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網路強姦犯!FBI帥哥之友被曝性侵多名女網友

   
Kalika 2013-8-28 18:35:56 發表於 觀點討論 [顯示全部樓層] 只看大圖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88 97401


我要怒批一個人 讓我怒火暴到極限了

他就是 ( 只要你被加進來就代表你很ㄐㄅ)的前管理員 :

FB : 愛自己
本名 : 林以恩
RC : 台北陳浩南


【在網路上到處認識網路紅人,到處攀關西靠其他網路紅人來讓自己出名 - 喜歡約女生去台北 U2場所 , 以看電影為藉口,然後跟國高中女網友上床達到自己的目的】

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什麼是U2吧

( U2 是一個看電影的地方 裡面有一個電視 一張床 ...也有2人專用的房間 - 他特別喜歡約女孩子去這場所看電影 加以性侵 .... )

我的現實朋友就是受害者
她哭著跟我說她如何遇害。由於受害少女14歲 未成年,她不敢讓家人知道,也不敢報警。林以恩抓著這點,恐嚇她:以後我找妳 就要跟我出來,因此與被害少女多次發生性關係 ...

今年 (愛自己 林以恩 ) 在台北市偷了用路人機車,被警察抓到後,林以恩現在被保護管束三年,包含他在KTV場所 ( 吸食毒品 拉K ) 都是經由現實友人爆料所得知。

臉書用戶的女孩子,不論妳是國中生、高中生、或是大學生 ,妳都要好好保護自己。網路犯案率太高了,說不定妳就是下一個被強姦的受害者 ! !

最近這個此人跑去攀爬網路紅人 ( 鄧佳華 ) 。講真的,鄧佳華我跟你有很深的恩怨 ~ 可是,你跟他如果真要我比 鄧佳華比林以恩好太多了 ....

1. (鄧佳華)只是在網路上叫別人請他吃飯 耍白目而已 ! !

2.(林以恩)則是在網路上到處約女孩子去台北U2打炮聖地作案就算了,在RC自稱台北陳浩南,有3000多個兄弟 在臺北很吃的開,沒有人敢動你。整天再那邊我爸混洪門啦...怎樣等等之類的 。

我看你是肛門吧 ! ? 另外他常常叫女網友幫他PO追蹤文 ,如果不幫他PO文,他就刪除對方好友,好讓對方追蹤他。他以前就在臉書上到處嗆人,被網友罵翻,真實案例,毫無虛假。





▼受害女網友爆料

你他媽幹出了多少這種事情,你自己心裡知道。林以恩 ,怎麼認識很多網路紅人很厲害是不是 ?
想找網路紅人來幫你漂白白文,澄清你沒有強暴女還子?
我跟你講啦,已經有被害少女指名 (林以恩) 你清犯她了,不敢承認 ?

你之前想藉由唱歌,約我們新竹的網路紅人 ( 廖煙蓓 ) 想加以強姦是吧?
要不是當初我們極力阻止,才沒有讓你得逞,是不是很恨我們,沒上到你想上的女孩子呢?

請女網友真的要自愛。

我希望大家可以把這篇文章分享出去 我希望能大力分享
我就是要杜絕 [網路強暴案件] 再次發生,希望網友力挺到底 ! !




我還要呼籲社會大眾 廣大的臉書用戶及網友
請留意此人 可惡至極 ! ! 台灣之恥 比鄧佳華還畜牲 不是我要說 。



▲被害少女發了聲明搞 ,要讓所有願意幫助她、保護她的網友們知道真相。
再此發出受害少女一直以來想說的話,她勇敢面對這個壓力。不管動用任何關西,將保護被害少女的人權 !!



▲(只要你被加進來就代表你很ㄐㄅ) 的 前管理員: [林以恩] 網路犯罪案件 現在事情越演越烈

我看過受害女生的聲明稿 ~ 一切會讓受害女生在網路上認識林以恩的開端就是:[鄧佳華語音聊天室] 受害少女的聲明稿也有提到,他在是在 FBI帥哥----鄧佳華所開設的RC聊天室與加害人所認識,所以才會導致一連串的事情 到現在這件事爆發的起源 !!

▼FBI帥哥----鄧佳華來為林以恩 辯駁



鄧佳華你真的是 ... 讓我不知道怎講你 當初如果在網路上沒有搞怪 白目 !! 想紅 然後開設 RC語音到處嗆網友的話 受害女生也不會跟加害人認識 鄧先生根本就是犯罪根源阿 是不是 ?

來源:黃揮金的臉書

【卡提諾新聞台成立啦 \(≧▽≦)/    快來加入吧!!卡提諾新聞台 本帖最後由 Kalika 於 2013-8-28 19:10 編輯

已有(88)人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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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g6 發表於 2013-8-28 18:53
這該去報案吧~ 怎會只是在FB上發表呢?

看到鄧就不舒服~ 門還開著阿~
哩勒罵罵號 發表於 2013-8-28 19:37
我實在不懂為啥要去網路交友,更不懂為什麼還答應見面?明知網路問題多又超愛飛蛾撲火,新聞報章雜誌爆到爛掉還是一意孤行,更好笑的是跑到鄧佳華這種人盡皆知的問題人士那,我不懂是什麼心態?犯罪的人固然該殺可恥最好化學去勢,然後送進監獄菊花升等變葵花,但直白點受害人自己才是最大的加害人,我更不懂這樣要那些愛你的人情何以堪?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被咬了才在網路抨擊哭訴,講真的有屁用,網友只能肉搜跟訐譙又不能執行公權力,不論是加害者還是受害人都令我感到費解?
也許我的言論太主觀或者偏頗甚至被罵落井下石,但對於不懂保護自己更讓家人朋友傷心的人,既不值得同情更不能原諒!!
PS:那些網路王八蛋最好都拖去槍斃,活著也是玷汙網際網路的ㄈㄓ!!
cps780625 發表於 2013-8-28 19:48
真不知道那些人是紅在哪??ㄧ堆小屁孩而已不是嗎???
a7907271 發表於 2013-8-28 19:57
他不是強姦犯是對你阿
因為你不是他得菜他當然沒強姦你
cmgi 發表於 2013-8-28 20:43

哎~~~~~~~~~~~~~~~~~~~~~~~~~~~~~~~~~~~`
紛飛雪月 發表於 2013-8-28 21:32
鄧XX表示:

都會保護我的菊花
還請我吃X液
他是好人
每次都好溫柔喔
ekiss 發表於 2013-8-28 21:36
.....................不予置評
T630T630 發表於 2013-8-28 21:44
刑法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馬蒂亞斯 發表於 2013-8-28 21:48
女生本來就是比較吃虧的腳色..自己不保護好自己還跟不認識的人出去..出事了自己也要負一半責任..

而且很多都是爽過才在事後靠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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