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瀝青弊案今起訴養工處長自請大過處分
發佈單位:養工處 發佈日期:2006-06-12
發稿單位:養工處
發稿日期:95年6月12日
聯絡人:劉玉華
聯絡電話:27258153
對於臺北地檢署今(12)日偵查終結瀝青弊案,24名養工處員工遭起訴一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表示,將在收到起訴書後召開考績委員會,審議是否移付懲戒,認係情節重大者除停止職務並移送懲戒,若擬俟刑事責任確定後再考量是否移付懲戒,原停職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3個月內,得申請復職。養工處強調,此事涉案同仁將面對法律制裁,而養工處不但名譽受損,且業務、人事大幅調整,已付出慘痛代價,相信日後同仁會引以為鑑、堅持操守;養工處處長亦自責督導不周,再次自請處分,經工務局建議記大過1次。
根據檢方起訴書,市議員許富男、蔡聰興藉勢向承包商勒索,不顧工程品質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因此求處無期徒刑;喻銘鋒、黃駿秀、柯宗明貪圖小利違背職務,求處有期徒刑15年;陳思明、朱賓誠、張堯田、文忠志、左志元、李建福、彭玉煥、陳銘堅等人則因於偵查中自白,且收受賄款金額較低,並已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第59條規定求處減輕其刑並為緩刑宣告。
養工處表示,弊案調查期間,涉案人員除已退休的潘清泉之外,先後共有蔡聰興、莊光映、曾均凱、文忠志、左志元、陳銘堅等6人遭解雇;陳思明、喻銘鋒、黃駿秀、許裕茂、張堯田、莊金清等6人遭停職,及楊財欽、邱燕輝、李建福、朱賓誠、彭玉煥、方龍乾、雷苗輝、洪陳慶、陳明豊、陳坤泉、白子正等11人遭記大過處分;養工處處長前已自請處分,並核定記過1次。
今(12)日檢調偵查終結,對涉案人員起訴具體求刑,養工處將會按照市府人事處所提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九職等或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經審議認為情節重大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另外,依公務員保障法規定,「經依法停職之公務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3個月內,得申請復職」,做為未來處分涉案員工的依據。
養工處強調經此教訓,除已加強內部控管,檢討改進工程驗收制度外,也對員工的政風觀念進行再教育,希望從根杜絕弊端;而養工處處長則深感弊案重傷市府與養工處,為自己督導不周而於今日自請大過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