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t110 發表於 2012-11-4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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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一女子因為太漂亮,在被強姦時,不主動配合強姦,導致強姦者生殖器官折斷,因失血過多而身亡。昨日延安法院審結此案,判決該女子構成過失致死罪,緩刑3年,並賠償被害人江某家屬經濟損失8.8萬元。
3月26日電該女子在被施暴時,因不配合強姦而導致對方身亡。昨日,延安市濱渭區法院審結了這起“不配合強姦致死案”。本是健康快樂的宋麗,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執行。
2012年5月31日22時,延安一女青年宋麗加完夜班後,單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剛吃過宵夜喝過酒的公務員江某盯上,江某按住宋麗的嘴將她拖到樹林深處實施強姦,宋麗在被強奸的過程中沒有配合江某,導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斷,在明知李某喝酒有醉意的情況下,也不及時打120求救,導致江某失血過多而死亡。
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宋麗犯有故意傷害罪。
公訴機關認為,宋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上的傷害,卻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最終造成他人死亡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宋的辯護律師認為,宋由於天黑加上慌張,沒有發現強姦者受傷,更重點的是宋當時是處女,事後發現身上流的血以為是處女血,在不知道強姦者的受傷的情況下,所以錯過了救人時間,加上強姦者事前服用偉哥(法醫鑑定書標明),興奮過度而忘記了流血,這是強奸不慎致死,所以宋麗在主觀上並沒有故意傷害江某。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應當預見強姦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變”的結果,可宋在被姦時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導致江某死亡,如果宋在被姦後及時報案,派出所出警也能及時發現李某受傷,能及時的搶救過來,但宋麗不相信公安機關,為自己的名聲著想而遲遲不願報案,像江某這樣一位優秀的*公務員、改革先鋒者,就這樣離開人世,是延安政界的一大損失。宋的行為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另外,鑑於被告人宋在案發後認罪態度比較好,同時,被告人積極進行民事賠償,已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有悔罪表現,故從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