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sassinto 發表於 2013-4-2 18:39
說沒救也太嚴重了吧
網路就是一個言論自由的世界啊
大家還是多自重 多互相包容吧 ...
我只能說確實沒救了.....
言論自由正常是這樣解釋的:
言論自由不是漫無限制,也不是可以做為詆毀他人的合理藉口。只要有
涉及誹謗侮辱他人名譽,都無法主張言論自由。雖然言論是要獲得保障,但
充其量也只有高價值言論(政治、學術性的)有保障的必要。至於低價值的
言論(色情、商業廣告及誹謗性的言論),沒有受到保護的必要。
我去問題中心詢問....問的問題是:有人去論述 中華民國國父孫先生是 變態 色魔 戀童癖 這些都是羞辱人的話
他們給的回覆是:會員對自行言論負法律責任,論壇僅提供討論平台,論壇無法得知未被判決違法之言論為違法,卡提諾亦非法院,也無法審查言論是否非法。
保障言論自由意味無事前審查或以行政手段作消音的行為,發言者有充分權力進行任何發言,告訴權人有權提告,法院依職責判決後,有罪才罰和處分
312條是告訴乃論罪,專屬告訴權人範圍是死者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好笑吧XD
第一:當你提供平台給犯罪者 就是共犯...這是很正常的事情..別在退責了..吃相不好
第二:濫用言論自由不是對的 別在那自做聰明當沒事............不過就是看準相關人不理會...當沒事(就怕等出事 又在那怪 那不知名的駭客....)
第三:這句話真明確的表達了 孫先生的後代看不到一些 出言 侮辱他的人 在那逍遙法外....
結論就是!犯罪了但是沒人告 所以沒差 繼續侮辱~ 這就是現在這大聲公發生的事......
而我一而再再而三的提問:臺灣民政府廣告都打這麼大
卡提諾廣告中有 台灣(民)政府的廣告 其組織行為 不是以一句不了解 不知道 就沒事的...
第100條(普通內亂罪)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還是因為有給予卡提諾金錢收益?(是嗎??)..所以會對特定人士(沒說誰別對號入座 )特別寬容?
上面紅字內容...完全沒人回應我XD 之後那篇文章竟然就在問題中心 沉+關XDD我第一次知道在那會被關掉耶
所以你說還有救嗎?
就算是犯罪只因為當事人不知情 所以沒關係XD
然後在說 :會員對自行言論負法律責任,論壇僅提供討論平台 XDD 唉....真當做這句話是保命符...別想太多.... 本帖最後由 H蛇 於 2013-4-3 01:44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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