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華區住3都更(求助)??

pcc0921 發表於 2008-5-7 20:20:44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61 17855
請教各位專業大大:  在萬華區有住3的地,近來有建商洽談都市更新或合建,建商姿態非常高,意思好像不同意就會被法院強制執行,非常苦惱,而他合建契約書寫1坪換2.3坪!不知是否合理?那應該多少才是合理,也不知該如何與建商洽談?請有經驗的大大不吝指教!!!謝謝!!

[ 本帖最後由 pcc0921 於 2008-10-14 11:38 編輯 ]

已有(61)人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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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之路 發表於 2008-5-7 21:14
您可以委託專業或可信任的代書之類的
以其專業幫您去談
相信會比一般住戶強多了
我服務的銀行 搭配的特約代書
對這方面專業背景就還蠻強的
是蠻多家建設公司的御用老代書
您可以跟他請教請教

[ 本帖最後由 美式冰咖啡 於 2008-5-11 21:25 編輯 ]
gb9989 發表於 2008-5-8 04:25
不要理他們啦!唬人的.地主不同意怎麼辦理都市更新?都市更新正常的流程從送件到核准要跑2年左右.不是馬上送馬上核准.一般都市更新案件市政府為了獎勵市容翻新老舊社區改建.都會專案核准一定的獎勵容積率出來做為誘因.所以談合建的基礎應該是加上獎勵容積率後再來分配比例.正常住3建地一坪約可以蓋到3坪.建商以2.3坪分配回給你們.看起來是接近給地主77%的分配相當優惠.可是獎勵容積率是由建商全拿.套進坪數去分配的時候.這個比例可能瞬時翻轉成地主30~40%建商70~60%的比例.獎勵容積率的多寡可請代書或建築師查明比例.至於建商口中的強制執行.那也要整個基地範圍1/2以上的住戶人數並持有超過1/2以上面積已經同意.或持有面積超過2/3人數不計算.才能引用土地法34條裡面的細項規定向法院提出辦理.同時要將剩餘地主的土地價款提存到法院.不是建商想蠻幹就行.所以樓主最好連絡一下左鄰右舍吧!連合起來談不要被各個擊破.甚至可以再找一家建商進來一起談.相信條件會比較好!還有問題再po吧!

[ 本帖最後由 gb9989 於 2008-5-11 05:50 編輯 ]
pcc0921 發表於 2008-5-8 12:19
非常感謝發達之路大大與gb9989大大回答,小弟大概知道該怎麼去做,這幾天也會去找代書諮詢一下!!
謝謝!!也感謝論壇有此地方可以幫人解決困難!!再次感謝!!
小二哥 發表於 2008-5-10 00:51
別理他
跟你說就算所有人都同意
你一個人反對
還是無法蓋的
因為你可以依據民法(第幾條我忘了)
民法位階高於都市更新法例的...
我是在推都更的人所以我很清楚
要知道一些基本概念可以去雅虎知識家查查
基本上要走都更不談個五年十年是不可能成事的(目前台灣真正走都更沒幾件)
我可以告訴你我們這邊建商跟我們談的條件啦
是55分
但是這個55分是真正的55分
也就是說所有的銷售坪(就是包括都更獎勵跟建商買的容積率移轉及地下停車場)通通一半
lin68 發表於 2008-5-10 02:54
建議還是去詢問代書(問基本上不用錢),目前法令好像有改,超過一定比例,其他不同意者會被強制執行,不像之前有100科印章就要100科到,不過這是我印象中的,小弟我目前服務的區域目前沒這問題,所以還沒深入的找資料,只怪小弟太懶。
這些專業問題還是詢問專業人士,這樣才能保障你的權利
gb9989 發表於 2008-5-10 15:49
原帖由 lin68 於 2008-5-10 02:54 發表
建議還是去詢問代書(問基本上不用錢),目前法令好像有改,超過一定比例,其他不同意者會被強制執行,不像之前有100科印章就要100科到,不過這是我印象中的,小弟我目前服務的區域目前沒這問題,所以還沒深入的找資料 ...

已經修改過沒錯.准予套用土地法34條相關規定辦理.為了加速推動都市更新起見.所以有修正過相關的規定.1/2以上人數同意同時也要持有超過1/2的面積以上.或持有面積超過2/3人數不予計算.其他的土地持有人是會被強制執行的.但是收購價款一樣要全額提存到法院才能辦理.

[ 本帖最後由 gb9989 於 2008-5-11 05:54 編輯 ]
gb9989 發表於 2008-5-10 16:07
原帖由 小二哥 於 2008-5-10 00:51 發表
別理他
跟你說就算所有人都同意
你一個人反對
還是無法蓋的
因為你可以依據民法(第幾條我忘了)
民法位階高於都市更新法例的...
我是在推都更的人所以我很清楚
要知道一些基本概念可以去雅虎知識家查查
基本上 ...

除了憲法以外.所有的法律位階是一樣的.不要誤導樓主沒有那條法律比較高的問題.再下去一階是行政命令.都市計劃法一樣是法律位階.當初沒有規定強制條款是認為有已經有誘因.應該可以讓地主與建商互蒙其利.所以不需要.但是實際上運作後問題重重.才又補上強制條款.盲目的抗爭或是想獲取更多利益的抗爭.現在這種作法並不是很聰明.謝謝!

[ 本帖最後由 gb9989 於 2008-5-10 19:38 編輯 ]
lin68 發表於 2008-5-11 02:56
原帖由 gb9989 於 2008-5-10 16:07 發表

除了憲法以外.所有的法律位階是一樣的.不要誤導樓主沒有那條法律比較高的問題.再下去一階是行政命令.都市計劃法一樣是法律位階.當初沒有規定強制條款是認為有已經有誘因.應該可以讓地主與建商互蒙其利.所以不需要. ...

法律位階不一樣,有分普通法跟特別法,民法是普通法,都新法是特別法,有讀過公民與道德都知道,特別法高於普通法
委有特別法是補法律不足會是一些跟時代不足而另制定的,畢敬從修一部法律工從比制定特別法工程還大,時間也比較久
gb9989 發表於 2008-5-11 05:57
原帖由 lin68 於 2008-5-11 02:56 發表

法律位階不一樣,有分普通法跟特別法,民法是普通法,都新法是特別法,有讀過公民與道德都知道,特別法高於普通法
委有特別法是補法律不足會是一些跟時代不足而另制定的,畢敬從修一部法律工從比制定特別法工程還 ...

謝謝您的提醒.忘記還有特別法的規定.剛剛去查了一下資料.您的補充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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