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岡之狼獲假釋應不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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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shen 2007-9-18 22:19:25 發表於 國內焦點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44 7396
ak47 發表於 2007-9-20 16:00
原帖由 robert1984 於 2007-9-19 14:50 發表
滑肛之狼已經假釋了... 在PTT也眾多筆戰

其實討論在多也沒用了,不如來賭他會不會再犯



我覺得這位大大說的對,

既然他都按照程序假釋出獄了,

就算在多的反對聲浪,

還是沒有用啊!
moris55586 發表於 2007-9-21 02:23
不給他假釋那當初乾脆直接判他死刑就好了,
既然政府有假釋條例,他當然該假釋出來,
後果由政府及社會承擔,如果他不該假釋,那在監獄所有被判
性侵害的犯人,罪名乾脆都改成死刑或無期徒刑算了,
站在被害者的角度當然一定希望他關到死,
但法律現狀卻無法這麼做!
littledaniel 發表於 2007-9-21 05:27
像這種危害社會的人只有死刑能給被害者交代吧?

批踢踢上有人談論滑肛之狼也有人權

那被害人的人權不是人權嗎?

滑肛之狼該死.....唾棄他!:angel:
ekin0744 發表於 2007-9-21 10:00
其實大家只有看到加害者,請也替受害者想想你我原本善良,但就是有人會逾越道德的規範,一個沒有自制能力的人,要如何再回到正常社會來呢,那對所有奉公守法的人又何其公平呢,
861 發表於 2007-9-21 10:07
請問那些支持的人知不知道他的主治醫師都在強烈反對他假釋

之前他無法假釋都是因為醫師投反對票

因為醫師認為他再犯機率實在太高了
而且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他無法控制自己強姦的慾望

但是因為後來人權團體去抗議才有了假釋

台灣假釋後的相關配套有等於沒有
請問強姦犯有人權
那麼婦女難道沒有人權嗎
那麼被害者難道沒有人權嗎
anlin07212001 發表於 2007-9-21 10:08
說真的~
歲月已經過了那麼多年了~
受害者當然傷痛~
但是受刑人在監獄裡面也同樣遭受很多煎熬了~
這個社會需要伸出手來接受他或許很難~
但是給一個人機會總比不給他機會之後看見一個希望又自己墮落下去的好吧!
861 發表於 2007-9-21 10:08
性侵再犯率 高達九成五
更新日期:2007/09/15 00:09

曾經兩次參與華岡之狼,精神評估的醫師李光輝今天表示,由於這類連續暴力性侵犯的再犯率高達九成五,所以像美國政府就寧願誤關人犯,也不願錯放,不過,既然政府決定讓華岡之狼假釋出獄,相關配套,就一定要做好。

否則,華岡之狼再犯機率,還是很高。戴上腳鐐手銬、終身監禁牢籠裡,即使假釋出獄,在美國,有些州政府,甚至要求性侵更生人,不准住在鬧區裡,美國祭出鐵腕執法,其來有自。既然連續暴力性侵犯的再犯率高達九成五,那麼犯下三十多起性侵案的華岡之狼,當然有可能再犯,曾經兩次參與評估楊姓受刑人的精神科醫師李光輝,就提醒政府,一定做足配套措施。過去評估楊姓受刑人的心理狀態,李光輝對楊姓受刑人的假釋都投下了反對票,直到這一回,這第八次申請假釋成功華岡之狼可以假釋出獄,李光輝看來有喜有憂,法律,道德,強暴犯的矯治,楊姓受刑人的第二次機會,考驗才要開始
~~~~~~~~~~~~~~~~~~
我們來用最簡單的數學計算好了
在台灣紀錄中.平均每個強姦犯約強姦10個才會被抓到
假設強姦犯人數有100人.也就是有95人出獄會再犯.只有5個人悔改不再繼續犯罪

等到他們被抓到之後.有95*10=950個被害人會受害

試問
一邊是放出100人有5人悔改了.一邊是因為假釋導致有950人被強姦了

你會如何選擇?????

[ 本帖最後由 861 於 2007-9-21 10:10 編輯 ]
zeeman 發表於 2007-9-21 13:30
這種人連關都不用關
直接抓去判死刑比較快
這些放牠出來的白痴
怎麼不去問問那些受害者原不原諒牠
你們在那給牠改過自新個屁
牠又不是去強姦你/妳
錢被偷了還有機會賺回來
被姦了,可以不算數嗎
pi08 發表於 2007-9-22 11:18
不尊重他人人權的東西,有什麼資格談人權。
如果只是因為它有長得像你我他,會說人類的語言,穿著人類的衣服,就賦予它所謂的人權,那依循這個道理,販賣人形玩偶的店家是不是都犯了販賣人口的罪,任意損傷及丟棄,就是觸犯了傷害及遺棄罪,那些對充氣娃娃oo and xx的人如果沒有獲得同意就是犯了強姦的罪,另外我們也應該給予這些人形的玩偶健保,勞保,投票權,公民權,...........一切人類所擁有的權利,只因為他長的像人?
ps:有些不太像人,但是會說人話的或許我們也應該可予 ”人權”這樣才不會被別人說是”種族歧視”。
政客及人權團體在沒有能力保證這些極危險的東西出現在一般人民生活的地方,善良的人民可以有充份的安全,就在那裡一廂情願的在那裡說它已經改過自新了,且刑期已經過半了,社會應該給他一個機會(:angel: 是給他一個再犯罪的機會嗎?),這類毫無根據的話,並且無視專家學者”再犯率”有9成以上的警告,仍然要把這個東西放出來,那我只能問受害人的人權何在?善良老百姓的人權何在?

當它再度犯罪時如果只是把它再抓回牢籠裡就是所謂的負責,那麼政客及人權團體的出發點充其量也只不過是自私無恥及自我滿足的偽善罷了。

ps:要求政客去反省或尋找它們沒有的東西根本毫無意義,因為他們只是在釋放同類而已。但是那些所謂的人權團體在成為幫凶之前到底有沒有好好想想其他人的人權,真的希望這些人不要只是在自己滿足自己的同情心下去做這些事。
vash0407 發表於 2007-9-23 01:37
如果有心改過
當侵犯第一人時就得向善了
何必侵犯三十多人才想過過
是他先不要自尊的
不要怪別人不要給他人權
現在犯罪率這高
摸胸十秒不犯法
造成社會女性不安全(我是男的)
造成很多司法不公
有很多案件一審二年
二審易科罰金
哪有醬子的
是唆使人犯罪然後沒抓到就算了
抓到只要二審三審就沒罪嗎
真的搞不懂台灣司法是怎判的
結論就是不該放出
放出來也只是被那些被侵犯的家人朋友扁死而已
關在牢裡至少還有員警看著~雖然會被那些大哥扁~~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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