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是有人要把太陽花學運跟野百合學運畫上等號
無限上綱合理化發展至今的違法行為
扛著民主的大旗,背負學生的名義,行使破壞的刀劍
最後再來以民主領導發聲的大義要求全民買單
野百合學運的確為台灣民主帶來了新的里程碑,但是,他們有破壞嗎?
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權利:
第7條(平等權)
第8條(人身自由)
第9條(人民不受軍審原則)
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
第11條(表現自由)
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
第13條(信教自由)
第14條(集會結社自由)
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第16條(請願權、訴願權及訴訟權)
第17條(參政權)
第18條(應考試服公職權)
憲法沒有保障破壞權阿!
既然太陽花學運的破壞行為不包含在基本人權之中,那憑什麼我們要以人民基本義務所納的稅來支付?
當年野百合學運行使了基本人權的集會結社自由及請願權,促使李登輝接受人民請願達成民主的新頁
太陽花一樣可以依照野百合模式,
但不是允許太陽花破壞!
否則,只要我認為公民權益被別人踐踏出賣的時候,我是不是就可以去破壞別人甚至是全民的財產?
不符合程序正義的服貿協議,你們不要讓全民買單
那不符合程序正義的破壞行為,我們為什麼要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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