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還要報酬 大學生很誇張......成功大學的.....冊多讀的

 
dtandel 2010-9-13 18:24:54 發表於 人物訐譙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72 7777
拾金不還要報酬 大學生很誇張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0/09/13 16:53"

(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13日電)成大女學生在校內遺失裝有學費(現金)的皮包,被學姊撿到後,學姊去電向失主要求報酬,不然就行使「留置權」。民進黨籍立委黃偉哲今天表示,立院通過這種「恐龍法條」他很抱歉。

黃偉哲下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出,日前接獲1名成功大學女學生陳情,指由父母貸款借來的新台幣4萬元,本來要用來繳學費,但不小心在校園中遺失,沒想到撿到的學姊打電話給她要求3成報酬,否則就要行使「留置權」,讓這位欲註冊的女大生心急如焚。

黃偉哲說,留置權是民法第805條中規定,「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3/10……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但何謂留置權?與侵占又僅一線之隔,立法院通過這樣不合情理的「恐龍法條」,他個人覺得很抱歉。

法務部科長郭宏榮解釋,因為現金是可分割(不像物品不可分割),撿到4萬元的人,頂多只能主張3成(即1萬2000元)報酬,且僅就3成部分主張留置權,不能留置4萬元,否則失主若因要繳學費,為了被多留置的7成(即2萬8000元)去借高利貸,其所衍生損害賠償,失主未來可向拾獲人求償。

黃偉哲認為,過去學校、家庭教育的「拾金不昧」、「物歸原主」、「完璧歸趙」等傳統美德,可能因為留置權規定不再出現,他個人傾向修法,也希望朝野立委、法務部可以一同研究看看,是否修法解決。

與會的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呂丁旺表示,法務部是參考德國、日本立法,才明訂留置權;這樣的規定是為了「激發人性」,因為撿到錢的人,返還後不僅有美名,也能得到一定程度報酬,他認為這樣的規定還算合理。

至於留置權與侵占遺失物如何分別?呂丁旺說,只要撿到錢的人有通知失主,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就不算侵占,可以向失主主張取得一定報酬及留置權。

郭宏榮表示,一般這種情況,可先由警察單位協調,不成再由縣市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最後才走上司法途徑;但因為金額不多,都是小額訴訟,大約3個月左右就能裁決。990913

已有(72)人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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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生劍影 發表於 2010-9-13 18:50
一般人撿到錢是不會向失主要酬勞!的確是還沒有聽過不給酬勞還要扣人家東西的!

不過我相信這種人在成功大學是極少數!
j123 發表於 2010-9-13 20:44
ㄜㄜ,雖然有點不合理,但至少拾者沒有獨吞掉,遺失者至少應該表示一下.
小小小 發表於 2010-9-13 21:06
現在的大學生已經忘記怎麼當人了嗎?
連救急的錢都要貪
再回頭看看那些沒家教的家長
培養出來的社會菁英呀!
pieces 發表於 2010-9-13 21:12
法律是有這麼規定,但這位學姐也太見錢眼開了。
風水屋 發表於 2010-9-13 21:35
我不知道咧
老實講
換成是我的話
我也會這麼做
不過不是要對方拿出3成的錢
而是要對方付出相對的代價出來
拜託一下
它父母親幫它籌出來的學費
就這樣子的搞丟了
這個錯要怪誰??
就這樣直接還給它
那它會受到應有的教訓嗎???
雖然我不知道那個學姊是怎的心態
但若我而言
我也不會那麼輕輕鬆鬆簡簡單單的就還給對方
這樣
vf726876 發表於 2010-9-13 21:45
・假設我報警説・我包包内原有30萬元~怎剩四萬元!!

不就可反告・學姊侵佔偸取他人財物了嗎??

法律是拿來玩的・這位學姐也太不知死活了!!
kkk000 發表於 2010-9-13 22:00
如果是我
三成就算了~不過至少凹頓飯
既然是緊急錢 怎麼又會輕易的遺失呢?
不過學姐知道人家有困難 還這樣搞 倒是有點不厚道
不能說他錯...只能說不厚道!!
=紫夜= 發表於 2010-9-13 22:33
要看看學姊知不知道他有難
有的話就真的很不道德
沒有的話
那我會覺得是行使她的權益
eto.com 發表於 2010-9-13 22:58
要看看學姊知不知道他有難
有的話就真的很不道德
沒有的話
那我會覺得是行使她的權益 ...
=紫夜= 發表於 2010-9-13 22:33


+1

不過我覺得會打電話通知失主的,也算很有良心了。
很多人(包括我)撿到錢後都會想獨吞了,有幾個人會拾金不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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