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7112 發表於 2012-9-26 12:42
雄檢25日調閱錄音澄清並未說出「只要你不認罪就不能走出法院」的強烈字眼
這段話很奇怪
如果這個檢察官真的 ...
請你是想一個情況~
假設A是失主..
當A發現自己在家的物品1不見了.就跑去報警,希望警方找回~(請問.這有問題嗎?有不合情理嗎?)
而當警察在B家中發現了物品1.並把B帶回警察局做筆錄,並確定了是B拿走A的物品1.(請問這樣有問題嗎?不合情理嗎?)
但問題來了~
竊盜罪是公訴罪.
所以當警方筆錄完,確定B沒有在A的同意下拿走物品1.
那檢察官就依法提告B竊盜罪~
請問!上面的情況...完全符合司法程序..
請你能告訴我哪裡有問題嗎?
好了!現在劇情直轉急下.
物品1是一個號稱15000元的紙箱.但大多數人大概都會覺得不值1元!
而根據刑法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很不幸的.法律規定時並沒有說偷拿1元不值的紙箱不需要提告.
所以檢察官還是得提告..
如果檢察官不提告.就是失職..怠忽職責.所以必須提告.
而失主即使跟檢察官說不用告.但因為是公訴.所以還是得告.
請問!這要如何解套?
其實有兩個辦法.
1.在警察找到B的時候,還沒進入警局做筆錄之前.AB兩人就和解.就不需要帶進警局做筆錄了.而檢察官也就不需要提告了.
2.B直接一點認罪.讓法官一照狀況減刑.刑罰可以撿到什麼程度~~看法律~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我相信法官不會因為一個紙箱而判到有期徒刑或拘役.多半就是一兩塊罰金就放人了!
這~~有很難解套嗎?
這~~有嚴重到需要自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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