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瘋狂eric 於 2007-11-17 14:23 發表
所以重點就又回到了所謂『適當』的標準為何?
既然這個『適當』的標準無法統一,
這些所謂的老師們又要依據那一個規範來要求執行體罰,
更何況承你所言~~
老師如果將體罰列入他們個人的『學習』項目之一,
那 ...
我想老師們所依據的是社會所認知的對和錯
就好像如果有人問您殺人搶劫這種行為對不對
您應該也會回答那是不對的行為
至於為什麼??....因為你知道法律有這樣規範,而法律就是依照社會大眾所認知這是不法的行為而這樣規範的
另外我意思不是說老師可將體罰當做他們學習的藉口,而來處罰學生
而是指他們在處罰這種行為中能學習到他們的處理方式對或不對
還有您一直提到張錫銘也是在打罵體制下產生的
但您可以想想當時他的長輩們管教方式就只是打打打而沒有先給他正確的觀念
才會造成後來的他
但小弟比較主張的不是只用打的方式來處理,而是要先給他對的觀念
以及我想說明的是體罰不是只有打才叫做體罰,比如罰抄課文等等的也算體罰範圍內
而"爭功諉過"這種行為我想不只會發生在教師身上,所有人也是有可能這樣做的
計不計較也在個人,就像我上篇回覆所提到的,沒有人是完美的人
也許大大您不是這類爭功諉過的人,不過我想您也沒辦法去阻止別人成為這種人吧
唯一能選擇的就是做好自己份內的工作
所以我還是支持該管教的時候就要管,總比放任他為所欲為來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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