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組:LV:0 觀光客
我怎麼看都是你提出的一項一項質疑,被我一一駁倒,撐到最後你搬個石斑業者來轉寰,我是懶得再跟你爭:是台灣全部人都養石斑嗎?還是全都從石班上面賺到錢了? 1.你的五個論點,被我質疑到你回的越來越少,被駁倒的怎會是我? 你真愛說笑。 2.全給財團拿走了 <---這句又不是我說的,要怪,就怪你自己愛把話說滿吧。 3.當然不是台灣全部人都養石斑,因為那是你說的,跟我無關。 你一路上不斷行使偷換概念,把我沒說的說我說的,把我說的扭曲一通,這叫狡賴不叫搓破,自鳴得意就請攬鏡自照吧,呵呵。 joentyi7 發表於 2011-10-18 02:37
檢舉
一、旨揭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如下: (一)使用範圍: 1、贈送婚喪喜慶之禮金、奠儀、禮品、花籃(圈)、喜 幛、輓聯、中堂及匾額等支出。 2、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獎(犒)賞、慰勞(問) 及餐敘等支出。 3、對外部機關(即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民 間團體與有關人士等之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 出。
1、各機關、學校特別費預算之執行,應在法定預算額 度內核實分配預算辦理,不得移作其他用途,且下 月之預算額度亦不得提前支用;如有賸餘,得依預 算法第61 條規定,轉入以後月份繼續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年度終了未經使用部分,應即停止支 用,並列作決算賸餘處理。
身陷特別費風暴,台北市長馬英九宣佈要捐出自己的特別費,總數將達到1500萬,說是要突顯特別費遭到污名化的不合理,不過這麼大筆錢到底要捐給哪些團體,馬英九暫時保留,市府也三緘其口。 接過小朋友獻花,馬英九的臉上才擠出一絲笑容,自己的特別費惹爭議,馬英九決定豁出去,捐出7年多來不需要單據支領的特別費1500萬。 台北市長馬英九:「即使我已經花了很多錢,但我不管,我把他通通當作沒花過一樣捐出來,就是要突顯制度,如果這樣,會陷公務員於不義。」 說自己願意當表率突顯制度的盲點,不過言談中還是有委屈。 馬英九:「不需要單據的特別費可以匯入私人的帳戶,這不是我們要求的,這是行政院規定的,我們是一個奉公守法的公務員,一切按照政府的規定,結果一覺醒來說你可能涉嫌貪瀆,這樣的解釋方法讓我們感覺到很錯愕。」 表明自己沒違法,不須辭職,儘管語氣說的堅定,但馬英九不時搓揉雙手,顯得有些心煩,連在台上剪綵,馬英九的笑容都有點ㄍ一ㄥ,既然已經開出陸續捐款1500萬的目標,那麼受贈者到底是誰? 馬英九:「弱勢團體、慈善團體、學術團體、文化團體,點名不太適合。」市府秘書長李述德:「我們不好講, 捐款給哪一個哪一個,這可能不太好。」 捐款入誰家,市府和市長一樣低調,留下新的疑問。
說明: 一、旨揭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如下: (一)使用範圍: 1、贈送婚喪喜慶之禮金、奠儀、禮品、花籃(圈)、喜 幛、輓聯、中堂及匾額等支出。 2、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獎(犒)賞、慰勞(問) 及餐敘等支出。 3、對外部機關(即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民 間團體與有關人士等之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 出。 (二)報支手續: 1、特別費之支用,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取 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其因特殊情形,不 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 取得原因,並經支用人(即首長、副首長等人員) 核(簽)章後,據以請款。 2、特別費原始憑證應註明用途或案據。 (三)預算執行: 1、各機關、學校特別費預算之執行,應在法定預算額 度內核實分配預算辦理,不得移作其他用途,且下 月之預算額度亦不得提前支用;如有賸餘,得依預 算法第61 條規定,轉入以後月份繼續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年度終了未經使用部分,應即停止支 用,並列作決算賸餘處理。 2、凡本職以外,另兼任其他機關之首長、副首長者, 不論本職及兼職係屬同級政府或分屬不同級政 府,均僅得選擇其中1 個職務(本職或兼職)支用特 別費。
特支費是補償因首長身分而公務用 社交支出 以及犒賞下屬 公家的錢可以存入私人帳戶? 光這點就錯了 等糖吃的小孩 發表於 2011-10-18 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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