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是一種獨特的、創新的有形或無形物,或是指其開發的過程。可以是指對機械、裝置、產品、概念、制度的創新或改進。
按照政治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的術語,發明與創新不同。一個發明僅僅是紙面上的(雖然發明可能在專利局備案),而一項創新是一項被實際投入使用的發明。還是一種發明。
許多國家為了鼓勵發明家發明的辛勞,設立了專利制度使其在法定時間內獨享其發明技術所帶來的商業上利益。為此即必須明確規定「發明」的法律上定義,俾避免法律糾紛。各國法律對發明的定義各有不同,例如:美國專利法對發明的定義是:發明或發現[1],是相對廣義的定義,而有機會取得專利的發明是:任何新穎且實用的方法、機械、製品或物的組成,或其新穎且實用的改良[2]。中華民國專利法則承襲了日本專利法對發明的定義: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3];其中,自然法則實係指物理定律,不包括數學方法、人造規則,所以違反物理能量守恆定律的永動機不算是發明,而數學定理或棋藝、牌藝等遊戲,由於並未利用自然法則,也不算發明;再者,技術思想係指可以工業技術重現,所以偶然發生的事物不算發明,而文章、繪畫等雖是創作,亦不算發明。[4]這種發明的定義相對狹義,有利於訂定客觀的審查標準。然而,由於專利的標的較少,專利權的取得較為困難,對發明人較為不利,但一般民眾則不會受到專利權的拘束,可以自由利用發明人的發明(這裡的發明並不符合法律上的發明定義,僅是一般約定俗成的用語)。在這種情況下,發明人可能會以其他方式保護他的發明,例如:著作權或商業秘密。
多念點書,連定義都不清楚,難怪連參賽資格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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