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倒退了嗎?以後發文要多加小心了....

 
kk_home2002 2012-7-10 09:46:30 發表於 動漫 [顯示全部樓層] 只看大圖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398 33001
hakusan 發表於 2012-7-10 11:44
噗機,被罵爆了
Po文者真是討罵的= =|||
牛頭不對馬嘴之外
還觀念不清
xxxxxquest 發表於 2012-7-10 11:45
非常不可思議的是

酒駕這麼危險的事 判的這麼輕

偽造文件 卻可以全身而退還升官

修法漂白黑錢這麼無法無天的事 卻真的發生

罵人的話 卻不能罵人?

罵人的話 卻不能用來罵人????????
arleekurt 發表於 2012-7-10 11:58
民主一直都沒變過吧~ 我是覺得腦殘的人倒是增加了N次方的多~ 沒事罵人家豬被抓不是很正常嗎... 難道有人喜歡被罵...追你是應該~不抓的話臺灣人就真的很悲哀(連被汙辱都不能自己)
Hunter-Hexen 發表於 2012-7-10 12:23
要罵私下罵就好...
在大庭廣眾下"亂"罵 , 他們肯定是誤解了民主的限制與規範
那是活該! 辦的好!
除非是立委在立院質詢, 也才有言論免則, 不出3句就3字經也行!
要不然,尊重別人是最基本的道德和民主表現。
awpmap 發表於 2012-7-10 12:28
本帖最後由 awpmap 於 2012-7-10 12:54 編輯

腦袋不清楚的恐怕是樓上諸位,本來就是豬,歡迎轉貼



侮辱公署罪的前世今生
分類: 每日評論 |  作者:施威全 | No Comments »
日期: 六月 29th, 2006 | 語言:簡繁 / 中英

●英格蘭高等/上訴法院,俗稱法院,維多利亞哥德式建築,位於倫敦。(施威全提供)

侮辱公署,英文contempt of authority,意為侮辱當權。愛因斯坦對此有名言:如果以侮辱當權(authority)控我,注定我將成為權威(authority)。

侮辱公署罪名,專制統治遺毒。前日調查局控告張友驊『侮辱公署』,是行政權智障,錯把公僕當衙門。檢察官若據以起訴,如同謝大寧被起訴侮辱國防部﹑蘇盈貴被起訴率眾侮辱高雄市議會﹑陳婉真祭奠法務部被判刑,那是法律人自我犯賤,錯認官署仍享有凌駕現代刑民法之上的封建地位。

台灣的侮辱公署罪始於民十七年,列於軍政時期的首頒民國政府刑法;日本則有『不敬罪』,始於一八八零年的刑法,是該國刑法現代化的首部法典。台、日兩部法律,以西方刑法為宗,卻皆刻意保留威權帝制元素,以維繫高壓統治。日本刑法為例,其中特列兇徒聚集罪,佐以含糊曖昧的不敬罪,作為鎮壓立憲主義與左派運動的工具。二十世紀初的赤旗事件,就是任意解釋法令以鎮壓人民的著名例子。在當時的刑法治理下,行政權可恣意禁止或破壞人民在公開場合發表政治主張。這套『聚眾』加『不敬』的壓迫手法,在一百零八年後的現代台灣,集中表現在新立的集會遊行法。集遊法應是規範行政單位作業的行政法,以保護遊行者﹑協助疏解交通,卻賦予警察機關許可集會的權力,還加入君權/軍政時代的刑法規定:『集會、遊行時,不得以文書圖書、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否則判刑。』此款規定,還不限於室外集會,室內集會的所有言論也受其規範。

法律如此封建,所以台灣官員活像歷史連續劇中走出來的,薙髮結辮滿腦腸肥的滿州大人,行為荒謬:電報代辦總管大臣賀陳旦以警力鎮壓電信工會罷工;統領衙門把總侯友宜開記者警告尚未發生的群眾要求罷免集會;內務府堂官邱義仁控在野黨侮辱官署。先以國家暴力恐嚇人民發聲,若發出聲了,聽了不爽,則告以侮辱公署罪。

實務上,台灣的法官或檢察官也多自甘沈淪為統治者工具,而曲解了侮辱公署罪這古老刑罰在現代法系的基本定義。英美法,蔑視公署,始於十二世紀。英語稱contempt of authority 或contempt of court,其有大陸法源,來自拉丁contemptus curiae,意思是蔑視司法治理,其古典意義,在於確保作為上帝代理人的君主所指定的法庭治理,不受挑戰;其現代意義,如同蘇格蘭司法最高首長CLYDE勳爵在1923於 Johnson v Grant案所說,蔑視司法罪懲罰的,不是冒犯法庭尊嚴,而是妨礙司法(程序)。不管是古時定義或現代英美法,都很清楚,言語叫囂侮辱,不足構成CONTEMPT,遑論批評官署。而在台灣,蔑視罪變身為對公署的毀謗與侮辱,法曹詮釋為言論罪。

台灣搞法,倒是與大陸法系的幾個國家類似。用侮辱官署罪鎮壓言論,不存在大陸法系的母國,而在殖民地。有西班牙與法國法源的中南美國家,蔑視罪常被擴大解釋為對官署的不敬,特別在皮諾特時代的智利,這個著名的軍事獨裁者常用蔑視罪為軍隊的撲殺行為鋪路。繼阿根廷與巴拉圭分別在1993與1996分別廢除侮辱公署罪刑,類似的修惡法活動在其餘十六個國家逐漸開展,銷聲匿跡可期待。同是大陸法系的東方國家,日本則早在1947就廢除了不敬罪。台灣呢?總統府與行政機關仍帶頭惡搞,檢察官唱和。
awpmap 發表於 2012-7-10 12:32

樓上一堆中了權威遺毒還在那自以為是,十足像滿清的家臣奴才短奴才長,清朝都亡了還有張勳之類的人不剪辮子自甘奴才

民主國家「公署」不得侮辱?
2012-6-11 21:12 作者:陳虹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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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台灣各地不同的反對土地過度開發、反搶水、反核運動中,不少小市民收到了以刑事案件為名的傳票。

台東環盟志工林國勳參與美麗灣環評審查,結果收到「涉嫌侮辱公務員、公署罪」的傳票;導演柯一正等人「我是人、我反核」的快閃行動換來涉嫌「公共危險罪」傳票;作家吳音寧肉身擋施工,反遭中科搶水工程包商控告強制罪;更早之前,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彭龍三也因自身與公署交涉經歷,在自己的部落格發文怒斥營建署是「淫賤署」、「狗官」,而被檢察官接連以3份論告書指出該言論內容:貶低公署「人格」,把人罵成不是人,要求將彭定罪。

無獨有偶,5月底在韓國也有一樁言論與集會自由事件引起社會高度重視,4名基進左派團體「解放連帶」成員,被首爾地院以「意圖建立社會主義政黨」、違反「國家保安法」等緣由遭起訴。

上述眾多包裝以強制罪、妨礙自由、妨害名譽、侮辱公署與公務員等五花八門的罪名底下,檢調單位似乎更需謹慎釐清公署、公務員與一般無特殊權力市民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不應錯將權威(authority)、權力(power)、合法性(legitmacy)都囫圇裹在一起,強迫要求人民吞下。

這些存在於戒嚴時期的法規如「侮辱公署」、「國家保安法」等名義沿用至今,甚至變本加厲欲為人集會結社與言論自由治罪,豎立懲戒標竿,再度鞏固執政當權者的「權威」與「合法」。



這也恰好提醒了我們愛因斯坦的一句至理名言:為懲罰我對權威的蔑視,命運使我自己成為一個權威。


一個「好」公民對於公共事務、政策的關心,看起來應是推行憲政民主制度的國家裡所讚許珍惜。不過,這些被控訴以「侮辱公署」加以治罪的案件裡,似在提醒我們:公共政策「可受公評」有其界限。

如果在Google鍵入「狗官」字眼,約可得222萬筆搜尋結果,搜尋「土匪政府」亦可得約4,44萬筆結果。概覽各類案件的差異脈絡下,唯一共同的是:這些市民的主觀意見表達,都傳遞對於當權執政者的施策憤怒與不滿。那麼可進一步探問的是:執政當局的施政品質與公共政策是否應受公評?是否具有絕對的「合法性」主張其強迫人民接受施政的「權力」?甚至動用「權威」懲治異議者?

當一般百姓遭遇的執政團隊與民意代表,一再向大企業主頻獻殷勤、以法令政策闢道表示忠誠,已成一種人民必須習慣的常態,而且對此不得濫罵「狗官」一紓氣憤,就是讓我們共同面對資產階級民主裡所謂「民主」的侷限了──「公署」無法以政服人之時,只好倚法整人。
lethle 發表於 2012-7-10 12:38
原來我還是封建的人呢!早知道我就應該大聲罵老闆是豬,經理是狗,科長是貓,組長是垃圾。要不然我都不好意思說我是生活在民主社會底下的人呢!
awpmap 發表於 2012-7-10 12:38
本帖最後由 awpmap 於 2012-7-10 15:29 編輯

非常藐視特偵豬壓迫言論自由,歡迎轉貼
champion222222 發表於 2012-7-10 12:38
連走在路上說話都要小心~~~~











awpmap 發表於 2012-7-10 12:39
lethle 發表於 2012-7-10 12:38
原來我還是封建的人呢!早知道我就應該大聲罵老闆是豬,經理是狗,科長是貓,組長是垃圾。要不然我都不好意 ...

你連什麼叫人身攻擊與侮辱公署都分不清,不但封建而且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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