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 5 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這裡指的是海基會),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32 條
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第 33 條
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第 34 條
覆議案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十五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贊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維持原決議;如未達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
---------------------------------
法律已經寫得很清楚,協議跟條約根本沒有「逐條審查」這回事
這群暴民現在是用佔領立法院、攻擊行政院的違法方式來要求國家做超過法律的事情
如果這群暴民的要求被認同了,如果這群暴民的手段被美化了
以後任何人只要對任何事情不滿,有要求都可以用類似的方式取得滿足的話
法治還有什麼意義?
憑人多、憑拳頭就好了啊
還敢自稱民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