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一審被判無罪了.怎麼沒有人替余文講講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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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y0000 2007-8-15 02:07:02 發表於 觀點討論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32 4126
popolo1036 發表於 2007-8-15 08:52
個人覺得她挺可憐的 = =......."說不定"這樣做還不是為了上面的人.到後面背黑鍋的人竟然是他@@
怪人甲 發表於 2007-8-15 08:58
原帖由 popolo1036 於 2007-8-15 00:52 發表
個人覺得她挺可憐的 = =......."說不定"這樣做還不是為了上面的人.到後面背黑鍋的人竟然是他@@



他只是為了偷懶而已,當時他自己說因為許多小額發票報帳不方便,所以直接找的大額發票來報帳.........不知道偷這種懶,是為了誰???這位佛心來著的大大,可以為我開悟一下嘛:sunglass:
wingsnow 發表於 2007-8-15 09:17
他算很有擔當的把責任扛起來
因為他在第一時間就直言
說因為許多小額發票報帳不方便,所以直接找的大額發票來報帳
不管這句話是不是為了馬英九還是怎樣
從案發一開始我就覺得光是勇於承認自己的錯誤這點
余文的人品就比一堆死不認錯裝病跑醫院的立委好太多了

我是覺得余文被判1年2個月
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管怎樣
余文具公務員身分
偽造文書的部分一年的牢獄之災都是跑不掉的
侯寬仁只讓他多了兩個月的刑期
算..失敗吧=_=

[ 本帖最後由 wingsnow 於 2007-8-15 09:24 編輯 ]
CalvinCK 發表於 2007-8-15 11:02
我記的沒錯的話他應該是個小咖吧
小馬是大咖  魚永遠只會吃蝦米的
所以出來幫他說話的還是會他的親人多點吧
這個說實在的很難說
leons103 發表於 2007-8-15 11:05
就事論事~~制度上的缺陷並不能掩飾掉偽造文書的事實

余文的作法在核銷手續上   本來就有爭議~這一碼歸一碼  儘管我同情余文

但是法理規法理  錯就是錯....主要重在他是不是有犯意? 因為沒有...所以2年多減為一年2月

但是開版這樣的心態   很容易跟漁民越來越相近   認為情理重於法治   
正是台灣現在的通病也是亂象    要注意歐

[ 本帖最後由 leons103 於 2007-8-15 11:06 編輯 ]
harvey2004 發表於 2007-8-15 11:20
他又沒有要選總統
就算犧牲也是應該的
現在要保護的是整個國民黨的利益
只好委屈他了
如果他能在選前自殺,那就真的是太偉大了
國民黨一定會幫他風光大葬..
into 發表於 2007-8-15 11:56
做一個公務人員,就要嚴守分際,奉公守法,公事公辦.
為圖方便,陷長官於不義,雖不是故意但還是要對它的職責負責

被判刑,應無怨言.
jny0000 發表於 2007-8-15 12:00

回復 #15 leons103 的帖子

需要核銷發票的部份不是針對一半的特別費嗎.
核銷是為了公務支出才有的必要程序.
如今特別費是實質補貼首長.如同薪水一般.
那還要核銷什麼支出...
不可能告訴我說你拿薪水出來做善事還要經過核銷吧..
為馬英九錦上添花之餘...也替余文雪中送炭一下吧..
我也相信會有很多首長秘書會計也都會便宜行事...
不要因為他是無名小卒就忘卻他應該有的公平對待..
這不是我們一直在追求的平等價值嗎?
WLIFE 發表於 2007-8-15 12:14
原帖由 jny0000 於 2007-8-15 02:07 發表
依照蔡守訓採用的見解.特別費是實質補貼,那麼應該是私人可運用之財產.應該沒有發票核銷的問題
那余文的貪瀆、偽造文書案不是不成立嗎???在倍受矚目的馬英九背後.怎麼沒人注意到背鍋的余文..
我認為余文也應該 ...

你的新聞自何處來的?
該不會是你自己創造的吧!

以大面額發票替代小面額發票總額.
這是偽造文書沒錯吧!
余文哪來的貪瀆罪狀呢?

該說他運氣不好.沒有遇到的檢察官
否則我相信他也非常願意去西門町散發傳單!

[ 本帖最後由 WLIFE 於 2007-8-15 12:15 編輯 ]
leons103 發表於 2007-8-15 12:20

回復 #18 jny0000 的帖子

不可能告訴我說你拿薪水出來做善事還要經過核銷吧..  ---> (是無須發票,但需要''收據''核銷報帳吧)

一半需要發票  一半無須發票~拿小額充大額帳面   刊載不實
這基本上你拿去問任何一個會記~我想這做法對於一個公司絕對是不允許

那薪水在匯入帳戶之前?是算公司帳吧....
難道你的想法是:反正這櫃子裡的錢有2萬是我的   我拿2萬 隨便放個一張發票就好~~~
這似乎於程序上是犯了認知錯誤吧

基本上馬英九對余文的責任問題,不是我在意的重點,反正政治人物都一個樣~我也不奢望他會雪中送炭....
基本上你的訴求是: 替余文說話, 而我們也是從程序制度上跟你訴說~
至於政治上的道德問題,我是認為不必給政治人物一個太高的期望...
那這樣只是失望越大而已~而且道德責任問題 , 我從不會套用在政治人物上~因為根本沒有用

原帖由 wingsnow 於 2007-8-15 09:17 發表
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帖最後由 leons103 於 2007-8-15 12:2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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