點啊,那些國稅局的人領了那麼多納稅人的薪水是領假的哦,再說台灣本來就應該幫 ...
a02810109 發表於 2011-4-13 07:35

大大的觀念 我無法認同
自認有領獎的實力 才自行報名出國比賽 贏得獎金是她的 她又不分別人
國家對這種小事 不必去介入 不然我也可以要求政府補助我出國參加比賽呀!可能嗎?
打個小白球 那麼了不起嗎?
真正可敬的是 在國內各岡位盡心盡力辛勤工作的台灣人
ker2cv 發表於 2011-4-18 15:29
納稅是國民的基本義務
國家建設 國防及公僕人員都要拿薪資 錢從哪裡來?
國家也沒有刻意栽培我呀!我當工人 ...
mingstar 發表於 2011-4-15 20:27



這位大大你好像不知道我在講什麼?
納稅是義務沒錯
但要看國家採什麼主義OK?如果你不懂可以去看稅法規定
不然就去讀財經相關學系再來說

你是工人要繳稅那是因為沒有能力到國外賺錢
又是台灣籍,當然要繳稅是屬於一般人

如果你可以為國家爭取,政府當然要栽培你
可惜你沒有這個能力爭取到政府相關費用,這要怪誰?

國外舉辦比賽本身可以課本國選手15%、外國選手20%,所以雅妮選手已經被
國外課稅過一次外國選手20%的稅,台灣再課稅就會產生雙重課稅
國際間雙重課稅的發生原因,可能有三 :

1.居住性之競合:
由於對於居住者的定義認定標準不同,而發生不同國家均認定該納稅人是居住者的情形
而應就其全球所得課稅。
2.所得來源地的競合:
由於所得來源地判斷標準不同,依據各國國內法規定,對於同一筆所得的來源地,
數個國家均認定是其「國內來源所得」,而作為課稅對象。
3.居住國課稅與來源地國課稅之競合:
企業前往外國從事經濟活動,而取得國外來源所得的情形,該所得來源地國通常對之進行課稅
而企業之居住地國通常對於境內企業之全球所得納入課稅範圍,因此也對於該國外來源所得課稅
而造成二個國家對於相同所得重複課稅。

課稅那麼簡單?那些財經人員不就隨便一個阿貓阿狗就可做了
先搞懂什麼叫屬地主義.屬人主義,GDP.GNP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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