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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gio 於 2007-8-14 13:13 發表 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不只這一項 法官認定這項不足以當證據也沒啥好說的 至於對於馬英九為何供詞反覆倒是連提都不提 反正法官已經幫他找好實質補貼的理由了 吳麗洳的供詞早就不重要了
檢舉
原帖由 瘋狂eric 於 2007-8-14 13:14 發表 你的這句話就由判決書來回答你: 看得懂法官得意思嗎? 也就是說, 如果像某人所說的自己都是支領現金那才是其心可議, 如果馬英九真的要占為己有又何必要依法申報財產, 有人會笨到違法還到處留下痕跡 ...
原帖由 HubertLin 於 2007-8-14 13:18 發表 呵呵 照你這麼說....反正就是一定要判有罪...才是對的囉? 那還要法院跟法官幹麻?? 人民公審.....不就得了? 嗯...可能要改個名子吧....人民公審是共產黨的名詞
原帖由 agio 於 2007-8-14 13:26 發表 依證據本來就該判有罪 可以斟酌犯意來減輕其刑或緩刑 這樣還無話可說 就說了 這樣那些領特別費沒用完又還給國家的人 不是可以在要求國家在把錢還他 因為是實質補貼阿
原帖由 agio 於 2007-8-14 13:21 發表 國務機要也無法制化 一樣是按總統府自己的規定辦理 意思就是可以當實質補貼囉
2、公訴人在本院另案被告吳淑珍等所涉貪瀆案件,就領據領取國務機要費中機密費部分之資金流向,亦未逐一詳加探究另徵以本院另案95年矚重訴字第4號被告吳淑珍等所涉貪污案件, 亦係由同一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黑金查緝中心負責偵辦,其中之該案所涉國務機要費機密費部分,起訴書以「惟查總統府長久以來並未為總統編列一般行政機關首長所得運用之『特別費』 (卷附之總統府預算書參照),所以慣例上均將國務機要費視同『特別費』處理,部分於月初即以領據領出,部分則須檢具發票等單據始能申領等情,業據前總統李登輝先生證述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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