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能告訴我說你拿薪水出來做善事還要經過核銷吧.. ---> (是無須發票,但需要''收據''核銷報帳吧)
一半需要發票 一半無須發票~拿小額充大額帳面 刊載不實
這基本上你拿去問任何一個會記~我想這做法對於一個公司絕對是不允許
那薪水在匯入帳戶之前?是算公司帳吧....
難道你的想法是:反正這櫃子裡的錢有2萬是我的 我拿2萬 隨便放個一張發票就好~~~
這似乎於程序上是犯了認知錯誤吧
基本上馬英九對余文的責任問題,不是我在意的重點,反正政治人物都一個樣~我也不奢望他會雪中送炭....
基本上你的訴求是: 替余文說話, 而我們也是從程序制度上跟你訴說~
至於政治上的道德問題,我是認為不必給政治人物一個太高的期望...
那這樣只是失望越大而已~而且道德責任問題 , 我從不會套用在政治人物上~因為根本沒有用
原帖由 wingsnow 於 2007-8-15 09:17 發表
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帖最後由 leons103 於 2007-8-15 12:26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