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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over 於 2009-2-9 00:53 發表 總結原因,老師需要再接受情緒管理教育並受到法制懲處。 不過,只要他的教師資格還在就能繼續執教。
檢舉
原帖由 克蘭提斯 於 2009-2-9 02:37 發表 PS:我也還是認為打罵教育是需要的。 PS part2:我是認為小孩子犯錯,打父母吧!!!!(自己沒教好小孩子)
原帖由 _kazkaz 於 2009-2-6 04:54 發表 好像很多人連"體罰"跟"發洩"都搞不清楚 學生在怎麼欠扁都不構成老師"發洩"的對象 尤其是"乎巴掌"這種容易造成"永久性傷害"的攻擊方式 有人說尊師重道? 為什麼我們要尊師重道? 只因為他身份是老師我們就得尊重他? 一個 ...
原帖由 克蘭提斯 於 2009-2-9 10:34 發表 而你說的適當體罰,我倒也覺得可以請教育局做個"良好的示範"以及大概最嚴重的範圍在哪。也就是說類似學校法律的制定。
原帖由 hover 於 2009-2-9 11:57 發表 警察是社會的秩序維護者,老師在學校就是秩序的維護者。(這是所謂自由心證?) 學生違反秩序,老師不當管教。 家長控告老師不當管教,老師也可以控告家長未盡教養的責任。 類似案件在歐美國家都是看誰的律師高強做判決,法律的判決是對事件做最終的解決方式。 您所討論都只對教師被懲處,學生的錯誤行為的後續處理呢?
原帖由 hover 於 2009-2-9 15:14 發表 我懂了,你的論點只要合法,其他是無罪的。 就算有錯,法律條文沒有編列那也是無罪。 被你牽著只談論法律,難怪不說情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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