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也認為順序應該是法理情...而不是情理法.
法治.法治..
如果法官判刑.將法排在情.理之後.那我們就不能稱為法治國家了.
至於法條中有一些訂的太籠統.太荒謬.或罰責太輕的問題.
那是屬於立法的責任.
法務部跟立法院應該要去修法.
此部份.實在不能怪法官.
不過.
有些離譜的判決.那就真的是說不過去了.
如:強吻乃國際禮儀.沒摸到性器官不會引起性慾.無罪等.
這些天兵法官真的該去面壁了.
至於那些喜歡輕判的法官.
那就真的該下地獄了.
我們很多法官.在判刑時.習慣輕判.
(如該罪可判7到14年.法官判7年半)
所以.
一些人渣.強暴犯.
很輕易的就可以再被假釋.出來危害社會.
如前幾年性侵4個小孩的犯人.
關了一年多.就假釋出獄了.
然後.
又馬上犯了新的性侵案件.
想不到吧?
四件性侵案.才關一年多.
難怪那些餓狼會如此橫行.
此時.
當時輕判他的法官與同意假釋的委員.
根本就是性侵的幫兇.
該下地獄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