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費案馬英九一審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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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神無雙 2007-8-14 10:13:47 發表於 觀點討論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135 11733
johnnyxx5678 發表於 2007-8-14 12:30
馬英九案依公平正義原則
應該要判無罪
如果有罪
其他政務官都要提案檢驗
agio 發表於 2007-8-14 12:44
原帖由 瘋狂eric 於 2007-8-14 12:17 發表

既然你有那麼多的菁英律師朋友,
那就請他們幫你引用條文來反駁法官,
不然你現在這種無厘頭的汙衊法官,
真不知道法官是該笑還是該哭。

其實我倒覺你不用在這瞎掰硬凹,
馬英九判決無罪之後,
現在你 ...


判決書寫了一堆特別費為實質補貼的理由你自己去看吧
當然你絕對認同這是實質補貼
但是有一句
2、行政院長期未將特別費法制化即在維持實質補貼
但是判決書前面有提到
行政院40年度追加特別費 之說明,特別費之性質乃「在執行公務上之特別需要, 及因此一職務關係事實上無可避免之種種特別需用,而 單設之一項經費,純為因公支用,支用之單據均須存備 審計機關隨時查核。」。用途則臚列有(一)宴請與招 待:為公務上或禮儀上之需要,須舉行宴會。如對外國 使節、友邦軍事人員及其他駐台人員、外國議員、名流 、專家、記者及國際友人,酌予宴請,此不僅為禮儀上 之表示,且在外交聯繫上有其必要。至對本國人士,如 克難英雄、模範農民、模範人士、有功人員、各部會工 作人員等,因其工作辛勞,酌予公宴,藉資鼓勵慰勞。 對府院部會及地方政府各級負責人員、軍事首長、民意 代表、各政黨及各界領袖,酌予宴請,以便交換意見, 推行政務;又為加強與海外僑胞之團結,對來台勞軍致 敬之僑胞,更有酌予宴請的必要,此均係行政院長在其 職務上無可避免的開支,而非私人間之酬酢。招待則指 短期駐留之賓客,供應膳宿或舉行茶會、酒會等而言, 以敦友誼。(二)餽贈:如對外賓薄致土產、禮品或紀 念品;對生活清苦之勳耆適時酌為餽贈,以表政府繫念 與敬意,遇有疾病、亡故,關於醫藥所需及其他等道義 上之捐助等。(三)捐贈及補助:對愛國運動、慈善團 體、公益事項之捐助,其他如對反共抗俄文化教育事業 、意外災害及對調院保護院長安全之警衛人員的適當補 助等。(四)其他:不屬於以上各項的特別支用,如各 種紀念節日府院門前搭建各種彩牌費用之攤認、國內外 搜集資料費用之支付等。由此可見,特別費係屬因公支 用之宴請、招待、餽贈、捐贈、補助,而所謂因公,則 範圍相當廣泛,凡與首長職務有關禮節、聯繫、鼓舞慰 問、意見交流、敦誼、政務推行均含括在內。

沒法制化但規定的很詳細了
規定裡可沒說可以拿來當生活費
或報為財產
這樣也能當做實質補貼的理由真是被打敗了
Azoini 發表於 2007-8-14 12:53
原帖由 agio 於 2007-8-14 03:55 發表


我不敢說自己是精英
但倒是認識不少精英
那不是我的專業
不過律師朋友都認為這樣的判決太離譜了
不管是藍的介入還是綠的逆向操作
這樣的判決讓人對這樣的法官實在看不下去
我不會像泛藍的一樣
喜歡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從你說話的邏輯我也很難將你跟"精英"兩個字連在一起....
你有沒有發現你自己說話自相矛盾, 有嚴重的邏輯問題?

你認識所有泛藍的人嗎?
不然你怎麼知道泛藍的都喜歡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假如你並不認識所有泛藍的人, 你講這句話算不算是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不如你說說你自己是幹啥的?
學經歷為何? 讓大家評判一下你算不算精英....
lesly-daniel 發表於 2007-8-14 12:54
開心
好開心
還是開心

不過別忘了民進黨的能耐
昏倒、睜眼說瞎話、三隻小豬、罄竹難書‧‧‧

總之‧泛藍絕對不可輕忽民進黨的技倆
大話新聞果然又成大話、唬爛的節目
一擊必殺文昌公 發表於 2007-8-14 13:00
原帖由 srmymw 於 2007-8-14 12:26 發表





許添財是在檢察官那邊就沒有獲得起訴

根本不用到法院宣判.....OK?

是侯寬仁想學陳瑞仁看可不可以聲名大噪

可惜這位仁兄的查案方式跟起訴的案件怪異又不合邏輯

大部分都被法院吐嘈駁回... ...



多謝大大的糾正,下次不才回文必定更為謹慎

回主題
總之還有二審三審,我想馬英九也先別高興的太早
agio 發表於 2007-8-14 13:03
原帖由 Azoini 於 2007-8-14 12:53 發表


從你說話的邏輯我也很難將你跟"精英"兩個字連在一起....
你有沒有發現你自己說話自相矛盾, 有嚴重的邏輯問題?

你認識所有泛藍的人嗎?
不然你怎麼知道泛藍的都喜歡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假如你並不認識所 ...


泛藍的不是常說
馬英九有罪全國有領特別費的公務員也有罪嗎
或是藍綠常在對判決對自己不利的時候
說司法不公
這不是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嗎???
法官有好有壞
公務員也有好有壞
這樣的說法實在是不公平的
HubertLin 發表於 2007-8-14 13:08
原帖由 agio 於 2007-8-14 11:51 發表


從沒規定特別費沒用完可不可以放自己口袋
但是自己市府的公文以及自己的口供都說是公款了
難到法官有更有力的證據可以推翻是公款這項證據嗎
判決書裡並沒有看到
吳淑珍有沒有罪看到判決書在討論

嗯...法官也說了喔
侯檢察官的筆錄很多是自己的推論....所以無效

馬英九特別費案中,檢察官對台北市政府出納吳麗洳所作的偵查筆錄,今天被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能力,法院也認為,筆錄記載和實際問答不相符,有斷章取義的情況...(陳鳳如報導)

馬英九特別費案的審理過程中,律師團曾經質疑檢方對重要證人吳麗洳的偵查筆錄不實,因此向法院聲請勘驗偵查中的錄音帶,究竟吳麗洳的偵查筆錄有沒有證據能力,判決書中作了交代。判決書中指出,檢察官是以假設性用語「理論上」來提問,而證人以口頭語回答「對」、「嗯」的言詞,既不是針對問題回答,也不是對筆錄記載作肯定答覆,台北地方法院發言人劉壽嵩表示,合議庭因此認為檢察官的筆錄有斷章取義的情況。: 合議庭也認為,實務上整理證人回答以為記錄,也沒有見過有如此的差異存在。由於偵查筆錄有不具特信性,而有顯不可信的情況,法院因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的反面解釋,認為相關筆錄應該沒有證據能力,以法院勘驗筆錄取代。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814/1/iph3.html
agio 發表於 2007-8-14 13:13
原帖由 HubertLin 於 2007-8-14 13:08 發表

嗯...法官也說了喔
侯檢察官的筆錄很多是自己的推論....所以無效

馬英九特別費案中,檢察官對台北市政府出納吳麗洳所作的偵查筆錄,今天被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能力,法院也認為,筆錄記載和實際問答 ...


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不只這一項
法官認定這項不足以當證據也沒啥好說的
至於對於馬英九為何供詞反覆倒是連提都不提
反正法官已經幫他找好實質補貼的理由了
吳麗洳的供詞早就不重要了
瘋狂eric 發表於 2007-8-14 13:14
原帖由 agio 於 2007-8-14 12:44 發表
規定裡可沒說可以拿來當生活費
或報為財產

你的這句話就由判決書來回答你:
四、 被告領得之特別費半數匯帳後已經混合為被告金錢動產之一部,依法所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並非意圖自己不法所有被告

看得懂法官得意思嗎?
也就是說,
如果像某人所說的自己都是支領現金那才是其心可議,
如果馬英九真的要占為己有又何必要依法申報財產,
有人會笨到違法還到處留下痕跡嗎?
想斷章取義找一段比較站的住腳的來講吧!
Azoini 發表於 2007-8-14 13:16
原帖由 agio 於 2007-8-14 05:03 發表


泛藍的不是常說
馬英九有罪全國有領特別費的公務員也有罪嗎
或是藍綠常在對判決對自己不利的時候
說司法不公
這不是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嗎???
法官有好有壞
公務員也有好有壞
這樣的說法實在是不公平的


誰啦? 電視上那幾個就代表泛藍了?
那我能不能也說阿扁, 吳淑珍, 趙建銘就代表泛綠?
那我能不能也說, 泛綠的都愛A錢?
或者泛綠的都愛詛咒自己公公去死一死算了?

小弟不喜歡去評斷法官或律師說的到底對不對....
因為小弟並非這個領域的專家....
但小弟對於大大這種別人都錯只有你對(或者是說泛藍都錯, 泛綠都對!?)邏輯非常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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