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c2536 發表於 2012-11-4 02:51
看到你這篇文章,真是令人憤怒
我不知道你是無知還是故意,要用這些錯誤的言論引導他人
隨便挑幾項來說就好 ...
看到你的文 我實在很無言
1.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顯示,軍公教人員薪資給付在二000年為八千八百六十六億元,占政府消費比重為七一.一 %,是政府消費中最龐大的支出項目.被誤導了嗎?還是公務員又出包 給錯資料了?
2.護盤的事 我真的不太懂啦.我只知道4大基金都有去 退撫基金虧了 國家虧欠你們要賠你們(全民買單)
那勞退跟勞保基金虧了 國家是不是也虧欠勞工?賠不賠?賠了又是誰買單?
也千萬別說退輔基金足夠支付軍人的福利跟退休金 會害人笑死
你一個月是交多少錢 可以讓你做20年 領一輩子 你死後你伴侶還可以領一半的?
3.軍公教混不混 申訴不申訴 我實在很懶的講 我另一篇文已經回應過了 配不配 更不是你可以說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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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依前條或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標準核發之1次退休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領取之養老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退休所得如超過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之一定百分比(以下簡稱退休所得比率上限),在依本法支(兼)領之月退休金不作變動之前提下,應調整其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
前項退休所得以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計算;現職待遇以本(年功)俸加1倍計算。退休所得比率上限計算如下:
01、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核定退休年資25年以下者,以百100分之75為上限;以後每增1年,上限增加100分之2,最高增至100分之95。未滿6個月者,增加100分之1;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
02、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依前款比率,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折算。
前項人員所領退休所得不得高於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
第1項1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期限、利率、利息差額補助、金額及前2項退休所得、現職待遇、百分比訂定之細節等相關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定之。
支領1次退休金或養老給付,並依第1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其自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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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年終慰問金什麼事? 麻煩告訴我 我實在看不出來
而且最肥的就是這種新.舊制一起領的咖 看不懂得意的點在那 怕人知道你領太多嗎?
5.沒人有興趣去污名或妖魔化誰吧 大家想要的是改革不合理的制度 只是有人一直以受害者的樣子說話 我也看不懂
6.請看上一項回答
7.哈哈 我都笑了 你知道勞工每個月直接重薪水中扣除勞健保嗎?
如果資方是用勞工的6%去繳或根本沒提撥 勞保局該追吧 公家單位ㄟ
8.這點我不明白 所以不發表言論
同樣的 我也送上我之前回應你的文:
http://ck101.com/thread-2553122-2-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