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遲到被罰錢合法嗎?

baristaart 發表於 2010-2-5 01:07:55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39 17440
cunsaio 發表於 2010-2-21 03:10
扣錢並不合理,我想罰錢這一項是公司經營管理的一種手段,
不管怎麼樣再公司裡大家就是一個團隊,守時,是每個員工都必須去尊守的,
由於一個人的遲到,可能會讓公司的運作停擺,小公司或許還會講些情面,但是,如果是大公司呢?生產線停擺...
如果,我們是站在守時的職員去看待這個角度時,
那是不是讓我們自己覺得很不公平呢?為什麼我們要等你,早個30分中出門會怎麼樣呢?
如果你又是站在經營者的角度去看待這個事情呢?
一次能接受兩次能接受三次能接受....那麼常常這樣子...你又能接受嗎?
大家快一點把事情做完快一點休息,不是很好嗎?

如果,你們會覺得遲到扣錢不合理,紛紛不平的人們...套一句我在大聲公里看到的話...
"你也就只是一個小員工而已,不是管理階成的人,更不是老闆"
zhixaing 發表於 2010-2-21 05:11
我想版大可以查查「勞動基準法」裡的法規條文內容哦。
我提供幾條相關的法規條文如下給您參考:

第二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以上定義有關您問題的有2部份,分別以紅色標示,而相關法規如下:

勞動契約:
第九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第十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第十一條 非有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歇業或轉讓時。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十三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十五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十八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第十九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以上是屬於勞動契約的部份,這一部份版大可能要先行去了解您的勞動契約之內容,
說實在話,很多人完全不重視自身的勞動契約內容,等吃了虧想要申訴時才發現當初
自己親筆簽名的勞動契約早已載明,而以上法規只有說明礦職,而並未提到遲到這一
部份,所以在法律上來說,並無遲到扣薪的規定,但各家公司內規不同,自然勞動契
約所訂也不同,先了解再看怎麼解決,不要弄巧成拙,要不到反而被老闆以上面不適
任的理由找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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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談工資的部份。

工資:

第二十一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二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第二十五條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第二十六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二十七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以上是工資的部份,也沒有遲到的規定,也就是說,在勞基法規而言,
遲到並不構成犯法,而扣薪如果勞動契約內未載明,也不合法,是可以
進行申訴的,但私人建議您要有離開的心理準備。

至於前面幾位大大所說的新聞我是沒有看到啦~~~因為今天忙著打牌,
但如果遲到經常發生,而且有所謂的證據(例如:打卡等等),那申訴
會有所困難,尤其是一個月遲到天數太多,而又無明確正當之理由,那
老闆有留人算客氣了,不用不適任那一條開除他就算很nice了。

以上僅供參考,相關法令條文取自行政院勞委會。
ccplucifer 發表於 2010-2-21 08:44
只要勞動基準法規定中沒寫到的!~他們都可以鑽漏洞來做!!
所以你最好還是不要遲到好!~
william520 發表於 2010-2-21 10:15
如果只是遲到幾分鐘,稍微扣一下意思意思就好了
如果常遲到30分鐘以上,我覺得扣兩千不算什麼
大家都是互相
香菇雞湯 發表於 2010-2-21 10:44
其實勞方資方就是這樣 一值處在對立狀態
就以我們公司為例 我門老闆也對遲到早退有一定處罰
但你延後下班也有補貼~~加班費
其實老闆說的很明白
我們case都屬於專案的 如果我們大家都遲到
一早就老闆自己準時
那電話打來誰處理
都老闆自己處理嗎  那他請員工來幹麻
且 上班時間都是規定好的
別人做的到 為何你就做不到
別人做的到的 給獎勵 做不到的 不用逞罰嗎??
那對準時的人來說 準時有何意義
且 大家都會一值批評資方
但如果老闆給你們多餘的福利時
你們會不會去套用勞基法~~~
跟老闆說
老闆 勞基法沒規定你要發獎金給我
那這獎金我不可以要~~~~
我常在想 如果 老闆完全照勞基法做
你們真的就得到最大的福利嗎
勞基法有規定業務獎金嗎
有規定年終獎金 三節獎金要發放嗎
奇怪
當你們額外獲得福利時
你們怎都不覺得公司好
但犯錯時
卻都拿勞基法出來討論呢???
hkfiresoul 發表於 2010-2-21 15:53
要看一下~到底公司扣錢會不會出信交代~如果有信表示扣錢而又超過勞工法例~
是可以去告他們的~不過一次半次....由他吧~告完是會令你連工作都沒有...
db2sr 發表於 2010-2-23 14:02
你可以打電話去勞委會詢問啊~
若不合理,就打去跟水果日報聊聊天吧!
t86810368 發表於 2010-2-24 06:47
替苦主申述的民意代表講的也不好意思起來了,這我還第一次看到申述的那一方會心虛。
peter0626 發表於 2010-2-24 17:08
台灣還是沒人權
在法律上是人人平等
但是社會上就很不一樣了
patricklcw3 發表於 2010-3-6 11:03
不管公司用什麼名稱付錢給你都應該要算薪資
也就是他要申報你的薪資所得
差別是公司認列那一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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