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壹週刊》記者手機鬧上警局 雞排妹臉書還原事件經過

 
Windyies 2015-3-31 11:50:53 發表於 追星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24 14285
josonwu 發表於 2015-4-1 23:52
wmingshane 發表於 2015-3-31 13:10
公眾人物利用鎂光燈來賺錢,卻又閒鎂光燈影響私生活,是我感覺錯了還是你們真是太矯情?而且告不告狗仔關我屁 ...

很多時候,出名不是你個人意願所能夠控制的。說實話,只要有利可圖+有心操弄,就算你死了照樣能「消費你」。這樣子你還堅定的認為狗仔的「偷拍、跟拍」,是遠在天邊永遠不會發生在你身上的事?
為什麼要訂立「個資保護法」來限制「個人資訊」的收集,不就是因為「沒有任何人喜歡、願意被監視」。今天你不反對「不公不義」的行為,明天你就是下一個「受害者」。
wmingshane 發表於 2015-4-2 00:24
josonwu 發表於 2015-4-1 23:52
很多時候,出名不是你個人意願所能夠控制的。說實話,只要有利可圖+有心操弄,就算你死了照樣能「消費你 ...


真是好笑,我從沒說過不能反抗偷拍不能報警上法院,只是我不喜歡那些藝人需要鎂光燈又討厭鎂光燈的行為,我只是覺得他們沒啥好冤的,一飲一啄不是都該有其代價嗎?今天妳要出名賺錢就能操弄媒體,明天妳要私生活又要媒體遠離妳,我只是單純覺得這樣很矯情,享受過就該付出難道是錯的? 本帖最後由 wmingshane 於 2015-4-2 00:25 編輯

bbc30000 發表於 2015-4-2 12:28
狗仔的職業就是偷拍
藝人注重隱私就去告他
兩邊都是為自己的利益努力
除非今天雞排妹在私人住所還偷拍那才有侵犯隱私
否則公眾場合底下很難告的成
josonwu 發表於 2015-4-3 22:05
wmingshane 發表於 2015-4-2 00:24
真是好笑,我從沒說過不能反抗偷拍不能報警上法院,只是我不喜歡那些藝人需要鎂光燈又討厭鎂光燈的行為,我 ...

若藝人與娛樂媒體的關係,是「一個索取」與「一個支付」這樣的話,那你說的確實有道理。
但事實上他們是「共生」的結構:小咖藝人靠媒體成長的同時,媒體也己經「從中獲利+中飽私囊」了不是嗎?更別說當藝人變大咖之後,媒體更是需要靠藝人而「生存」。
所以我認為藝人與娛樂媒體,說白了就是在「彼此利用」,沒有誰下賤誰高貴;該被「撻伐」的反而應該是「任意擴大職權範圍」的狗仔!媒體是很恐怖的,媒體若是不自制、不自愛,那就會跟現在的官員一個樣:我喜歡我高興,不爽你又如何,來咬我啊!
wmingshane 發表於 2015-4-3 23:40
josonwu 發表於 2015-4-3 22:05
若藝人與娛樂媒體的關係,是「一個索取」與「一個支付」這樣的話,那你說的確實有道理。
但事實上他們是 ...

媒體需要節制我是覺得正確拉,畢竟拿筆殺人比拿槍殘忍多了,甚至殺死的不只當事人還包括家庭,可是我真的不認為藝人這類需要媒體炒作的公眾人物有資格去罵媒體曝光他們私生活,當你們需要利益可以聯合媒體炒作愚弄大家,需要私生活又矯情的說媒體無良,不管正確是甚麼,道德在哪邊,我只知道我不會更不願意去挺這些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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