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台灣的法官或檢察官也多自甘沈淪為統治者工具,而曲解了侮辱公署罪這古老刑罰在現代法系的基本定義。英美法,蔑視公署,始於十二世紀。英語稱contempt of authority 或contempt of court,其有大陸法源,來自拉丁contemptus curiae,意思是蔑視司法治理,其古典意義,在於確保作為上帝代理人的君主所指定的法庭治理,不受挑戰;其現代意義,如同蘇格蘭司法最高首長CLYDE勳爵在1923於 Johnson v Grant案所說,蔑視司法罪懲罰的,不是冒犯法庭尊嚴,而是妨礙司法(程序)。不管是古時定義或現代英美法,都很清楚,言語叫囂侮辱,不足構成CONTEMPT,遑論批評官署。而在台灣,蔑視罪變身為對公署的毀謗與侮辱,法曹詮釋為言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