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其實大可學你賴皮,陳菊說的你就信?你親眼見到了石斑業者的明帳、暗帳,知道他們賺錢了?
辯白不過就開始說對方說謊,我想再跟你談下去也沒意思。
自己看一下不同角度的報導吧: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l/22/today-fo3-3.htm
抱歉,請貼出"周美青用特支費買泳衣?買早餐?"的文字敘述。
OZAKI01 發表於 2011-10-18 01:28
聯合報/記者範凌嘉陳志平/台北報導】 2006.11.22 03:32 am
................................................................................................
三千七百五十四張原始憑證中,絕對沒有女性內衣,但市府秘書余文有調來一張發票,是「小女孩的泳衣」。出處:馬英九:8年捐逾6950萬 後天公布 - 民生戰線 - udn城市http://city.udn.com/54543/1956622?raid=1956623#ixzz1b40JYp3f
那馬說那不是他的發票,是余文調來的?嗯,馬會領錢,但不管錢的來源,很律已者會如斯做?
(三)同上薪資帳戶從93年1月1日至95年7月31日止之支出方式
可大別為「轉帳」、「現金」及「自動扣帳」三大類(已
無「薪資扣帳」類):(1)從93 年1月1日至95年7月31
日止「轉帳」計34 筆,其中有32筆共6,350,544元係轉至
馬九之配偶周美青在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之00714002726號
帳戶(絕大多數每月200,017元)做為家用,應非特別費
之支出。其餘「轉帳」僅有二筆,其中一筆93年5月25日
之3,000,000元係轉存至其家人馬以南帳戶內,94年3月2
日之20,017元則係轉存至轉存馬英九本人之行政院郵局帳
戶,此二筆亦均足以證明並非特別費之支出,故此時期之
轉帳部分,並無得視為特別費之支出者。(2)從93年1
月1日至95年7月31 日止現金提領部分計13筆共311,765元
,其中僅有一筆即93年7月22日之11,765元經查係開立銀
行支票給國民黨,可證明為非特別費之支出,其餘
300,000元因無法確定支出原因,依罪疑惟輕原則,均視
為特別費之支出。(3)從93年1月1日至95 年7月31日止
,自動扣帳計135筆共555, 214元,其中128筆係電信費、
電費、水費、瓦斯費、保險費、利息稅等家用或私人支出
,可證明並非特別費之支出。其餘7筆均係信用卡之扣帳
計共101,690元,此些信用卡刷卡之扣帳中能證明非屬特
別費之支出者計有93年5月25日之13,069元、94年5月24日
之10,258元(以上二筆消費地在美國,而當時馬英九人在
國內,經查係其子女刷其附卡之消費)及93年10 月25日
之26,860元中之16,000元(經查26,860 元係健康檢查費
用,台北市政府有補助其中之16,000元,故此16,000元
已能證明非屬特別費之支出,僅10,860元得視為特別費之
支出),其餘信用卡之扣帳4筆共51,503元,因無法查明
真正支出原因,被告復以記憶不清為辯,故依罪疑惟輕原
則,均視為特別費之支出。故此時期自動扣帳部分計有
62,363元得視為特別費之支出。綜上所述,從93年1月1日
至95年7月31日止,馬英九薪資帳戶所有支出經扣除業經
證明非屬特別費之支出後,至多計有362,363元得視為特
別費之支出。(馬英九薪資帳戶所有支出明細詳如附表一
)
(四)被告馬英九於行政院郵局開立之帳戶,自88年1月至92年
11月27日止,總計有212筆共1,163,681元之支出(此時期
最後一筆支出係91年6 月15日),經查其中211筆均為瓦
斯費、電話費、電費、水費、安泰人壽保險費、中興銀行
及遠東商銀之扣款等家用或私人支出,已足證明非屬特別
費之支出。其餘一筆88年2月15日跨行轉出之400, 018元
因已無銀行支出傳票,無法確定流向,故依罪疑惟輕原則
,視為特別費之支出。至於該帳戶自92年11月28 日起至
95年7月止,雖陸續有36筆支出共684,437元(帳面支出
764,437元,扣除領出後再存入領出之80,000元),惟其
中600,000元係馬英九擔任國民黨副主席特別費存入後再
支出者(600,000元分三次存入,分別為92年11月28日
200,000元,92年12月11日200,000元,93年1月28日
200,000元),純屬黨務支出(馬英九95年11月23日訊問
筆錄與孫振妮95年2月5日訊問筆錄參照)。至於其餘84,
437元之支出,因該帳戶於95 年6月23日存入162,271元係
台北市長辦公室秘書余文交接「有單據部分特別費之零用
金與其他公積金款項」予孫振妮者,故其支出亦不得視為
來自「無須單據之特別費」。綜上,馬英九行政院郵局帳
戶,於87年12月至92年12月間之支出中,得視為特別費之
支出者,僅400,018元,至於93年1月至95年7 月則無任何
支出得視為特別費之支出。(馬英九行政院郵局帳戶支出
明細詳如附表二)
特支費用來支付馬英九家中私人支出,只因天上掉下來個「大水庫小水庫」理論,莫名其妙的宋朝公使錢,所以特支費才無罪。然而,法律上無罪,這又是你所謂的律已甚嚴的高道德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