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upyfu 發表於 2012-12-6 20:51
「站在質詢台上質詢有公權力的行政院官員」?
簡直睜眼說瞎話!
大推你的質詢備詢簡單區別,在此把她轉貼過來讓大家了解。
| 質詢 | 備詢 | 受詢人員 | 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 | (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以外的)政府人員
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 | 內容 | 施政方針、施政報告 | 會議事項有關之事實說明或意見發表
| 場合 | 立法院院會 | 立法院各委員會 | 主要法律依據 |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6~28條 | ★憲法第67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 |
特別節錄二者主要差異的法條,方便說明。
[質詢]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8條:「立法委員對於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施政方針、施政報告及其他事項,得提出口頭或書面質詢。」
[備詢]
憲法第67條:「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各委員會開會時,應邀列席人員,得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
簡單來說,
質詢,乃針對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的施政進行監督,具有法律約束力,官員有答覆之義務!
備詢,乃邀請政府人員或社會人士,進行事實、意見陳述,並無法律約束力(但行政院所屬公務員受邀備詢仍有強制義務)!
而立法院的委員會或院會的議場佈置,有所謂的「質詢台」及「備詢台」
質詢台,是「質詢者」(即立法委員)發言的位置。
備詢台,是「受質詢者」或「受備詢者」發言的位置。
陳同學當天的發言,完全是應立法委員之邀請,在立法院教育委員會的備詢台進行意見表達!
請問那些狀況外又喜歡大放厥詞的鄉民,這不叫「備詢」是什麼?
陳同學的發言,不論形式或實質,究竟哪一點符合「立法委員職權」的「質詢」法定要件?
「備詢」真正的意義,在於「說明事實、發表意見」!
不是像某些鄉民自以為是的用表面文義曲解「只能被動回應立委詢問」才叫備詢!
但關於立法院邀列「備詢」的技術性規範,目前確實沒有更進一步的明文法律可遵循,
因此王金平才會表示,近期將邀集朝野協商制訂規範。
然而,暫且不論整起事件的重點,根本不在「質詢、備詢」這種莫名其妙的詭辯,
就連要爭論「質詢、備詢」,也不去試圖瞭解立法院議事程序,就自以為是腦補一堆笑話,
再怎麼缺乏明文規範,「質詢、備詢」的區別,也絕對不是
「受備詢人未經立委同意逕自下台,不叫備詢」這種啼笑皆非的理由!
這種程度.......你說,台灣政治能夠不「民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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