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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aba 於 2008-3-18 01:46 發表
美國移民法定義「永久居留權」是:「根據移民法所賦予『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國』的特許,且此身份未曾改變過。」[6] 意即:若是綠卡擁有者改變其身份,其永久居民權隨即消滅。因此,永久居民若非在無心之過下,使用了不一致的身份(例如:以非居民身份報稅),其永久居民身份將同時終止。[7]此外,根據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例:永久居民身份可經由放棄行為(如定居他國)而自動喪失,無須先經過填表或移民法庭的判決。[/color] [8][9]
原帖由 saba 於 2008-3-18 02:41 發表 我只是不知道他的行為都合法,他幹嘛不敢大聲說『我有永久居留權』一樣可以選總統,還一直不說清楚!! ↑↑↑↑↑↑↑↑↑↑↑馬英九有講,只是沒照謝長廷的要求做而已 要我也不會完全依據對手的要求做事情~~(又我只是不知道他的行為都合法,他幹嘛不敢大聲說『我有永久居留權』一樣可以選總統,還一直不說清楚!! ...
「永久居留權」的定義(INA § 101(a)(20)):永久居留權就是「根據移民法所賦予『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國』的特許,而此身份未曾改變過。」 這裡有兩個重點:第一,永久居留權是政府給的一種特許(privilege),不是基本人權(right)。第二:綠卡身份必須連續,持卡者的身份一旦改變,綠卡身份就跟著消滅。(USCIS Interpretation 318.4) 馬英九持觀光簽證入境美國時,就發生了"change of status"(身份改變),綠卡身份不是失效,是已經消滅。若沒有終止,根據移民法211(a)條,移民官不得讓他以觀光簽證入境。 綠卡代表是「移民」身份,觀光簽證代表「非移民」身份。兩者不能同時存在。 此外,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有判例,放棄綠卡不一定要填表或移民法院判決才算數,有放棄行為就算數,從行為發生那刻算起。 根據美國移民法規定,綠卡代表的是永久居留權,綠卡持有者必須意圖永久居住美國,如果離開美國超過一年以上,就等同自動放棄永久居留的意圖,因此綠卡自動失效。 此外依美國法令: 綠卡持有者既已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但進入美國卻不使用綠卡,而是到美國領事館申請入美許可,也就是用外國護照入境簽證,那也是表示持有者自願放棄居留意圖,即 " 自動放棄綠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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