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拒所有華人勞工於美國之外十年。其1884年修正案更強化了允許先前到來的入境移民離開美國和回國的規定,同時闡明,該法適用於一切華人而無論他們的國籍為何。1892年,該法案由《基瑞法案》(en:Geary Act )延長十年,到1902年更被取消了時限。法案被1943年通過的《麥諾森法案》(en:Magnuson Act)廢除,後者允許每年105名華人的入境移民限額,然而大規模的華人移民並沒有隨之到來,直至1965年的《入境移民與國籍服務法案》(en: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Services Act of 1965)的通過。該法案是針對大量華人因中國的內部動蕩和有機會得到鐵路建設工作而遷入美國西部所作出的反應。它是在美國通過的第一部針對特定族群的移民法。
雖然該法案很久之前就被廢止,但是它卻長期以來是《美國法典》的一部分。即便是今天,雖然它所有的部分都被廢除已久,但是其第8篇第7章題名為「排除華人」("Exclusion of Chinese")。它是第8篇(外國人和國籍)的15章里完全針對一個特定國籍或族群的"唯一"的章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