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服貿談判需要"黑箱"?有必要嗎?

chiefsun 發表於 2014-3-24 23:40:37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33 39490
jent3822 發表於 2014-3-25 13:08
ScorpiusERI 發表於 2014-3-25 13:06
服貿是中華民國派誰去簽的??在哪裡(地點)簽的??中華民國是以什麼身分跟大陸簽的(國與國?國與特區??)

哪時以行政命令生效?
說話請拿出證劇!!
leb225 發表於 2014-3-25 13:20
shaggylin 發表於 2014-3-25 13:07
那你知道這懶人包加油添醋過嗎?~~~
是的
我是相信了

喜歡挑話講是你的自由~~~

我也沒叫你從此不要反服貿....

只是一切照規矩來,透過議事審查表決,看要過還是不過

過就執行

不過就退回,看中國要不要跟你繼續重簽;不重簽,台灣全民自己承擔未來,不要怪中國在世界杯葛我們的活路

你準備好了嗎?

肯定還沒~~~

立院只有審查權,沒有締約權,各主要已開發國家皆是如此

逐項審已經破壞國際慣例不說,審完也是只有過與不過兩個選擇....沒有改內容這種事

以為小孩子玩家家酒嗎?
jonathanforever 發表於 2014-3-25 13:47
jent3822 發表於 2014-3-25 13:08
哪時以行政命令生效?
說話請拿出證劇!!

是以行政命令視為已審查。但服務貿議協定是行政命令?? << 這是起火點。

張慶忠表示,會議已散會,不會再回會議室宣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3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1次為限。1030317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403175006-1.aspx

網路遊子 發表於 2014-3-25 13:56
樓主辛苦了,這些人不是不懂國際現實就是過的太安逸了。
而且在現今的教育體制下,學生之於對事物的探究根本就是只看表面。
所以根本就不會去探究起源、內容、因果。

黑箱??黑箱??根本上就是二黨都不審,都想拖,一個想拖過時間,一個想要版面舞台。
二黨時間上早就都算計好了,國民黨一定會這麼做,因為這是於法有據的過程,
只是他們不知道的是民進黨會耍的招數罷了。
而且由於這些同學因二個黨在國會的胡搞瞎搞,讓學生們對法治的觀念都淡薄了。
所以只要一刺激,看看懶人包,也就衝動的上前了。
只能說這是大家縱容那些打架立委在國會亂紀所延伸出來的後果。
只要這次占領立院的學生沒事,下面不管是那個黨執政,反正後面只要不合我意的,
這種爛事就可以無限上綱的出現。

反服貿??韓國、新加坡、日本一定拍手叫好.......
殊不見在這多天下來,周邊有哪些國家政府願意聲援我們反服貿的???
他們巴不得台灣不跟大陸簽,
這樣他不但可以跟大陸談得更快,對自己國內產品進入大陸可以更有信心。

還有呀!!把之前談的條約都拿出來逐條審查吧,不然也不合理吧!!那裏面就不會有不合理的條約嗎???
一併抗議、終止吧!!
jent3822 發表於 2014-3-25 14:10
jonathanforever 發表於 2014-3-25 13:47
是以行政命令視為已審查。但服務貿議協定是行政命令??

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鴻池稍早受訪時也說,服貿審查已超過3個月,擬送院會"存查"。

以下是法規: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3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1次為限。


並無法解釋服貿是以行政命令行之。
不是因為「服貿協議」=「行政命令」,而是因為協議要送立法院備查,  可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並沒有專門針對兩岸協議制訂備查的程序。 然而,職權行使法本來就有「法律審議」及「行政命令備查」的程序。

就算是"審查"好了,也只是程序瑕疵,根本不足以構成佔領立法院的正當性,及退服貿的要求。

當初從備查演變成審查,甚至是逐條審查,這是政黨
協商結果,是否已經違憲了呢?
為何當初不見學生抗議?

簽WTO也沒看到你們要什麼監督條例?

那些學生只會從法條去鑽研嗎? 難道不可以從經濟層面去剖析嗎?
在我看來如果對台灣有利,為何不簽? 法律不可以服務人民嗎?
完全不能解套嗎? 現在不是在政黨協商嗎? 不要騙我了~
shaggylin 發表於 2014-3-25 14:15
leb225 發表於 2014-3-25 13:20
喜歡挑話講是你的自由~~~

我也沒叫你從此不要反服貿....

一切照規矩來
那我請問你朝野正式簽字的協商結論可以公然撕毀
有照規矩來嗎???
立法院沒有一案兩審的先例
民進黨當召委已經在進行審查
國民黨強行要另立召委一案兩審
有照規矩來嗎???
那你在扯什麼
你確定逐項審已經破壞國際慣例??
美國國會在同意雙邊條約時,即不乏要求行政部門修改條約的特定條款,參議院經常將此稱為「保留」,自一七九五年以來,美國參議院對雙邊條款已進行一百次以上「保留」,約十二%以上的條約經過修改,要求行政部門重新談判,美韓FTA(自由貿易協定)就是最好的例子。
台大法律系教授姜皇池:「沒有任何雙邊條約是不能修改的」,也沒有要求進行包裹表決,要求修改也沒有違背服貿協議本身規定。
至於你說的小孩子玩家家酒中的小孩子
就包括林鴻池、賴士葆、林德福、王金平、洪秀柱
去年六月二十五日臨時會召開期間,主持朝野協商,達成共識,協商結論載明「海峽兩岸服務 貿易協議本文應經立法院逐條審查、逐條表決,服務貿易協議特定承諾表應逐項審查、逐項表決,不得予以全案包裹表決,非經立法院實質審查通過,不得啟動生效 條款」。
如果當時你說的小孩子認為你說的對
那簽協商是幹嘛
jonathanforever 發表於 2014-3-25 14:46
jent3822 發表於 2014-3-25 14:10
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鴻池稍早受訪時也說,服貿審查已超過3個月,擬送院會"存查"。

以下是法規:

謝謝你的回應。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並沒有專門針對兩岸協議制訂備查的程序。 然而,職權行使法本來就有「法律審議」及「行政命令備查」的程序。
>> 既然沒有相關程序,怎不先建立起程序。
>> 職權行使法只有「法律審議」及「行政命令備查」的程序,怎能就因此套用呢?  <<不是很草率嗎?

學生的訴求是──「完成兩岸 協議監督條例的制定」。制定完了以後,你才有一個法治的基礎來審協議。
>> 訴求很合理阿。

只是闖進立院和政院的確是違法的行為。應該負起法律責任。
至於服貿是否對台灣有好,應該是在完整的程序制度的前提下再來討論,也不失正當性。不是嗎?
shaggylin 發表於 2014-3-25 14:50
jent3822 發表於 2014-3-25 12:43
那些學生佔領立法院的正當性在哪?

這次爭議關鍵,在於將服貿協議其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

你引用的法條我也可以找一堆資料反駁你
可我根本不專長法律
所以不干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
至於那些學生佔領立法院的正當性在哪?

我們必須理解憲政民主的意義。憲政主義的核心意義是「統治者不得濫權、政府的權力必須受到節制」。此一觀念是西方近代自由主義的基石,孕育了當代憲政民主所有重要的制度 設計,包括言論自由及集會結社權利的確保、統治權威必須建立在人民的同意、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制衡、以及法律主治原則等等。
  
正因為憲政理念乃是民主的根基,所以不僅內閣制/總統制的討論屬於憲政問題,連同性戀者有無婚姻權、賦稅制度能否交付公民投票 、國家領袖能否下令監聽反對者的電話通訊等,也都是憲政民主必須應對的挑戰。如果一個民主國家能妥善回應現實憲政難題的挑戰,就能增益其民主深度;反之,則會變成負面教材,減損其既有的民主文化資產。

憲政民主的核心意義是「統治者不得濫權」,而不是「濫權者可以得到任期保障」。憲政主義要求我們檢視集會遊行法有無違憲,而非要求我們順服於具有違憲嫌疑的惡法。如果只因為台灣已經將選票普及於每一個人,而國會議員已經全面且定期地改選,就要求人民不該再有上街頭抗議的念頭,那顯然是低估了維繫民主社會所需要的動能。如果只因為憂慮群眾運動必然具有的非理性性格,以及群眾運動所可能造成的社會不安,就想徹底否定群眾運動在民主體制中的地位,恐怕會掉入霍布斯式專制主義的思惟。

全文

你可以好好問問江宜樺教授

而22K不是人家給的
而是馬政府給的問題
還造成被制定化
價值再創造還是給你22k
誰願再創造價值
不然台勞問題一直被提起是提好玩的嗎

請先指出哪一條是賣台?
那總要給個資料讓別人判斷吧
談判會議紀錄,還是開放承諾表內的「CPC編號」、「中華民國行業分類標準」、「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等對照表,或是應做的受影響產業實際從業人員人數、各該產業因開放新競爭者的加入所受之就業衝擊及關於族群、性別、年齡、城鄉等影響評估,統統都沒有。
你說沒賣台,那你就拿出資料來呀
拿不出來
我指控你全部條文都是賣台條文
拿出這些資料反駁我呀
不然誰信你
jent3822 發表於 2014-3-25 15:12
jonathanforever 發表於 2014-3-25 14:46
謝謝你的回應。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並沒有專門針對兩岸協議制訂備查的程序。 然而,職權行使法本來就有 ...

謝謝你的回答,

非常讚同您的意見,

同意-->至於服貿是否對台灣有好,應該是在完整的程序制度的前提下再來討論,
也不失正當性。

職權行使法只有「法律審議」及「行政命令備查」的程序,怎能就因此套用呢?  <<不是很草率嗎?
對我來說這是程序瑕疵,或許直觀,不然要如何解決此次危機?


我只是認為學生因此佔領立院不妥,並無正當性,畢竟"之前"所簽定之所有合約並無此要求,
並且"無相關依據"說明政府與人訂約沒有"監督"是錯的,因此認為學生佔領立院不正當。

畢竟一開始訴求是黑箱,不能因為個人本身反服貿就要求政府退回,那要簽服貿的人
怎麼辦? 他們並不能代表全台灣,如果是公共民生議題,是否應回歸理性問政?
而非綁架立院,勒索人民,逼政府妥協~
yloeiamirojjnfp 發表於 2014-3-25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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