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 tpdrrl
唉~~條例是母法--界定公文的程序樣式,及使用方式等,所以才會有各子法針對細項加以規範 ...
alex0 發表於 2011-4-14 11:37 ![](http://ck101.com/images/common/back.gif)
真是天兵
到現在還在以第1、2條來辯解
自己的連結當中也說了
民國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民國四十一年十一月廿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十條
民國六十一年一月廿五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十四條
民國六十二年十一月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二及第三條條文
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二及第三條條文,並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
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094171號令修正公布第 七、十三、十四條條文;本條例修正條文第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祕字第 0930086166 號令發布第七條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紅字看清楚沒,本人之前說,電子公文早已全面化了,而建築專才用什麼來回嘴?用民國17/41年公佈的條款來辯
民國82年公佈電子公文的條例及辦法補充說明
現在民國幾年了
我真替建築專才的水準感到丟臉
錯了就是錯了
還硬凹個什麼勁
第 十二 條 | 之一(電子文件辦法之另訂) 機關公文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其制作、傳遞、保管、防偽及保密辦法,由行政院統一訂定之。但各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建築專才的老師沒教你看文章不能只看頭,要整篇文看完再來放砲嗎
靠,不說了
跟水準這麼差的人講法只是降低了本人的格
建築專才死不認錯就隨他爽去吧
本人不陪天兵玩了
最後回個主題如果郭素春是認真的,她必須接受以下前提: 1、總統是尊貴的,他站著的時候,別人不能坐著; 2、長輩是優越的,理所當然應獲得尊敬; 3、父母有絕對的權利甩兒女巴掌=傷害兒女的身體; 4、跟大學生年紀的兒女溝通時,傷害其身體是理所當然的手段; 如果郭素春真的相信以上垃圾,那她顯然是: 1、相信總統是貴族、地位高於平民的反民主份子; 2、相信輩份=道德地位的盲目衛道家; 3、支持體罰的暴力狂; 4、欠缺溝通與教養技巧的失能家長; 當一個人把總統當貴族、盲目擁戴傳統道德、以暴力做為管教技巧, 又能徹底而有效地堅守自己的信念時, 其子女如果不變成奴隸或白痴,通常也得得幾個精神疾病, 所以如果你覺得兒女過得太爽、思想太獨立, 希望他們往奴隸與白痴的方向前進、或至少有個悲慘的童年, 那郭素春將是你的好榜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