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同意智慧財產權有存在的必要,但是它不應該是以現有形式存在.現有的智慧保護法令不僅在一些層面上創造出暴利的吸血怪獸,更嚴重的是,它反過頭來扼殺了市場自由競爭,導致更有創意的新產品無法出頭,消費者相形下被迫花大筆銀子購買次級品.Microsoft就是一個血淋淋的例子.
創作者是應該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其未來"可能實在"的收益,但這種保護不應該是無限大,或近似無限大.所有的保護都應在"市場收益"上考量,也就是說,我們可以同意保護你的創作,在這種保護只能持續到讓你獲取一定程度的合理收益,而非暴利.
或許有人會認為這樣子的保護會造成創作的萎縮,也許當創作不再是"暴利"時,投入的人工小時/資金一定會減少,但相形之下,消費者不用再長期付出高額的費用來購買這些產品,而且相關的業者也可以較為快速的取得這些技術/創作,來進行進一步的開發,這難道不是更好的一種情況嗎?
進一步說,難道付得"高額報酬"的創作者的作品,就一定比"合理報酬"的創作者的作品來得優越嗎?Reese Witherspoon的電影一定就是品質的保証嗎?"合理報酬"真的會扼殺創作,還是它反而會產生更多創作?各位可以好好省思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