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學生佔領立法院的正當性在哪?
這次爭議關鍵,在於將服貿協議其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
「(協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
應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既然法律明文規定只是「備查」,自然得以適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規定: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3個月內完成之;
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有些人覺得是"審查", 有些人覺得是"備查"並無不妥。
現在那群學生就仗著一口咬定是"審查"國民黨違背行政程序, 就要退回服貿,
這公平嗎? 他們代表全民嗎?我承認這或許是行政程序瑕疵, 並沒有到退回的地步
只要朝野協商沒有不能談的事情, 這樣說他們一定又會找藉口,拿法條來反駁,
可是憲法的規定,如下
總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之權;行政院院長
、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條約案提出
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
兩國之間的條約談判,因為雙方權責機制已經過漫長
的探討和討價還價後,雙方已獲得共識並簽署。雙方
簽署後必須要各自送回民意機關表決,民意機關只能
決定「通過」或是「不通過」,但沒有逐條審查權,
也沒有更改權,但民意機關可以對其中的不滿而否決
全案,讓全案不通過。
今天會從備查演變成審查,甚至是逐條審查,這是政黨
協商的結果(這是否已經違憲了呢?)
試問悍衛公義的那群學生們,你們在哪?
台灣和紐西蘭、新加坡等國簽定貿易協議時,也沒看你們反對?
簽WTO你們又在哪?怎麼沒看到你們要監督?
總統本來就有行使締結條約之權,卻沒有所謂的監督條例,
你們能說這是政府的錯嗎? 佔領立法院的正當性在哪?
就好比警察違規停紅線,就可以打警察,要求以後不准開車嗎?
只是瑕疵卻無限上綱到退回,合理嗎? 要簽服貿的那些人怎麼辦?
那些學生真的代表全民嗎?
唸商的知道市場開放的好處,我們唸理工的,每天熬夜在唸工程數學,
拉普拉式轉換,PID控制...等。難道只為了領22K?
你們唸法律及社會系的總是有辦法去解釋法條,去抗爭。
22K是人家給的,價值才是自己創造的好嗎~
如果條約每條都有利台灣,你覺得有人會跟你簽嗎?
政府找你們辯論,你們卻一直在閃躲,不能一句賣台就否定大家的成果。
要反服貿可以,但請先指出哪一條是賣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