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總統曾拿起薪26700嗆扁!現在還有什麼話要說…

   
Dagsoso 2012-10-2 10:50:00 發表於 人物訐譙 [顯示全部樓層] 只看大圖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720 131691
kiki79130 發表於 2012-10-2 16:05
annexin 發表於 2012-10-2 13:12
就算今天是綠黨執政 大學生依樣領22K...有些事情需理智思考..有時候大環境逼迫也是無可奈何的...但前提是現 ...

大環境不是藉口...  想起扁執政時期  的大環境有一波遠比這幾年來的強

總統府負債卻比扁時期增加3倍..   夢想家一天燒兩億   證所稅實施後要花1669年 才能轉虧為盈

在於他的行為舉止以及政策、有無同理心

總統沒總統樣  無苦民所苦  就好比馬先生在大學演講時

學生舉手向總統報告反應說 : 「一個便當漲價而且裡面的飯菜大浮減少,吃不飽。」

但淡定馬則回說 : 「 一個便當吃不飽,可以買兩個便當阿。」

想請問一下  就算是大環境關係  這種總統 這種邏輯 苦民所苦?!  台灣交給他只能說悲哀

況且他與副總統  蹦出這些無能的事 不止這一兩件...

只能說信者恆信  信他的人 就算他賣了台灣還是信  天佑台灣~



wasimean 發表於 2012-10-2 16:06
這真是太經典了  真想讓馬英九本人也看看

看他有甚麼話好說

無能比無恥還可惡 光出一張嘴
Latteice 發表於 2012-10-2 16:10
大家也只是罵一罵而已...
不會多做什麼....
andyma1024 發表於 2012-10-2 16:13
對這個無能~昏庸~搞不清楚狀況~自我感覺良好~的騙徒!!
我無話可說~~~
還有你最在意的歷史定位是~~~無能~~
tom255168 發表於 2012-10-2 16:24
版大 辛苦你了 需要再讓世人看清一切
不然會一直被洗腦下去 雖然我不會 但只怕有人會
台灣人要團結 不能再繼續被霉体機器給欺騙了
胖小胖 發表於 2012-10-2 16:28
講到心崁裡阿!!!
整理的實在太棒了~
小小文子 發表於 2012-10-2 16:28
天啊
真的看不下去了
再看只是會更氣而已
liucl0413 發表於 2012-10-2 16:32
沒有政績沒有做事就是牠最大的政績只要做事一定出槌
elli0608 發表於 2012-10-2 16:33
老話一句台灣是被阿扁和民進黨搞爛滴.偶小馬哥可是在幫他擦屁股耶.
topjackal 發表於 2012-10-2 16:34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四章  罷 免
第70條(正、副總統罷免案之程序)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第71條(公告事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二十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
第72條(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相關罰則】§96

  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任何人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第73條(罷免案之投票日期)

  罷免案之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六十日內為之。但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第74條(罷免案之印製及投票方法)【相關罰則】第三項~§91

  總統、副總統罷免票,應分別印製。但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時,罷免票應將總統、副總統聯名同列一組印製。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第75條(罷免案之投、開票)

  罷免案之投票人、投票人名冊及投票、開票,準用本法有關選舉人、選舉人名冊及投票、開票之規定。
第76條(罷免案通過之標準)

  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第77條(罷免案投票結果之公告)

  罷免案經投票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第78條(罷免案通過後,被罷免人之限制)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說歸說  罵歸罵  沒人敢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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