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MC 發表於 2013-4-9 23:39
不是~不是~
憲法裡日本天皇的(媾和宣言)~我還是沒看到啊
祇看到一張嘴巴
喏 ! 鬼打牆囉
從剛開始就先說過了天皇有這權利
然後又在某篇文中說了
有此權利不代表會行使或曾行使
並以臺灣人民的創制權為例
然後更說了你大概對法律沒任何概念
不然就不會說有條款在憲法中這種可笑的話
可謂從一而終
況且要論辯不是靠嘴不然你靠什麼?
板規四跟拳頭嗎?
所以我現在實在不知道在鬼打牆什麼
說要進行論證
卻發現無法論理時就開始頻頻鬼打牆
而且前面已經盡量講得難聽不惜在板規邊緣遊走
你還是不願醒悟 ?
還是你現在是想用這種不可理喻的態度進行挑撥
想要試圖激怒我們然後被板規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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