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撿紙箱被告 吞鹽酸自殺遺書咒對方會有「報應

 
sake0215 發表於 2012-9-26 11:21:38 [顯示全部樓層] 只看大圖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359 18922
cs3yu 發表於 2012-9-26 17:32
希望會有報應,不然就白死了!
tvbs1972 發表於 2012-9-26 17:34
XiaoChunDan 發表於 2012-9-26 17:29
http://www.nownews.com/2012/09/26/91-2857745.htm
新聞內容.全篇和原Po一樣!

大大報歉在打擾一下喔    那我可以每天放一個紙箱      給人檢    再去告人嗎?    拜託請當我律師?
XiaoChunDan 發表於 2012-9-26 17:36
tvbs1972 發表於 2012-9-26 17:20
大大我懂你的意思  但實務上不就是一件小事嗎?      需要浪費法律資源嗎?     檢察官不是可以不起訴啊?   ...

非告訴乃論之罪:
此意則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瀆職罪。
另所謂「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不論是否告訴,只要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即得偵查起訴,例如殺人、放火、竊盜、強盜等罪,因其侵害法益較重大應予追訴處罰。

我之前就說了!
只要知道就一定得告,不然檢察官會被檢舉!!
而竊盜罪本身無關竊盜物價值.
所以一個紙箱和一個賓士車的竊盜事件,只要客觀認定是竊盜.就得提告!

而所謂的客觀認定!
就是當這個物品確實為某A所擁有.並且被某B不告而取並占有或轉賣獲利.
這個行為就是竊盜.
講白一點~如果某B當時堅持紙箱是自己的!並沒有拿!
而某A也完全提不出證據證明紙箱是原本放在他家門口的那個~
其實這個案子也無法提告!
(警察也不會無聊的花費一堆時間去證明紙箱原本是誰的!)
tvbs1972 發表於 2012-9-26 17:40
XiaoChunDan 發表於 2012-9-26 17:36
非告訴乃論之罪:
此意則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 ...

大大報歉在打擾一下喔    那我可以每天放一個紙箱      給人檢    再去告人嗎?    拜託請當我律師?
XiaoChunDan 發表於 2012-9-26 17:43
本帖最後由 XiaoChunDan 於 2012-9-26 17:49 編輯
tvbs1972 發表於 2012-9-26 17:34
大大報歉在打擾一下喔    那我可以每天放一個紙箱      給人檢    再去告人嗎?    拜託請當我律師?:emo_0 ...


不好意思!我不是律師~我只是一個會查法律資料的人!因為我要學會保護自己!
再者~如果你要這樣做是可以的!
而且不需要請律師~
只要你能證明紙箱是你的.並且是被人不告而取~
找到竊盜者並他也到警局做了筆錄之後...檢察官就會提告.
如果檢察官不提告,你可以檢舉他.
另外~當檢察官提告之後!你要記得申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這樣就能夠在判刑的時候順便要求民事賠償~
法官應該會判一個紙箱賠有2元!或1元!
當然如果你能夠舉證出這個紙箱價值20萬!那就會有不同的判決!
如何舉證就得靠你的智慧了.

啊!忘了說~我除了會查法律資料!我也會去看用詞解釋.
然後稍微看得懂法律條款的邏輯~
畢竟上網跟人聊之後!才發現真得有人看不懂法律的邏輯!

忘了再補充.
如果你放紙箱被法官認定你是引誘別人偷竊!
那偷竊的主導者和受害人是同一人時.犯罪行為不成立!
npdzl0917 發表於 2012-9-26 17:47
XiaoChunDan 發表於 2012-9-26 17:20
這樣講好了!!
同樣紅燈右轉.
有人被抓有人不被抓!我一屆醜男.警察看到我就討厭!

既然錯誤的行為不因別人逃脫而變的正當
那代表執法者的評斷標準不一
不更彰顯出台灣情理法的生態嗎

再者,如果這種所謂"合理寬容"可以被你允許
那為什麼被告不能被允許
試問到底是誰閒閒沒事會針對這樣雞毛蒜皮的案子大做文章
明明警方調停私下和解就搞定的案子硬要照規矩按程序
是人都會感覺此案不簡單吧
是否有有力人物介入,故意要整被告
被告自殺遺書留言不是剛好反映?

按法律來走該告就告這很對啦我知道
但在弱勢面前能不能成立就很受質疑
這不就是假司法公正、真暴力?


tvbs1972 發表於 2012-9-26 17:54
XiaoChunDan 發表於 2012-9-26 17:43
不好意思!我不是律師~我只是一個會查法律資料的人!因為我要學會保護自己!
再者~如果你要這樣做是可以的!
...

恩   感恩大大我紙箱一定會镶黃金      這才去告      +攝影機         各位觀眾鄉民們小心囉?嘿嘿台灣法律
XiaoChunDan 發表於 2012-9-26 18:04
npdzl0917 發表於 2012-9-26 17:47
既然錯誤的行為不因別人逃脫而變的正當
那代表執法者的評斷標準不一
不更彰顯出台灣情理法的生態嗎

這樣講你就誤會了~
當一個人犯罪可以逃脫,並不是代表台灣情理法的生態.
而代表台灣的法治的執行還有漏洞.
但可以靠檢舉來處理!
如果正妹被放走是合情合理合法.那就無法檢舉警察.
但是如果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又有證據.就能檢舉~也能寄到報章雜誌上.

再來我完全沒有說這是合理寬容.
你可以回去看我的文章.我完全沒說警察抓我放走正妹就是合理.
我只有說警察抓我是合理的.
而他放走正妹是不合理得所以如果我有辦法錄下來.是可以檢舉的!

再來你說這是雞毛蒜皮的事情!
但這樣雞毛蒜皮的事情可以提告~而且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提告!
更證明台灣人對於法律的無知.
所以才會把這樣的犯罪行為當做可行的.

另外你說弱勢.
但問題是你有看到法院判決嗎?
你有看到法院判決不公嗎?
我沒看到~~提告不代表定罪.這是另一個法律觀念!
上法院不代表你就有最.
必須判決下來才是有罪!
但仍然能上訴.
只是多數人不願意去理解這個概念而已.

所以,如果你有這個事件的判決資料.可以證明法院判決欺負弱勢.
請提出來!我們再來討論~
而這個事件直至檢察官提告.都是合情合理合法.

法律不應該遇到有錢人就轉彎.更不應該遇到窮人和弱勢就轉彎.
不然可憐的街友強姦女學生.我們就應該可憐這個弱勢街友嘛?
不然窮苦學生拿硫酸潑老闆.我們就該覺得老闆死好嗎?

現在台灣最大的問題.是司法部門遇到有錢人就放寬.而平民看到窮苦人就聲援.
但法律不應該是如此.應該人人平等.
我說了~不因別人被放寬就認為自己無罪!
有罪就是有罪.但若有苦衷.出於無心之過.法官也應該事情況減刑~!

而竊盜罪最基本的判決.是罰款500元以下!
所以簡單講.這個案子還有空間~
如果法官判決有問題~也是恐龍法官的錯~
跟檢察官提告沒有關係~
我發文只是希望大家釐清責任.不要在搞不懂法理情的情況下,照個人主觀意識去批判.
台灣要建立法律素養.而不是任意批判!
XiaoChunDan 發表於 2012-9-26 18:08
tvbs1972 發表於 2012-9-26 17:54
恩   感恩大大我紙箱一定會镶黃金      這才去告      +攝影機         各位觀眾鄉民們小心囉? ...

不好意思!這不是台灣法律~
而是多數法治國家的法律都是如此!
只能說你陷入了主觀迷思了!
而且我覺得如果能借由你的實際行動讓更多人懂得法律!學會保護自己!
也不會是壞事~

另外!如果別人問你說"你家門口的紙箱能不能撿"
請記得說"不能".
如果你說"可以"又被撿走.你又錄影下來.或旁邊有人證.
你的金鑲紙箱就再見了~~無法提告.

最後!撿紙的人到我家都會問說能不能撿!
而且是10年前的事情.
只能說10年前的回收老伯真的比現在的人還懂法律!
tvbs1972 發表於 2012-9-26 18:15
XiaoChunDan 發表於 2012-9-26 18:08
不好意思!這不是台灣法律~
而是多數法治國家的法律都是如此!
只能說你陷入了主觀迷思了!

所ˇ以說悲哀阿  老師都沒有教   法律可以玩人    人可以玩法律     請改革司法    建立陪審團    勿有恐龍法官    感恩大大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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