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史上首例「合法強拆」 你可能成為下一個「士林王家」!!

 
dankone 發表於 2012-3-28 14:19:50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445 68851
puppy8224 發表於 2012-3-30 13:13
拆啊~ 為啥不拆?
公聽會有舉行,結果是100%通過0%反對...
王家也有收到公聽會通知而自己不參加
一開始自己的權利不爭取
到了現在來硬的才在那邊怪東怪西
居然還有人會幫忙抗議??? 真是百思不得其解...

雖然建商後來手段也許是不對的
但是別人已經先禮後兵
正式途徑都走過了
還在怪建商跟政府濫用權力...

台灣的新聞媒體在那邊道聽塗說,誤導群眾,危言聳聽
如果真的建商有這麼多的問題
還有這麼多戶想遷拆?
就王家一個最聰明其他戶都是笨蛋?
到底是誰有問題?
kenlee27 發表於 2012-3-30 14:30
dick60805 發表於 2012-3-30 11:32
王家並沒有參加過任何一次的公聽會和審議
也就是說他放棄了反對的權利
會被拆房也是正常 ...

=.=那是私人財產,有合法的地契及房屋權,
任意劃進去的房子不管他是什麼情形,
沒反對就是贊成,是甚麼邏輯,
那幹嘛辛苦地賺錢買地蓋房,被強制畫進去就可把人有地契及透天厝換5間大樓裡的房子加一堆人共有的地契,
那未來買任何東西都要三思,因為法律可能巧妙的把你的財產奪走.
nutzeus 發表於 2012-3-30 16:41
把台北全拆了, 全部往南先住, 然後跟新加坡一樣規劃國民住宅, 土地所有權歸國家, 建物使用權人民用99年來租.
要買土地先來個一百億捐國庫.
nutzeus 發表於 2012-3-30 16:51
nutzeus 發表於 2012-3-30 16:41
把台北全拆了, 全部往南先住, 然後跟新加坡一樣規劃國民住宅, 土地所有權歸國家, 建物使用權人民用99年來租 ...

什麼自由民主都是屁, 台灣為什麼從四小龍之首變到尾, 除了黨派無能, 更多是人民欲求不滿, 怪財團貪婪, 自問誰不貪婪, 這世界本就弱肉強食. 自己沒本事不用功就出張嘴, 不求進步反而原地踏步, 有個屁用. 總歸 政府無能, 人民愚蠢.
lovechichi 發表於 2012-3-30 18:05
niord 發表於 2012-3-30 09:07
引用美國波士頓猶太人大屠殺紀念碑碑文,德國新教牧師Martin Niemoller所寫的,

"起初他們追殺共產主義者 ...

無怪乎 鴨子跟湘瑩會站出來為MAKIYO說話了~~
因為你先設定了 誰是納粹 =惡方

所以就算你把這些話再衍生800遍,
看起來都是強與弱的分別。

但如果我說
當警察來抓盜版商的時候,因為我也下載BT,所以我要出來替他講話
免得改天警察就來抓我

這樣你同意嗎??
一隻豬 發表於 2012-3-30 18:09
除非是在房屋土地都是所有人共有的前題之下 不然憑什麼要求王家一定要配合拆屋賣地?
少數服從多數並不適用在這邊好嗎?  

25535224 發表於 2012-3-30 19:12
都市更新條例 第二十二條 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前項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對第一項同意比例之審核,除有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二條規定情事或雙方合意撤銷者外,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時為準。所有權人不同意公開展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但出具同意書與報核時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義務相同者,不在此限。

=======================================================================================

其中但出具同意書與報核時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義務相同者。
翻成白話-看過變更都市計畫草案,知道將來的權利義務是什麼,簽同意書。當你再看到報核時的事業計畫時,有關你的權利義務完全一樣,那你是不可以反悔撤同意書的。

王家自己放棄了這個權力???王家根本沒機會
王家是以95%比5%強押,哪來的都市計畫草案,連簽都沒簽,既然沒簽何來權利義務相同


1.士林王家100%自有土地、房屋
如果士林王家土地、房屋的所有權是跟38戶連在一起,只占不到10%,士林王家被拆是應該的,共有土地,當然是絕對多數決,但士林王家土地、房屋是自有不是共有

2.增進公共利益
憲法第二十三條(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都更是公共利益嗎?是公共設施嗎?
士林「文林苑」蓋好,根本一般民眾無法使用,何來公共利益、公共設施

3.士林「文林苑」不需王家土地,一樣可以都更,為何一定要強徵?


以上有錯請指正
bug1234 發表於 2012-3-30 19:26
lennon96 發表於 2012-3-28 15:41
這論點怪到匪夷所思的境界...
若38戶同意的有實質利益,進而有所謂的集體利益~
那王家這2戶不同意,也不願 ...

那我想說的是...

保全王家... 那就是讓其他38家沒有加可以住..
這就是對的嗎?
如果是這樣, 這38家遵守法律,乖乖聽話就該死嗎?

拆了, 38 + 王家 不久以後可能大家都有房子住...
不拆.. .王家可以繼續住他們的房子, 那38家呢? ....  
這樣真正的弱勢到底是誰?

我不認同 都市更新... 這個法律根本不應該存在...
但公權力卻必須執行...

所有人包含媒體都一面倒傾向王家... 那誰關心那38家住戶呢?

一隻豬 發表於 2012-3-30 20:04
問題是那三十幾戶也不是王家拆的 不是嗎?
可以一廂情願的拆了房子 再硬要人家配合嗎?
拆了房子沒地方住 是有點可憐沒錯
但不是王家的問題 能理解嗎?
kazuo820506 發表於 2012-3-30 20:12
住戶不願意拆遷就政府就用依法行政來壓~真的是霸道的政府..老百姓難道沒有拒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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