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wef5168 於 2007-8-29 13:19 發表
這種人無罪, 當然讓人難以接受.
但樓主大人請息怒..
法官認為襲胸10秒相當短暫,僅涉性騷擾防治法,但因當時新法未施行,所以判無罪。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認為該嫌行為已構成刑法的強制猥褻 ...
這位女法官是認定襲胸10秒相當短暫, 不足以引起加害人的性慾滿足, 而不適用於刑法強制猥褻罪.
主要是有些法院認定, 強制猥褻罪須主觀上滿足自己的性慾, 客觀上滿足他人性慾的行為才得認為是「猥褻」.
(大大們可以想像一下上面這句話, 但最好在沒人的地方... 否則會被認定是變態.)
但如果被告堅決主張沒有「滿足」自己的性慾, 而法院也認同被告的主張, 那就不能適用強制猥褻罪.
真糟糕....有很多朋友說....他要射出後才能滿足....
我不知道要怎麼回答??
如果我朋友當法官...那你們都爽翻了...:unhapp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