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兩百四十四章 火力全開(下)
金雷被問住了,好久後道:“我不知道當時怎麼想的。”
“你不知道?你殺過人嗎?你沒有殺過人,在第一次殺人時候,你不知道自己怎麼想?”曹雲質問:“是不是老太太三番兩次的拒絕你,讓你怒火中燒。自己一個堂堂大公司總經理,委曲求全,開出高價,卻說服不了一個鄉巴佬。是不是?”
“不是。”
曹雲:“是不是土裡土氣的老太婆一點面子都不給你?你是不是很惱火,在有選擇的情況下選擇了殺人。”
“不是,不是。”
曹雲手指金雷:“巴松和謝陸根本就不是凶手,真正要殺人的是你,是不是?”
金雷抓狂吼道:“我沒有,我不知道這條法律。”
“你撒謊。”曹雲道:“你不僅對越官員行賄,而且手下還有一個保安部,專門負責處理工程進展中遇見的釘子戶。現在你告訴我,你不懂法律?XX的,法律都被你玩死了知道嗎?你通過法律多少次低價購買私人土地?”
曹雲:“高速公路和橋梁建設施工,涉及到很多私人土地的收購問題。根據你公司的報表,你補償給私人的賠償款,遠遠低於其他同行業公司。一畝田,兩萬元,你給五百,理由是農田被污染。被什麼污染了?一輛運載化學液體的卡車深夜傾覆,化學液體泄漏,流入農田灌溉水渠,導致上千畝農田受到重度污染,十年之內無法種植莊稼。你假惺惺的做善人,把土地買了下來,一年後就變成了一條高速公路。”
曹雲:“你現在和我說不懂法律?你完全可以避免死人,你沒有!金俊是瞎了眼,讓你當證人,你才是應該坐在被告席上的人。”
曹雲:“你在殺人之後,沒當回事。後來發現是金俊的家屬,你順其自然的把兩個老闆拖下水。他們並不知道越南的法律。你現在在法庭上表現出為了家人慷慨赴死,並且愧對老闆……你真說實話了?你死都不怕,為什麼不敢說實話呢?你是擔心,金俊知道這個事實之後,會對你這個元凶展開報復。沒錯,金雷,你根本不是狗屁證人,你才是元凶。”
曹雲暴風雨一般的火力全開後,感覺有些缺氧,深呼吸,慢悠悠回到辯護席,接過令狐蘭遞過來的水,猛喝一口,後道:“證人,請回答。你的目的是不是就想殺死老太太?要說實話哦,說實話最少烈焰法庭會保護你的家人。”
金雷很久後才開口,神色黯然:“是的!我確實有殺她的心。不過我真不知道有這條法律。”
司馬落問:“為什麼?”
金雷道:“她的態度很惡劣,我不明白,為什麼一位普通村婦有這麼大的脾氣,甚至還放狗咬傷了我的人。”
曹雲道:“你開了多少錢?”
金雷:“……“
曹雲:“說吧。”
金雷:“低於市場價大概50%。我的人把她的雞殺了,扔在房子門口。我以為她會害怕。第二天去拜訪,準備給她一個市場價,她有了台階,又擔驚受怕,應該會把地產讓出來。沒想到,她一開門,就潑我一身的狗血,並且指著我罵個不停。我聽不懂那土話,但是我很生氣。”
金雷:“在當時我就想弄死她,第二天開始下暴雨,我就想到了泥石流的妙計。但是我真不知道有這條法律。”
曹雲問:“如果你知道有這條法律,你會不會放過她?提醒一句,你的助理也在證人列表中,他現在在自己房間,不知道你說了什麼。”
金雷回答:“就算知道,我也不會放過她,沒有人可以對我這樣,還是一名老村婦。”
曹雲點點頭:“謝謝……對了,我剛才搞錯了,越南沒有這條法律。”
所有人一起看曹雲,連聽得懂英語的警衛都看過來,曹雲一攤手:“三個國家的法律耶,弄錯是很正常的,我及時承認錯誤,沒有造成損失。”
巴左趁熱打鐵:“法官大人,現在事實很清楚,泥石流純屬金雷個人的行為。只不過巴松和謝陸是老闆,他們因為利益被金雷牽扯到一條船上。兩位老闆從來沒有要求和暗示金雷殺害老村婦,是金雷因為對老村婦的怨恨,所以才借公司的利益動了手。”
司馬落道:“反對,雖然客觀存在金雷對死者有私人恩怨。但是也是在巴松和謝陸的暗示鼓勵之下,才發生最後的悲劇。”
曹雲不同意:“我是老闆,你司馬落是司機,我趕時間去簽協議。路上有一名醉漢躺在地上,我沒說什麼,司馬落直接把車開了過去。現在司馬落你說,為了公司的利益,所以才碾壓醉漢。這是什麼道理?”
司馬落道:“請大家不要著急,如果沒有問題,我想傳喚下一位證人?”
……
下一位證人名字叫小美,今年三十歲,她曾經是巴松的私人助理。巴松喜歡幫助已婚婦女,在其結婚之後,巴松對其更有非分之想。本來吧,老闆的需要就是員工的使命。但是小美的丈夫是一位很出色的年輕人,小美權衡之下背叛了巴松,不僅不答應巴松的幫助要求,而且還提出了辭呈。
辭職當天,巴松非常生氣,作為一位人上人,被一個年輕人比下去,讓他非常不高興。於是託人在他們結婚當天,送了一個硬碟給小美的未婚夫,裡面是小美和他的一些‘資料’。結果如巴松所想,婚禮取消,小美失去了工作,失去了愛情,被診斷為抑鬱和諸多精神病,被家人接回老家,在老家的精神病院中療養。
司馬落按照程序詢問,說明了小美的情況,後問道:“證人,三年前的214到520期間,你在哪裡工作?”
小美回答:“我是巴松私人助理。”
司馬落問:“你知道越南泥石流的事嗎?”
小美:“知道。”
司馬落:“介紹一下。”
小美:“五月中旬一天上午,具體哪一天我忘記了。巴松在接到一個電話後聯繫了謝陸,說越南那邊出事了,如果謝陸有空,最好來曼谷一趟。掛斷電話後,我送上茶水問出什麼事,他說越南那邊死的四個人不是普通人。”
小美:“我安慰說,泥石流是自然災害,誰都沒辦法。巴松說,知道為什麼喜歡你嗎?因為你單純。第二天中午,巴松請謝陸在某酒家包廂吃飯,連我也被趕出來。中途我送一個重要電話進去,接電話後,巴松讓我剪雪茄。我去一邊剪雪茄,巴松對謝陸說,金俊算個人物,也不算什麼了不起的人,他要較真我們也別客氣。”
小美:“謝陸說,什麼是他較真我們才不客氣?高岩有句俗話,斬草不除根,春風吹有風,你這麼優柔寡斷,把命運掌握在別人手上,遲早會後悔。巴松說:我和大哥你不一樣,我的生意主要的泰越兩國,殺金俊是下下策。”
小美:“謝陸說:你能對付過去嗎?巴松說:金俊這人缺少魄力,只要不被抓到尾巴,他想動我,也要權衡權衡。相信我,把屁股擦乾淨,只要他沒有證據,就跳不到哪裡去。謝陸很不滿,你這態度,讓我對合作有些擔心。你先說住戶是普通老百姓,沒事,人死了後變成了金俊家屬,你又說沒事。什麼才算有事?”
小美:“巴松不高興,謝大哥你是不相信我?謝陸說:我就是不相信,連裡面多少人都不知道,連屋主身份都沒查清楚,就敢讓手下殺人。巴松:謝大哥,當時可是你提出的妙計,暗示了金雷,還說誰也發現不了破綻。謝陸:誰發現破綻了?我出謀劃策是解決問題,你卻沒有調查清楚。現在你最好聽我的,除掉金俊,一了百了。”
小美:“兩人爭吵聲音越來越大,我就忙勸和,送上雪茄說,兩位老總都是為了生意,生意和則雙贏。兩人沒說話,巴松讓我出去幫他買包煙。我離開關門的時候,聽見巴松說:謝大哥,我們還是冷靜一下,先計劃下怎麼擦乾淨屁股。”
司馬落:“我暫時沒有問題了。”
巴左站起來:“證人,據我所知,你離開巴氏集團已經兩年,這兩年都住在自己老家的精神病院內,據說情緒和精神都非常不穩定,自殺和自殘不少於三次。”
司馬落反問:“請問巴左律師是怎麼得到這個訊息的?”
巴左道:“巴總很關心小美小姐的健康,所以和小美的主治醫生保持了一定聯繫。我認為讓一位精神病人做證實在有些荒唐。根據小美的主治醫生所說,小美的病是不可能治好,要麼瘋瘋癲癲,又哭又鬧,要麼一個人坐著什麼話都不說一整天。”
司馬落問:“巴總是否知道,小美的主治醫生是小美的青梅竹馬呢?”
巴左一愣:“嗯?”
司馬落道:“小美知道巴松不會放過自己,只能裝瘋賣傻,家人送她到老家的精神病院。她的主治醫生是小美十五年的鄰居,九年的同學和髮小。原本巴總每個月會‘關心’兩次,後來發展到兩個月關心一次,最後半年再也沒有打來電話。昨天我和小美聊了一會,在小美任職巴松私人助理期間,巴松可是做了很多壞事,難怪這麼關心小美的情況。這也反證了小美的證詞,謝陸說巴松優柔寡斷,有僥倖心理。如果聽謝陸的話,三年前把金俊殺了,估計也沒有今天的事了。”
巴右站起來:“剛才小美證人說的很清楚,她和巴松之間存在有無法調和的仇恨。我不否認也不承認巴松是不是這樣的人,但是小美認為巴松是一個超級大壞蛋。我問個問題,小美的證詞可信度有多高?”
司馬落道:“為什麼我會在烈焰法庭,就因為很多證據都是人為證據,很多真相被掩蓋。我認為烈焰法庭有自己的行為準則。在這裡我申請測謊,對小美測謊。”
測謊有兩種認識,一種認為準確率無法到達一定程度,不可信。一種認為可以採取測謊。
很多人不知道,在民事糾紛中已經出現了測謊,特別是借貸糾紛中。
按照高岩法律規定,測謊是警察偵查的一種輔助手段,不能做為證據。也就說警察可以用測謊來識別你是否撒謊,但是這個結果只是線索,不是證據。在法庭上,刑事案中目前還未有法官同意測謊。
在民事糾紛中,特別是借貸糾紛中,原告或者被告可以申請測謊,但是能不能被批准要看法官最後的決定。另外,如果原告要求測謊,法官同意申請,被告拒絕測謊,這個結果可以變成原告的優勢證據,但不是死證。
現實案例中已經有民事測謊轉變判決的案例。民事和刑事有很大不同,民事裁判中法官作用極其重要,其人品,信譽等各方面指標要求都非常高。刑事沒確鑿證據就是無罪,民事沒確鑿證據,還有優勢證據,還有蓋然性證據等說法。
不太肯定你幹沒幹,但是大部分證據覺得不是你幹的,你就擁有優勢證據和蓋然性證據,於是最終裁定你勝訴。
比如深夜,大排檔喝酒的A在被B打了一拳,兩人分開,A繼續喝酒,站起來沒站穩摔倒了。當時沒事,第二天發現眼睛受傷,經過鑒定眼睛遭受撞擊或者擊打。A把B告上法庭,A和B都無法拿出死證。這種情況下,有可能裁定B賠償,有可能裁定B有一定賠償責任,由於B有這個行為,無法證明不是自己攻擊導致A受傷,那B就要賠償。那A的傷勢是不是真的由B造成呢?沒有事實,不知道,AB都不知道,法官也不肯定。這就是民事。
反之,A因為傷勢構成輕傷報警,警方調查結論,無法排除A自己摔倒導致眼睛受傷可能,也無法排除B毆打導致A受傷的可能,最終B會無罪釋放。
在目前高岩民事法庭中裁定主要依靠七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視聽資料。測謊結果並不包含在內。法庭是否可以使用測謊在司法界還有相當大的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