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繳作業嗆「給零分」 師摑生挨告

里歐哈特 2009-2-5 17:07:40 發表於 人物訐譙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210 13263
瘋狂eric 發表於 2009-2-9 01:41
原帖由 hover 於 2009-2-9 00:53 發表
總結原因,老師需要再接受情緒管理教育並受到法制懲處。
不過,只要他的教師資格還在就能繼續執教。

教師違法體罰毆打學生所違反的不僅僅只是『傷害罪』的部分,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最重可處以大過處分,
如涉及刑法判刑確定就必須依照『教師法』第14條不適任教師的相關規定處置,
最重甚至可以予以解聘,
至於該事件中的學生及家長要受到何種懲處?
你何不也一一舉出事實的事證及相關法規來教導大家呢!

『法律』向來都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你怎麼會天真的以為,
一個連最低標準都做不到的教師還能達到高標準的潔身自愛呢?

附帶提醒你,
檢察官呈請建議法官從輕量刑,
並不代表法官一定必須採納,
畢竟告訴人還是有申辯的權利。
克蘭提斯 發表於 2009-2-9 02:37
老師不打,學生不乖。
但是父母就沒責任?
看完這個我是認為,學生的"責任"是最小,因為還不怎懂事。
老師打小孩,的確需要被罵、被懲罰。
但是重點家長難道沒責任?自己的小孩子沒管教好,帶到學校害小孩子被罵被打。
簡單的來說,就是把管教小孩子的責任全部往老師身上丟,
這難道家長不用負責?難道沒錯?
除非小孩子不是他們生、他們養,否則跟老師一樣要付上絕大多數責任。
PS:我也還是認為打罵教育是需要的。
PS part2:我是認為小孩子犯錯,打父母吧!!!!(自己沒教好小孩子)
all9 發表於 2009-2-9 03:43
有問題的家長養出有問題的學生...
有問題的社會氛圍栽培出有問題的新聞界...
稍有常識頭腦的人也知道這事件的隱含家庭問題不小
還有一堆人跑去報...
真是夠了...
瘋狂eric 發表於 2009-2-9 09:34
原帖由 克蘭提斯 於 2009-2-9 02:37 發表
PS:我也還是認為打罵教育是需要的。
PS part2:我是認為小孩子犯錯,打父母吧!!!!(自己沒教好小孩子)

哈哈~克蘭提斯兄你真是愛說笑啊!
那些已經習慣欺善怕惡爭功諉過的教師敢打父母嗎?
如真有這樣的教師我倒還比較能夠看得起他喔!
我個人倒也好奇,
民主社會在訂定法律都必須明文規定其犯罪構成要件及量刑標準,
而在這有些人所提的『適當的體罰及打罵』其標準為何?
所謂的『適當』是該以打罵的次數來計算還是以受傷的程度來計算呢?
如果單只是以教師的自由心證來執法,
那不就是目前這社會上有一小撮人常常掛在嘴邊的『法西斯主義』嗎?
有哪位支持『打罵教育』的人士可以詳細的跟大家解釋一下嗎?

[ 本帖最後由 瘋狂eric 於 2009-2-9 09:44 編輯 ]
克蘭提斯 發表於 2009-2-9 10:34

回復 110樓 瘋狂eric 的帖子

當然打父母是不對,但是以我個人的觀感來說,
絕大責任是在於父母,不在於小孩或者老師。
小孩子(未成年青少年)對於自己的行為不能負責,而就是父母的職責。
如果父母不能為自己未成年的孩子負責,
那就乾脆把他們都給交付給其它寄養家庭管教吧。

而你說的適當體罰,我倒也覺得可以請教育局做個"良好的示範"以及大概最嚴重的範圍在哪。也就是說類似學校法律的制定。
處罰是一個手段,勸過向善才是要的結果。
fzr750 發表於 2009-2-9 11:18
原帖由 _kazkaz 於 2009-2-6 04:54 發表
好像很多人連"體罰"跟"發洩"都搞不清楚
學生在怎麼欠扁都不構成老師"發洩"的對象
尤其是"乎巴掌"這種容易造成"永久性傷害"的攻擊方式

有人說尊師重道?
為什麼我們要尊師重道?
只因為他身份是老師我們就得尊重他?
一個 ...

哇~才三天沒上大聲公,世界就變了,難得有帖子能討論破百,看不完了,先選我認同的網友來討論了。
嗯嗯~~沒錯,我也認為這位教師已經是在發洩了,如果他不交作業,可以把他特別楚哩,例如說下課後再問他,這樣硬碰硬能解決事情嗎??學生態度不佳,用K的他也不會變好,想春風化雨,並不是每一位老師都做得到,好啦~~現在都雙輸啦!
說到尊師重道,讓我想到以前我唸書時兩位老師,一位是在國中時,那時念的是後段班,上課有時很吵,英文老師~~黃愛玲就拜託同學說:有少部分的同學想升學,拜託不想念的人不要吵即可。之後老師就把班上同學都當成是要升學的,每堂皆有測驗卷,不過是老師一題一題帶我們做,讓我即使過了15年,依然點滴在心頭;
另一個就是高職時的英文老師,她和同學交談及上課都是用台語,而且課文唸過(英文)就算,再用台語翻譯,然後就等下課,還好只教一學期,大概退休了吧!!
hover 發表於 2009-2-9 11:57

回復 106樓 瘋狂eric 的帖子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3 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
助。

警察是社會的秩序維護者,老師在學校就是秩序的維護者。(這是所謂自由心證?)
學生違反秩序,老師不當管教。
家長控告老師不當管教,老師也可以控告家長未盡教養的責任。
類似案件在歐美國家都是看誰的律師高強做判決,法律的判決是對事件做最終的解決方式。
您所討論都只對教師被懲處,學生的錯誤行為的後續處理呢?

回levisjean:
你還真沒看出我分開討論的用意,我說我支持用法制來處理這事件的判決。
但是對學生行為的教育問題處理,是用倫理道德去教導,不是單純只用守法。
這是個人的看法不同而已,討論無須氣憤。
瘋狂eric 發表於 2009-2-9 14:19
原帖由 克蘭提斯 於 2009-2-9 10:34 發表
而你說的適當體罰,我倒也覺得可以請教育局做個"良好的示範"以及大概最嚴重的範圍在哪。也就是說類似學校法律的制定。

克蘭提斯兄看來你要失望了!
就現行法規而言,
我想教育部應該不敢在違反『刑法』的情況下公然做"如何毆打學生?"的示範,
所以除非教師們有本事先將自己排除在『刑法』之外,
不然你的希望是一定會落空的喔!

原帖由 hover 於 2009-2-9 11:57 發表
警察是社會的秩序維護者,老師在學校就是秩序的維護者。(這是所謂自由心證?)
學生違反秩序,老師不當管教。
家長控告老師不當管教,老師也可以控告家長未盡教養的責任。
類似案件在歐美國家都是看誰的律師高強做判決,法律的判決是對事件做最終的解決方式。
您所討論都只對教師被懲處,學生的錯誤行為的後續處理呢?

你所引用的『兒福法』第三條的規定,
講白了那只是該法的引言而已,
你何不往下找找罰則在哪?再來教導大家。

老師只能舉報社會局介入了解家庭狀況,
真不知道是哪項規定給了老師『控告』的權力呢?
況且就本案來看,
老師並沒有舉報社會局介入了解,
社會局在新聞發生後也沒主動調查,
其可能原因有三:
1.該事件明顯未涉及『兒福法』。
2.老師未善盡通報之義務。
3.社會局未善盡調查之義務,涉及瀆職。
假設如你所願的排除(1)的可能之外請問你要『控告』哪一個人呢?

[ 本帖最後由 瘋狂eric 於 2009-2-9 14:22 編輯 ]
hover 發表於 2009-2-9 15:14

回復 114樓 瘋狂eric 的帖子

我懂了,你的論點只要合法,其他是無罪的。
就算有錯,法律條文沒有編列那也是無罪。
被你牽著只談論法律,難怪不說情理的部分。
我對法律條文不熟悉,別說要我教,自己都需要受教了。
我只知道事件發展的起頭是學生的頑劣引發的錯誤。
既然各位大大談論只在於法律,那就無須再論了,畢竟我也是支持依法辦理的。


好人不長命,禍害遺千年。
道德已淪喪,做人功利點。
瘋狂eric 發表於 2009-2-9 15:41
原帖由 hover 於 2009-2-9 15:14 發表
我懂了,你的論點只要合法,其他是無罪的。
就算有錯,法律條文沒有編列那也是無罪。
被你牽著只談論法律,難怪不說情理的部分。

看來你並沒有真的懂喔!

1.只要合法當然其是無罪,不然要由誰來定罪呢?
2.法律條文沒有編列當然也是無罪,不然你也可以循正常管道提倡立法啊!
3.在前面本人就已經說過,法律向來是最低的道德標準,最低的都做不到還談道德那豈不是鄉愿嘛!

最後你那『五言絕句』雖然不算通順但也算是用心,
不過看來跟本事件是一點關係都沒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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