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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陸一特?國防部:只能精神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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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陸一特?國防部:只能精神表揚
timinghere
2011-2-14 18:18:02
發表於
人物訐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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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8097
alloykuma
發表於 2011-3-9 05:54
一人一包乖乖兩罐可樂
在那時應該算是稀罕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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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uamlnak
發表於 2011-3-28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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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月23
重點是在於
憑什麼 都是同時期出生的
有人就是要多當一年兵
就算是抽籤
也要考慮公平性吧
如果役期長短不同這樣合理合法
以後乾脆修法分成要當兵籤跟免役籤
抽到當兵籤的直接當兵當到死
免役籤的直接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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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
發表於 2011-3-28 13:38
本帖最後由 1月23 於 2011-3-28 13:47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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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ncuamlnak
你搞錯了一點
同時期當三年兵的並不只這些所謂的陸一特
空軍.海軍皆有專業兵種是三年兵
既然是抽籤哪有什麼公平性
有人涼的要死.有人操得要命
公平嗎?
還是那句話
覺得兵役法無權延長兵役或縮短.
那大可去告.
當三年的去告
當兩年的去告
都去告吧.會有理賠才有鬼.....
這樣說好了.現在當兵只需當一年.你認為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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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uamlnak
發表於 2011-3-29 12:57
RE: 補償陸一特?國防部:只能精神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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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1月23
如果陸一特 要的不是錢
而是免費的精神賠償或是道歉
你認為 國防部會不道歉嗎
這個問題的癥結點在預算吧
另外如果現在換綠色執政
你認為會綠色政府有人理蔡同榮嗎
說不定是藍軍的鬧更兇
誰不知道這是換位置換腦袋的事
問題在目前的執政者政府是怎麼看這整件事
是要用誠懇務實的態度處理還是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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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
發表於 2011-3-29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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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ncuamlnak
如是兵役法於法無據.那就去告唄~ 既能金錢賠償.又能讓政府道歉
如是兵役法於法有據.政府又何需金錢賠償.道歉.精神賠償?
若-綠執政是不會理蔡同榮.這大家都知道
我看蔡委員連提都不會提的..
但要說藍會推波助瀾..
我不認為
當時的政府不是國民黨嗎?
推這個-那是要搬石頭砸自己的腳嗎?
真要"強行"通過立法.賠出幾千億.是當社會都是死人嗎?
他們又不是傻子...
我只認為這是個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的簡單問題
如是違法徵召-那就賠唄(那問題大了.不只要賠他們.連兩年兵的也要賠)
如不是..
大家也該知道為什麼蔡委員要提這東西
如你說的換位置換腦袋
我記得國防部說了無違法問題
簡單俐落-這沒什麼和稀泥問題
誠懇務實-貌似有肯定這些人的付出
對我來說.連肯定他們都不需要.
當兵是義務.每代都有.
有的涼到跟少爺命一般.有的苦到要叫爹喊娘.這公平嗎?
上面也說了
不只這些人當三年兵.其他兵種也有
獨獨對他們肯定!?
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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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uamlnak
發表於 2011-3-30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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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1月23
如果要看「陸一特」與三年役期海、空軍適法性之異
可以看以下 :
http://www.braintrust.tw/article1.php?article_id=740
海、空軍當年服役三年係依照當時〈兵役法〉第十五條「陸軍為期二年,海空軍為期三年」之規定,具有明確之法源。然陸一特卻是依照行政命令,將原本法律所定之二年役期再延長一年,而該紙行政命令係依據〈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而為,但〈兵役法施行法〉是〈兵役法〉之子法,則依照子法所做之行政命令,當然更不得踰越母法之規範。因此若要求「陸一特」需服役三年,就必須從〈兵役法〉去修改之,因為對人民權益有所損害時,須受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
而從上述原則看,我國〈兵役法〉是在民國八十九年才將義務役期縮短為一年十個月,九十七年縮短為一年,無論是一年十個月或是更早的二年役期,都是符合當時法律所規範,而不似「陸一特」係由超越當時母法之行政命令所定,當然不存在以現行役期一年為由而比照「陸一特」進行求償之事實。
另外第三年施行的召集令可以看以下有當過的人的回憶
http://tw.myblog.yahoo.com/jw!Jr ... &l=f&fid=13
看清楚第三年是解除召集證明書
行政命令直接違背母法兵役法 "第十五條「陸軍為期二年,海空軍為期三年」"之規定
你認為所謂的國防部認定沒有違法沒問題
那我也無話可說
至於你認為需不需要致敬 那是你個人問題
國防部都說要表彰了 也輪不到你來多說
國防部現在就是怕賠錢而已
所以要認錯 就像是叫他挖個洞自己埋了自己
因為馬政府看到的就是 "認錯就等於賠錢"
蔡同榮看到的就是 "看你馬政府怎麼收尾"
大家看到的就是 "擺爛無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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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
發表於 2011-3-30 20:31
本帖最後由 1月23 於 2011-3-30 20:58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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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ncuamlnak
照你的"認知"
所以陸軍當兩年.海空軍當三年
所以海空軍是活該囉? 是公平的囉?
國防部認為依臨時召集並無違法.
陸一特臨時召集1年是依法明文授權,對現役期滿退伍服預備役的後備軍人辦理臨時召集為無違法
你認定是違法.那也是你個人"認知"
法律見解上應該是由法庭解釋.判決
既然你這麼憤慨
你就替那些人去打官司唄
上街抗議抗議就得賠幾千億?
去打官司吧...
祝福你...
有任何團體.替這些人打官司的嗎?
還是都只是沾邊.獲取政治利益?
條文見解簡單的東西.半年一年就可判決有人去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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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uamlnak
發表於 2011-3-31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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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1月23
" 所以海空軍是活該囉? 是公平的囉? "
不知道怎麼會冒出這句來 可能是什麼人講什麼話吧
你認定是違法.那也是你個人"認知"
用心點看清楚好嗎
〈兵役法〉第十五條「陸軍為期二年,海空軍為期三年」
不是我的認知 這是事實
第三年就是召集
今時今刻召集就是給薪假 所以才會有求償的說法出來
你就替那些人去打官司唄
這句更好笑~ 發表意見 就要去幫忙打官司
這裡是論壇 不是律師事務所
照你的邏輯 你也可以幫忙當國防部的辯護人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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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o762
發表於 2011-3-31 18:13
當便宜軍伕當傻拉.愛當繼續當阿.作你的愛國英雄夢.包你獎狀領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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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
發表於 2011-4-1 02:09
本帖最後由 1月23 於 2011-4-1 03:47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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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ncuamlnak
只知道個兵役法第十五條就在這賣弄
你跟你的頭像真是一樣可愛.^^
只見法的一條.而未見法的全貌.違法講的這麼篤定.別把自己當大法官了
就兵役制度而言,兵役法與兵役法施行法兩者結合才是整體
兵役法第十五條規定,常備兵役預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常備兵退伍為預備役者,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足見兵役法已明文規定,常備兵於現役期滿退伍必須服預備役,且服預備役者即為後備軍人。同法第三十八條亦規定,後備軍人應受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
「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
「陸一特」採取臨時召集一年的方式,亦是遵照「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所實施
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特種兵以三年為限」規定
我的邏輯?
我的邏輯是國防部與這些人條文引用不同
要知道有無違法.打官司啊.說得很清楚了
你耶?
拿個法條以"個人認知"一直說一直說違法違法.意義在哪
你與蔡委員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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