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有幾點遺漏沒寫出來,容易誤導人:
一)文中的過失殺人罪,目前在犯罪證查階段.
此階段是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包括媒體報導,實務上稱為「剪報分案」)等原因而開始的動作. <起訴>兩字不恰當
二) 司法沒有不公
首先檢察官本來就有義務對<任何>有刑事犯罪疑慮的事件做調查,並在有足夠事證的情況下<才>採取公訴(這個階段才叫起訴,現在只是找當事人釐清案情而已)!
最後給出個人的看法, 那位死去女學生的家長應該對無照駕駛的那位女學生提出過失殺人的指控,並對其本人及家屬提出民事求償才能要到正義(主張15歲沒有完全行為能力,家長未盡督導責任有疏失).
希望鞭人前功課要做,網友也是懂法律的!
雖然有多少人會看我完的回覆是個問題
本帖最後由 Darktusks 於 2015-9-7 16:41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