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費案馬英九一審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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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神無雙 2007-8-14 10:13:47 發表於 觀點討論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135 11431
sigma0258 發表於 2007-8-14 13:48
哈!!!只要審的有罪就被貼是綠色的~~~
審沒罪就說他泛藍~~搞啥呀???吃飽閒著沒事搞這些幹嘛呀???
有時間多多打拼吧!!!台灣快撐不下去了呀!!!
leons103 發表於 2007-8-14 13:50
落落長看完你的廢話~~~我是沒有太多法律觀念拉~不過一路看下來
你自打嘴巴也不只一次了  反正只要小馬有罪,你今天也不用出來屁這麼一堆
套句axu大的話~搞不清楚國務機要費跟特別費的人~不知道怎樣跟你討論
下次記得跳出來詭辯加模糊焦點前
先說句:就是要打馬............這樣大家也不會浪費太多時間在你身上
原帖由 agio 於 2007-8-14 12:44 發表
台北地方法院表示,自從民國六十二年有特別費開始,特別費性質就是寬鬆的實質補貼,
馬英九使用特別費時並無意圖不法,也沒有使用詐術,因此法院一審認定馬英九無罪。
這就是無罪理由了
真是把那些把特別費當公款的人當什麼了
政府要不要補償那些沒把特別費放在自己口袋的公務人員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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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可不是都跟馬英九一樣
不要故意把每個人講的都跟馬英九一樣
有罪就該有罪
不管誰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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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特別費時並無意圖不法,也沒有使用詐術"
這句話最要不得
應該改成"並無犯意"
然後輕判這樣還說的過去
如果挪用公款是因為家裡人生重病也是無意圖不法阿
法官應該依證據來判
而不是找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
來幫人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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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沒規定特別費沒用完可不可以放自己口袋
但是自己市府的公文以及自己的口供都說是公款了
難到法官有更有力的證據可以推翻是公款這項證據嗎
判決書裡並沒有看到
吳淑珍有沒有罪看到判決書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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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gio 於 2007-8-14 12:44 發表

判決書寫了一堆特別費為實質補貼的理由你自己去看吧
當然你絕對認同這是實質補貼
但是有一句
2、行政院長期未將特別費法制化即在維持實質補貼
但是判決書前面有提到
行政院40年度追加特別費 之說明,特別費之性質乃「在執行公務上之特別需要, 及因此一職務關係事實上無可避免之種種特別需用,而 單設之一項經費,純為因公支用,支用之單據均須存備 審計機關隨時查核。」。用途則臚列有(一)宴請與招 待:為公務上或禮儀上之需要,須舉行宴會。如對外國 使節、友邦軍事人員及其他駐台人員、外國議員、名流 、專家、記者及國際友人,酌予宴請,此不僅為禮儀上 之表示,且在外交聯繫上有其必要。至對本國人士,如 克難英雄、模範農民、模範人士、有功人員、各部會工 作人員等,因其工作辛勞,酌予公宴,藉資鼓勵慰勞。 對府院部會及地方政府各級負責人員、軍事首長、民意 代表、各政黨及各界領袖,酌予宴請,以便交換意見, 推行政務;又為加強與海外僑胞之團結,對來台勞軍致 敬之僑胞,更有酌予宴請的必要,此均係行政院長在其 職務上無可避免的開支,而非私人間之酬酢。招待則指 短期駐留之賓客,供應膳宿或舉行茶會、酒會等而言, 以敦友誼。(二)餽贈:如對外賓薄致土產、禮品或紀 念品;對生活清苦之勳耆適時酌為餽贈,以表政府繫念 與敬意,遇有疾病、亡故,關於醫藥所需及其他等道義 上之捐助等。(三)捐贈及補助:對愛國運動、慈善團 體、公益事項之捐助,其他如對反共抗俄文化教育事業 、意外災害及對調院保護院長安全之警衛人員的適當補 助等。(四)其他:不屬於以上各項的特別支用,如各 種紀念節日府院門前搭建各種彩牌費用之攤認、國內外 搜集資料費用之支付等。由此可見,特別費係屬因公支 用之宴請、招待、餽贈、捐贈、補助,而所謂因公,則 範圍相當廣泛,凡與首長職務有關禮節、聯繫、鼓舞慰 問、意見交流、敦誼、政務推行均含括在內。

沒法制化但規定的很詳細了
規定裡可沒說可以拿來當生活費
或報為財產
這樣也能當做實質補貼的理由真是被打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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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gio 於 2007-8-14 12:44 發表

泛藍的不是常說
馬英九有罪全國有領特別費的公務員也有罪嗎
或是藍綠常在對判決對自己不利的時候
說司法不公
這不是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嗎???
法官有好有壞
公務員也有好有壞
這樣的說法實在是不公平的-   -------->這句話,我想等到謝長廷出槌時,拿來反問你,大大屆時記得歐~走過就有腳印歐:red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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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HubertLin 於 2007-8-14 13:08 發表
嗯...法官也說了喔
侯檢察官的筆錄很多是自己的推論....所以無效

原帖由 agio 於 2007-8-14 12:44 發表
馬英九特別費案中,檢察官對台北市政府出納吳麗洳所作的偵查筆錄,
今天被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能力,法院也認為,筆錄記載和實際問答 ...
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不只這一項
法官認定這項不足以當證據也沒啥好說的
至於對於馬英九為何供詞反覆倒是連提都不提
(我想知道你所謂的供詞反覆~是在法庭內?還是法庭外? 如果你是指檢察官套馬英九話的偵訊過程,勸你不要拿這段丟人現眼歐...這樣侯寬仁會被恥笑滴)
反正法官已經幫他找好實質補貼的理由了 (?)----->這麼疼他? 那法官是誰阿?馬英九的親戚嗎?
吳麗洳的供詞早就不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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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gio 於 2007-8-14 12:44 發表
依法所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跟申報個人所得稅是不同的
注意重點還是在
2.行政院長期未將特別費法制化即在維持實質補貼
因為國務機要也是類似
國務機要也無法制化
一樣是按總統府自己的規定辦理--------->這並不能模糊蒂芬妮鑽戒的光芒,國務費不是給吳淑珍用的~他是公務員嗎? 用在公事上嗎
意思就是可以當實質補貼囉
所以到時國務機要判決出來就可以知道
法官到底是什麼標準了
(?)------>反正要符合你們的標準才較公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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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gio 於 2007-8-14 12:44 發表 74f
依證據本來就該判有罪 (?)-------------->幸虧你不是法官,一個帶著這樣前提來審理的人,基本上也是讓人對司法失去信心的元兇
可以斟酌犯意來減輕其刑或緩刑
這樣還無話可說
就說了
這樣那些領特別費沒用完又還給國家的人
不是可以在要求國家在把錢還他
因為是實質補貼阿[/quote]


[ 本帖最後由 leons103 於 2007-8-14 14:01 編輯 ]
birdkid 發表於 2007-8-14 13:53
馬英九一審無罪  也幫了民進黨四大天王解套
不然也一起陷下去  他們也都是當過縣市長的人   就不相信他們沒有領過特別費
blueseaman 發表於 2007-8-14 13:54
這時候,我就想到陳總統的名言也可以拿來用一下

阿馬英九就一審判無罪,不然你要怎樣?

老實說,我們是沒資格去操弄審判結果啦
相不相信司法是一回事,但一審結果就是這樣,用這種討論方式討論不出個什麼結論來
但是agio大,至少人家有勇敢的被審被判阿,不論吳淑珍被叛怎樣,一直龜著總不太好看吧?
~小乖~ 發表於 2007-8-14 13:56

回復 #81 sigma0258 的帖子

同意100%

這太正常了 這就是台灣政黨的失敗...
kettyan 發表於 2007-8-14 14:44
一個政府搞得滿街上下的都藍色!
他也算厲害!
重打從娘胎出來沒看過那的多人支持國民黨的!
難道民進黨的身再邦營心在漢啊!
dax0107 發表於 2007-8-14 15:37
原帖由 鬼神無雙 於 2007-8-14 10:13 發表
剛剛宣判了
一審無罪

再來就要聽到有人說
法官都是藍色的
這個法官也小心一點
你的祖宗十八代可能都被翻出來檢驗你是不是阿共仔派來的

馬英九宣判了
吳淑珍的案子呢?


大大說的完全沒錯,接下來一定會看到有人被點名是什麼中共同路人
某某某去過大陸跟中產黨的某某某交流
不然就是某某某的家人跟國民黨的某某某孰識,所以一定有掛鉤
反正一定又是ㄧ片撕殺
然後高捷啦,國務機要費啦,SOGO禮券啦,開發金啦,內線交易啦
到時候一定又會在廝殺的過程中悄悄的不見

我這個人比較惡劣啦,希望哪位真的有骨氣的檢查官把吳淑珍的病床抬到法院,這樣才不會浪費時間
d6400919 發表於 2007-8-14 15:54
光衝著南檢跟北檢相同案件有不同的處理
就該判無罪了
更何況小馬哥判無罪是順便幫謝蘇解套
還在那邊哇哇叫..........
如果法院真的是國民黨開的
那扁嫂怎麼可能一直不用去報到咧..........................:angel:
mind 發表於 2007-8-14 16:00
看了開板大大寫這麼多,我只有一句話,
在你的眼裏,你認定才是真的,別人怎麼說也不管別人怎麼說都是錯的!
認識一大堆精英,是法官嗎?如果不是那你憑什麼用你的論點去判定!
如果是法官,高雄捷運案又為什麼這樣判?
不在其位不謀其職!
你對馬英九不爽就光明正大的說出來,大家還會覺得你一位好漢!
只會用這種似是而非的攻擊別人,真的很不恥!
鬼神無雙 發表於 2007-8-14 16:04
原帖由 mind 於 2007-8-14 16:00 發表
看了開板大大寫這麼多,我只有一句話,
在你的眼裏,你認定才是真的,別人怎麼說也不管別人怎麼說都是錯的!
認識一大堆精英,是法官嗎?如果不是那你憑什麼用你的論點去判定!
如果是法官,高雄捷運案又為什 ...

m大....
你攻擊到我了
我我我....
沒有不爽馬英九喔....:crying:

今天綠營裡面
我似乎只看到呂副總統說話比較中肯

尊重司法判決
但是要三審定讞才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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晃晃悠悠
晃晃悠悠 a~~這是什麼呀
笨蛋!這是我們的總統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