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聲公還有救嗎?

 
free7221 發表於 2013-3-22 16:48:28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99 17692
adsl1688 發表於 2013-4-2 15:41
其實可學法院的裁判制

勝訴及申訴有理   處罰敗訴者

但如檢舉的無理   則扣卡幣十元當裁判費   使用者付費   如難判斷案件   則都不處分

boss1111 發表於 2013-4-2 15:53
簡單的一個論壇還有人搞這些543喔.....
lenovos10e 發表於 2013-4-2 16:06
聊聊天~~~打打屁..........開心就好~~~~
assassinto 發表於 2013-4-2 18:39
說沒救也太嚴重了吧
網路就是一個言論自由的世界啊
大家還是多自重 多互相包容吧
H蛇 發表於 2013-4-3 01:42
assassinto 發表於 2013-4-2 18:39
說沒救也太嚴重了吧
網路就是一個言論自由的世界啊
大家還是多自重 多互相包容吧 ...


我只能說確實沒救了.....

言論自由正常是這樣解釋的:

言論自由不是漫無限制,也不是可以做為詆毀他人的合理藉口。只要有
涉及誹謗侮辱他人名譽,都無法主張言論自由。雖然言論是要獲得保障,但
充其量也只有高價值言論(政治、學術性的)有保障的必要。至於低價值的
言論(色情、商業廣告及誹謗性的言論),沒有受到保護的必要。




我去問題中心詢問....問的問題是:有人去論述 中華民國國父孫先生是 變態 色魔 戀童癖 這些都是羞辱人的話

他們給的回覆是:會員對自行言論負法律責任,論壇僅提供討論平台,論壇無法得知未被判決違法之言論為違法,卡提諾亦非法院,也無法審查言論是否非法。

保障言論自由意味無事前審查或以行政手段作消音的行為,發言者有充分權力進行任何發言,告訴權人有權提告,法院依職責判決後,有罪才罰和處分

312條是告訴乃論罪,專屬告訴權人範圍是死者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好笑吧XD

第一:當你提供平台給犯罪者 就是共犯...這是很正常的事情..別在退責了..吃相不好

第二:濫用言論自由不是對的 別在那自做聰明當沒事............不過就是看準相關人不理會...當沒事(就怕等出事 又在那怪 那不知名的駭客....)

第三:這句話真明確的表達了 孫先生的後代看不到一些 出言 侮辱他的人 在那逍遙法外....


結論就是!犯罪了但是沒人告 所以沒差 繼續侮辱~ 這就是現在這大聲公發生的事......

而我一而再再而三的提問:臺灣民政府廣告都打這麼大

卡提諾廣告中有 台灣(民)政府的廣告 其組織行為 不是以一句不了解 不知道 就沒事的...

第100條(普通內亂罪)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還是因為有給予卡提諾金錢收益?(是嗎??)..所以會對特定人士(沒說誰別對號入座 )特別寬容?



上面紅字內容...完全沒人回應我XD 之後那篇文章竟然就在問題中心 沉+關XDD我第一次知道在那會被關掉耶


所以你說還有救嗎?

就算是犯罪只因為當事人不知情 所以沒關係XD
然後在說 :會員對自行言論負法律責任,論壇僅提供討論平台 XDD 唉....真當做這句話是保命符...別想太多.... 本帖最後由 H蛇 於 2013-4-3 01:44 編輯

zz12332 發表於 2013-4-3 02:33
我是覺得很簡單
喜歡就看 不喜歡就不要看
至少我這個人是這樣`~
jaillho 發表於 2013-4-3 03:49
呃............有沒有救我不知道..
不過我覺的應該增加一條版規....

禁止直接貼新聞...........

如果說直接貼新聞..然後再加上自己的見解..這還說的過去..

可是現在一堆人都直接復制新聞來賺績分

燄羽 發表於 2013-4-5 00:56
大聲公有沒有救要靠大家同心協力
別讓那些倭民化的媚日狂工讀生們倉狂下去
829102402 發表於 2013-4-5 12:17
版主處事公平才是最重要的,不可對某一嚴厲,對另一寬鬆,這才是問題的所在
kime0 發表於 2013-4-5 12:44
829102402 發表於 2013-4-5 12:17
版主處事公平才是最重要的,不可對某一嚴厲,對另一寬鬆,這才是問題的所在 ...

在某方面來說
不管怎樣做
都不可能讓雙方滿意
所以版主真的是個不好當的職業(還沒錢可賺)

不過....
如果對待不同立場的舉報判決相差太多太明顯
那也實在讓人無法心服

要怎樣拿捏或制訂也是一門很難的學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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