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發發發 發表於 2012-9-26 16:36
照大大這麼說.在路上撿到錢不還.也算偷囉 ?
那位甚麼是侵占罪.?不是竊盜罪 ?
是不是所有檢到東西.失主報 ...
這就是你不懂法律的地方!
如果這個物品是擁有者遺失的.也就是說他並是在自己收放物品的地方讓物品離開身邊.而又找不到!
這就是遺失.
而遺失的物品如果被別人拿走.拿走的人沒有拿去警察局.
就構成了侵占遺失物罪...也是公訴.
而如果物品是擁有者放在明確知道的位置.例如自己家中,房間,或家門口.
但卻被別人拿走了..
這就是竊盜!也就是這案子被控訴的原因.
再來.
從文章裡面無法確定.
紙箱的擁有者是在確定誰拿走之前還是之後,宣稱紙箱架值1萬5.
新聞僅說.做筆錄實跟警方說紙箱價值1萬5.
所以有可能是以此刺激警方去找尋.這無法確定~
再者即使報案者申請刑事附帶民事.要求竊盜者對於偷竊紙箱做民事賠償.
但是賠償金額仍須要有資料佐證報案者的損失.
也就是說他必須能證明紙箱值1萬5.法院才會判決賠償一萬五.
如果提不出證明.那麼法院就只會對一個紙箱的合理價格要求賠償而已.
所以也不構成敲詐.
再者~請問從一個人家門口撿走一台機車.和撿走一個紙箱.
還不是一樣~都是偷竊!
所以我才一直舉320的條款.就是要告訴大家!竊盜罪與被竊物本身的價值無關!
你或許絕得拿走一個紙箱並擁有它沒什麼!
但只要這個紙箱是有人的.而你沒有告訴擁有者.就構成法律上的竊盜罪!
重點是"占有".
如果你拿了紙箱.然後丟在路邊.不算竊盜~
如果你拿了車子.丟在路邊!也不算竊盜!
但你拿了並擁有.就是竊盜~
換句話說!他拿走紙箱並占有!
就是竊盜~
不然我問你~
請問這紙箱沒有主人嗎?
請問這紙箱的主人有說可以拿走嗎?
那麼為什麼可以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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