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darrenfiy 於 2007-6-30 00:51 發表
您這麼說也沒錯,
不過我個人倒不是很喜歡這種「法治社會」
到處看到有人說什麼尊重司法,結果卻人人可知。
何況司法不會教導這些小孩子的品行,
小孩的待人處世之道需要家長以及老師的配合才能長足發展 ...
台灣的民主亂象就是在沒有正確的法治觀念下所產生的,
老師在學術課目上本應克盡職責,
但在學術課目外的執法只能盡勸說的職責,
如果勸說無效就該交由司法或執法單位執行,
簡單的舉例來說:
我看過罪犯的家長出面跟社會道歉,
我倒是還沒看過罪犯的老師出面跟社會道歉,
也就是說~
如果老師只在像"李安"這樣的學生出現的時候才出來爭功,
而當出現像張錫銘這樣的學生時就躲起來,
這種爭功諉過的作為我個人認為跟政客沒什麼不同,
再則~
為何家長必須出面道歉?
不僅僅是在道德上的問題,
還有就是如果未成年的話在法律上監護人就必須負起責任,
那既然老師是個沒有法律責任的職業,
那有何資格代表須負法律責任的家長來執法,
當然我也不贊成老師跟學生發生嫌隙的時候必須忍氣吞聲,
但一切必須在一個公正的立足點上來解決,
而這不就是司法,
如果不透過司法解決只是兩相坐下來私了,
那是不是給學生更壞的負面教育,
因為學生將知道,
其實做錯事是可以請人出面私下解決的,
嚴重點甚至是可以請人出面比看誰拳頭大來解決的,
你覺得給學生這樣的教育會比較好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