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日葵示威者:被稱為「暴徒」的我們,其實關心著民主和未來!

 
sommer 發表於 2014-3-29 11:51:31 [顯示全部樓層] 只看大圖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93 74705
wangfar111 發表於 2014-3-29 22:38
ctmkjj 發表於 2014-3-29 16:29
暴徒是執政者~冠在你們身上的~為了就是掩飾他們的執政無能跟血腥的鎮壓

前因後果要分清楚...占領國家單位...破壞偷竊無所不為...政府不過執行公權力....叫暴力
那我號召人去你家佔領吃你家拿你家財物....強迫你要遵從 不遵從 我就賴著不走.....跟現這些所謂貫以大義學生的手法有啥差別
當然前提我會先把你戴上跟財團掛勾的大帽子....

醒醒吧....就算政府無能那是一回事 但那不是可以當成為所欲為的藉口....尤其是這些所謂的學生...
立法院空轉...倒楣是誰....是學生嗎...是學者嗎....不是

是這些作對本島生意以外的企業,不要忘拉台灣是靠國際貿易..不是靠內需,...對等...台灣對世界各國有誰對等過...你當民進黨在乎啥...他只是在乎跟大陸簽完後...他們綠色政權不保而已 你當真的為服貿喔...你想太多拉
chen-sam 發表於 2014-3-29 22:41
搶匪進銀行搶錢,
事後~ 其實我是在劫富濟貧
你們這是什麼爛邏輯
e微風e 發表於 2014-3-29 22:42
或許你們的訴求是為了台灣整體利益著想,但手段不得不說在某些人眼中是太超過了!!!
不過這才能讓政府真正正視議題,
而不是期待熱情過、人群散
nns755 發表於 2014-3-29 23:07
為全國人民的利益?
是為自己利益 怕未來找不到工作吧
別自欺欺人了 你沒那麼偉大
有正常工作的人 會參加這種無聊的活動嗎
我看是為蹺課找個理由出去玩才是真的
echyear 發表於 2014-3-29 23:07
若是我為了追女友衝到她家,破壞霸佔。結果被她爸打。我的外號是否叫做愛的戰士?
lei0218 發表於 2014-3-29 23:22
中間穿白色外套的人年紀那麼大還是學生?
當初還以他的白衣照片說是醫護人員被打。
一群說謊的假學生。
dclee9 發表於 2014-3-30 00:02
馬英九.com
謝謝
steve0608 發表於 2014-3-30 00:16


美國人會笑死!這是鎮壓?
美國學生如果佔領國會跟國務院,應該是先擊斃在調查是否為恐怖份子?

bbs331 發表於 2014-3-30 01:01
關心不是有用說的要用作的

如果你們真的一開始就很關心台灣的所有事物

不會現在才出來反抗

所有的政治人物都是為了要服務人民的

人民有監督、罷免的權力

但是並不是無限制的

你們這樣的行為很明顯的已經違法了

就算是國立大學研究生 大學生又如何

跟流氓完全沒有差別

在法律面前公民就是公民

沒有社會人士跟學生的分別

要不是因為現在的政府太懦弱了

你們有機會鬧這麼多天嗎



xboxgogo 發表於 2014-3-30 01:05
轉貼的

原文:http://ppt.cc/IlRb

東森新聞記者李彥穎、莊勝利、呂佳賢/台北報導

距離330學生上凱道越來越近,對於外界猜測,這場抗議行動是不是學運的終點,學運領袖林飛帆28日晚間親自跳出來說分明,他強調當天凱道將在晚上7點結束,但是抗議學生將拉回立法院,繼續抗爭,直到確定政府態度軟化為止。

林飛帆大聲否認330上凱道後,學運將結束,「(記者問:330之後就要退場了嗎)沒有,沒有啊,沒有這回事,7點就會結束凱道的活動,然後凱道活動結束之後,所有的群眾我們會拉回來,到立法院這邊。」他強調整場占領凱道行動之後,仍將固守立法院,繼續癱瘓國會議場。

不過越來越多人質疑,學生們到底為何而戰?為誰而戰?到底學運目標是什麼?林飛帆直說,「基本上我們的立場是說,我們既反對黑箱,也反對服貿,所以這部分可能有些同學...我們再跟他們了解這些狀況。」

林飛帆解釋抗議行動反黑箱也反服貿,企圖整合目前分歧的同學認知,讓整場學運能聚焦,但學運越拖越長,立法院畢竟不是旅館,吃喝拉撒已經夠頭痛,現在又有學運同學質疑,出入口太少了,一旦需要逃生難保不會出問題。

林飛帆表示,「逃生的部分,因為我們現在有一個出入口,那如果真的有ㄧ些安全上的疑慮,我們可能再考慮看是不是把一個門口的一些障礙物,先稍微做一些整理。」把所有的質疑一次說清楚,學生們希望爭取更多社會大眾支持,畢竟現在學運已經成為全國焦點,能不能撼動政府對服貿的堅持,大家都等著看。


影片:http://ppt.cc/okei
3分10秒後 有影音

反黑箱 也反服貿

330 要上街的朋友 要知道自己去是反什麼喔

不要反什麼都不知喔

希望天佑台灣...和平落幕


你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會員

本版積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