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 反將一軍,TPB 控告電影音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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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羅米修斯 2007-9-27 06:03:09 發表於 觀點討論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32 5392
cckly 發表於 2007-9-27 15:43
個人並不支持盜版~但我會用~因為正版實在不是我能承受的!
但卻也不支持正版~除非我覺得真的有那個『價值』才會購買使用!

對於智慧財產權
我是這樣覺得啦!
儘管智慧財產權被濫用!
但設定這個法令的則是保護辛苦製造的人!

你能想像~根本沒有人想要唱歌!那又怎麼會有KTV這種地方?因為根本沒有歌曲這種東西阿!
     根本沒有人想要看電影~因為沒有電影!拍電影不能賺錢~找誰拍?找誰演?
     根本不會有太多科技被發明出來~因為那個時候大家會說:你幹這能吃飯養活自己嗎?

沒人寫書~沒人唱歌~沒人創造~一切都處在原始時代~
為什麼會這樣~因為大家都在等人『分享』阿~
還有太多的例子~我相信我不必贅述大家都知道~

只能說~錯誤並不是智慧財產權這條法案~
而是濫用它~大賺橫財的人~
普羅米修斯 發表於 2007-9-27 18:45

回復 12# 的帖子

錯誤的是你這樣的觀點,少了智慧財產權就沒人會去寫書、寫歌、創作?
音樂出現在人類的文明多久了?Smetana 寫下 Ma Vlast 時可有智財權這個怪獸?
去問問羅貫中、曹雪芹、施耐庵、吳承恩什麼叫做智慧財產權?
Linux、Mozilla 這種自由、免費的軟體又是如何發展到今天這樣強大的地步?

不,創作人並不是因為有了智財權這樣的惡法才願意投身創作的…
創作人是因為有了智財權,才開始橫徵暴斂的。
robert1984 發表於 2007-9-27 19:06
P2P被告不是奇事,這篇文章P2P告發唱片公司到真的是奇事 !

簡單來說P2P公司的最大保護傘是將所有使用者列為被告,

因為公司只提供技術,並非侵犯著作權法的產品。

===========================

題外一下:目前許多軟體廠商賺的主要走企業這塊,畢竟抓企業比抓小老百姓有用

微軟因此大力的查緝企業未買使用者數卻安裝office 以及公家機關(如學校)

至於音樂與書籍我想這是比較兩面的東西,如果這個東西值得收藏,

想必不少人願意花錢買品質,但目前市面上充斥太多劣質品,導致於消費者反感,

因此趨向於犯法的下載盜版部分。 至於道德問題就不再多討論了...
cckly 發表於 2007-9-27 19:08
原帖由 普羅米修斯 於 2007-9-27 10:45 發表
錯誤的是你這樣的觀點,少了智慧財產權就沒人會去寫書、寫歌、創作?
音樂出現在人類的文明多久了?Smetana 寫下 Ma Vlast 時可有智財權這個怪獸?
去問問羅貫中、曹雪芹、施耐庵、吳承恩什麼叫做智慧財產權?
Li ...


你說的是有道理啦!!
但你不覺得~時代不同嗎?
當時與現在的『大環境』相差很多!
當時可以一邊耕田~一邊寫作~靠一輩子的時間來寫一個自己的故事!
但現在的『大環境』呢?

而你說的『Linux、Mozilla』這些的存在不就是因為微軟把他的『智慧財產』賣得非常昂貴~逼的大家去使用相對並不是很好用的軟體!
而在這種情況之下~集眾人之長的Linrx~當然也有可以匹配微軟的強大功能!但這不也是被微軟逼的嗎?

如果創作無法賺錢的話~
創作這種事情~除了少部份意志堅定的人~不然就只剩下有錢有閒的人的『休閒活動』了!

所以我認為~是商人濫用!
但~智慧財產權~這條法案~有必須存在的必要性!
硬要說的話~只能說這條法案並沒有很適合現代的配套法案而已!

[ 本帖最後由 cckly 於 2007-9-27 11:13 編輯 ]
希歐 發表於 2007-9-27 20:49
沒辦法,人性都是自私的,說穿了,

智慧財產權只是在自私的人性下誕生的一種產物,

如果沒了智慧財產權,應該有許多奸商會失業吧。
史史丹利 發表於 2007-9-27 21:24
我可以同意智慧財產權有存在的必要,但是它不應該是以現有形式存在.現有的智慧保護法令不僅在一些層面上創造出暴利的吸血怪獸,更嚴重的是,它反過頭來扼殺了市場自由競爭,導致更有創意的新產品無法出頭,消費者相形下被迫花大筆銀子購買次級品.Microsoft就是一個血淋淋的例子.

創作者是應該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其未來"可能實在"的收益,但這種保護不應該是無限大,或近似無限大.所有的保護都應在"市場收益"上考量,也就是說,我們可以同意保護你的創作,在這種保護只能持續到讓你獲取一定程度的合理收益,而非暴利.

或許有人會認為這樣子的保護會造成創作的萎縮,也許當創作不再是"暴利"時,投入的人工小時/資金一定會減少,但相形之下,消費者不用再長期付出高額的費用來購買這些產品,而且相關的業者也可以較為快速的取得這些技術/創作,來進行進一步的開發,這難道不是更好的一種情況嗎?

進一步說,難道付得"高額報酬"的創作者的作品,就一定比"合理報酬"的創作者的作品來得優越嗎?Reese Witherspoon的電影一定就是品質的保証嗎?"合理報酬"真的會扼殺創作,還是它反而會產生更多創作?各位可以好好省思一下
simon4120 發表於 2007-9-28 00:41
總而言之

不管歌曲軟體哩哩雜雜.那位創作者不是不是花心思來搞或是抄襲

總有人會說理由.會用盜版因抗議售價不合理.會用盜版因為10首歌只有一首歌能聽.會用盜版因為必須要用但沒錢.抗議啦<<<這是啥.狗生貓養屎帶大的才會說的出的鳥話.(有人用刀抵你頸子強迫要你買嗎?)
(也有些人.花錢買正版.使用後卻不輔何自己所需.幹聲四起>>為你感到雖小.煩請買前多做點功課.能退貨就退貨吧!)

我呢.因我電腦所灌的軟體.通通都是盜版的.通通不用錢.所以我電電的.屁都不敢屁.我付出啥.........

你呢?  

用盜版.就別來亂吠
861 發表於 2007-9-28 00:51
我的看法是

你要用正版或是盜版都是你的自由

不過使用盜版請勿大聲宣揚
普羅米修斯 發表於 2007-9-28 01:40
原帖由 simon4120 於 2007-9-28 00:41 發表
你呢?  用盜版.就別來亂吠


反對智財權就是有在用盜版?你的邏輯會不會太好笑?
請不要拿你自己的行為套用在別人身上,你是應該惦惦,小弟不必…
因為小弟不需用盜版,而且也沒盜版好用。

simon4120 發表於 2007-9-28 01:56
普羅
反對智財權就是有在用盜版?你的邏輯會不會太好笑?
請不要拿你自己的行為套用在別人身上,你是應該惦惦,小弟不必…
因為小弟不需用盜版,而且也沒盜版好用。

你覺得我在屌你嗎?看清楚...誤會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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