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
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依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只能對牠開罰
比中指有很明顯的針對性
除了可以對牠提出妨礙公務外可再提公然污辱
但很可惜這些都已救不回那位被延誤導致送命的84歲老婦人
這件事不禁讓我回想起這陣子內政部拍的一幅電視廣告
內容大致是一丈夫接到老婆通知他去接她下班的手機電話
結果男的騎機車路程中聽到有女子的呼救聲
男的因怕惹麻煩而充耳不聞
最後受害的竟然是自己的老婆
但悔恨已來不及
不想詛咒老婦人為駕駛的親人
但天理昭昭恐怕報應將會到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